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形态的特征)
侵权责任的特征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特征有哪些?
一、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形态关注的是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责任形态所关注的不是行为的表现,而是行为的结果,即侵权行为发生并按照侵权责任构成要求符合构成要件之后,所应当由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行为的后果。它与侵权行为类型不同,侵权行为类型研究的是行为本身;而侵权责任形态研究的是侵权行为的后果,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同时,它也与侵权责任构成不同。侵权责任构成研究的是依据什么样的准则,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则是责任构成之后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二、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体要件。 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形态表现的是侵权行为后果由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承担的不同形式。侵权行为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即损害赔偿、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责任本身的形式。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是经过法律所确认的。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理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四、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类型主要包括:
①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②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③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④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⑤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侵权罪是民事还是刑事?
这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来说,数额不大由民法调整,是民事侵权。如果数额较大,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就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是要受到刑法惩罚的。一般来说著作权是属于民法的,主要都是民事纠纷,除个别影响社会安定等案件以外都是民事纠纷。
法律分析
侵权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侵权是指致害人违法其法定的义务,侵害他人绝对权或者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侵权行为将引起侵权责任这一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的形态有八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害;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赔偿损失;6、返还财产;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调整上述侵权责任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侵权行为不一定就是犯罪行为。1、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侵权行为,它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2、相关法律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3、犯罪必定是违法,违法不一定是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 民法典 》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归责原则是关于 侵权责任 “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 过错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 、严格责任类型。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 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 现代 侵权法 出现了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适应此种发展趋势,我国《民法典》采取了“一般条款 类型化”的模式。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所谓类型化,是指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 侵权行为 类型作出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责任构成要件来确立。 归责原则还确定了不同的减轻和免责事由。就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如果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等,既可能表明行为没有过错,也可能表明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不成立。因此,法律规定的上述免责事由,都可以成为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但是,在 特殊侵权 责任中,需要具备特殊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 过错责任原则 的规定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的归责原则。 以下是几种典型的过错责任形态。 1. 网络侵权 ,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两项规则:一是通知规则或提示规则,即“通知——删除”责任,指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只有在受害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二是知道规则,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指行为人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先前行为等负有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场所”责任,指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因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致他人损害所承担的责任。二是组织者责任,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3.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损害的责任。 4. 医疗损害 责任,又称为 医疗事故责任 、医疗侵权责任。医疗事故责任所涵盖的范围较为狭窄,引起此种责任的医疗活动只能是 医疗事故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的过错都属于医疗机构的过错。 三、过错推定的规定 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定的基础事实,推定侵权人有过错。过错推定采取 举证责任 倒置的证明方式,如果行为人未能有效证明其没有过错,则人民法院最终得以认定其具有过错,并据此确立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的典型形式是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 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 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一方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只要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其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四、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 的规定 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不论该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严格责任归责的基础在于风险活动,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受到严格限制。 1.产品责任,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具有缺陷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 。第一,扩大了损害的概念,从比较法上看,各国大多认为产品损害主要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损害。我国《民法典》将损害扩大到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第二,规定了召回制度,增加了召回义务。这实际上是在 食品安全法 的基础上,将召回制度扩大适用,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患于未然。第三,采用了多种责任形式。除规定损害赔偿外,还规定了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第四,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2. 环境污染 侵权,指因环境污染而发生的侵权责任。一是确立环境污染责任的 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民法典》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使得符合排污标准排污导致损害的受害人仍然可以获得救济。二是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在总结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三是确立了数个污染者致人损害的按份责任。 3.高度危险责任,指因高度危险作业或高度危险物导致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基础是危险。《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一是与《民法典》相比较,该条对高速运输工具,改为“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其主要指铁路、地铁、轻轨。二是增加了“地下挖掘活动”,这是考虑到地下施工事故频发等,如地铁的建造导致事故的发生。三是规定了减轻责任的事由。完全适用比较过失,即使一般过失也可以导致减轻责任,这是高度危险责任中的例外。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铁路等经营的特殊性,需要适当减轻其责任。 4.动物致人损害,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等承担侵权责任。 五、侵权责任的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是指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形式。由于承担侵权责任主体的复杂性,责任形态既有单独责任,又有多数人责任。在多数人责任中,又包括 连带责任 、 不真正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 (一)连带责任 所谓数人侵权中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聚合的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人 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加害人之间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某个或某些行为人的责任,对受害人不产生效力,也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 我国侵权法在数人侵权行为的规则上非常有中国特色。 首先,《民法典》从“共同”这两个字上区分了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其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指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对他人的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我国《民法典》修改了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抗辩事由方面,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为抗辩事由。 第三,我们吸取了欧洲私法一体化进程中取得的最新经验,规定了累积的因果关系(也有学者译为并存原因、原因力竞合等)。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它是指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致害行为,各个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对 债权人 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外也可能承担按份责任。规定了部分的因果关系,又称共同的因果关系,指数人实施分别侵害他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由加害人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不能够确定实际加害人或加害人不能够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由补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补充责任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补充责任具有次位性。在补充责任的情况下,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发生了分离,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同时,还可能使行为人之外的人承担责任,责任主体不一定是直接的行为人。补充责任是一种第二顺序的责任。第二,补充责任具有从属性。第三,补充责任大多是一种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相应的责任 所谓相应的责任,是指根据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的责任。我国规定了“相应”的责任。第一,相应责任一般是对外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第二,相应的责任也可能是对外应负的责任份额。第三,相应的责任常常是对补充责任的限定。 相应的补充责任,首先应当确定相应的份额,如果需补充范围超过相应份额的,以相应份额为准;其次,如果需要补充范围小于相应份额的,以实际需要补充的份额为准;再次,需要确定在补充责任的范围内,应当承担多大的相应责任。 (五)补偿责任 所谓补偿责任,通常是指在侵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于公平依法由其向受害人承担的适当的补偿责任。所谓公平责任,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等因素,由双方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补偿责任主要特点在于:第一,补偿责任主要是一种公平责任。第二,补偿责任的责任范围是有限制的。第三,补偿责任主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某一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要求全部追偿。 六、责任的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指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方法。我国一共列举了8种责任形式,但还没包括 精神损害赔偿 和惩罚性赔偿两种责任承担方式。此处主要探讨 死亡赔偿金 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我国法律规定了在侵害生命权的情况下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严格地说,侵害生命的赔偿并非赔偿生命的价格,而是赔偿因侵害生命权所引发的财产损害和 精神损害 。确立了同一案件适用同一 赔偿标准 的原则。具体来说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必须适用于同一案件,即同一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损害结果。同一侵权行为可以是因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也可以是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从实践来看,同一案件主要是指适用严格责任的案件,如机动车事故责任案件、产品责任案件、工作物致害责任案件等。第二,必须是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例如,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导致多人死亡,或者因同一矿难而导致多人死亡。在通常情况下,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引发众多受害人的损害。正是因为人数众多,采用同一标准赔偿,既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又避免受害人之间相互攀比,而且,有利于提高 诉讼 效率。第三,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此处所说的“可以”并不是必须或应当,因为虽然这种方式有其优点,但实际情况中案情复杂,如果一概坚持同一标准,也可能带来新的问题。 (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严重精神痛苦,受害人因此可以就其精神痛苦要求金钱上的赔偿,以对受害人予以抚慰并制裁不法行为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比有两个变化:一是将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侵害人身权益,而不包括侵害财产权益;二是进一步限制了责任构成要件,要求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超出常人可以承受的痛苦程度。 对于归责情形要具体看情况来把握操作规则,其中我们需要正确的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包括对方侵权的构成要件,同时举证一方也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同时也包括过错,无过错和公平责任的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形态有哪几种
制定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一定要对其中的侵权责任形态做出比较统一以及明确的规定,这样才可以提高司法审判中的法律适用性,就可以更好的对于侵权事故中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进行更好的平衡,从而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就对此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大陆法系中对于侵权责任形态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中,侵权责任形态的具体含义指的就是当事人对于侵权法律如何进行分配器具体的表现形式,更为具体来说就是在侵权关系中存在着不同的当事人需要根据其责任来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大陆法系中,对于侵权责任形态一直存在着较为具体的规定。比如说在罗马法中,对于私犯的划分中期基本标准就是自己责任以及替代责任。经过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侵权行为法也经过了不断的发展,同时对于侵权责任形态也进行了不断的丰富,开始出现分担责任以及补充责任等新的形态,这就可以更好的解决不同需要。
尽管大陆法系中其突出的特点就是抽象以及概括性强,但是对于侵权责任形态却一直没有进行过抽象以及系统的研究,对于其规则都是使用散装的形式,也就是说对于分散在侵权行为法中的不同部分没有进行过系统的整理,这也是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中的理论和立法中需要改革的一个问题。
二、侵权责任法中已经规定出的侵权责任形态的相应内容
(一)侵权责任中的自己责任以及替代责任在侵权责任中,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期具体的表现就是要让行为人来承担责任还是要由和行为人之间存在一种特定关系的责任人来承担责任。在民法法律体系中国,对于自己责任以及替代责任规定的形态也是一种表现形式,在侵权法体系中对于最基本的赔偿责任进行规定的具体分配形式。如果说,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进行赔偿的话,就被成为自己责任,也可以被成为直接责任。假如说是存在特定关系的负责人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赔偿的话就被成为替代责任,也可以被称为间接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单双方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具体来说就是要表示出在侵权责任重到底是由其中一方进行赔偿还是双方都需要进行赔偿。其中单方责任指的就是由一方来进行赔偿的侵权责任形态,比如由加害人一方来进行赔偿,或者是因为受害人的过失引起的伤害由受害人进行赔偿。而双方责任指的就是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共同来进行责任的承担。其中重点就是双方责任。这种双方的责任形态指的就是侵权行为的后果,由行为人来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也需要承担其相应的那一部分责任。具体来说就是加害人和受害人来分担责任,这样起综合就是全部责任。如果说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的话,就会出现公平责任。在发生损害的过程中行为人需要承担双方的责任形态,但是如果受害人一方也存在其过失的话就可以进行抵消。
(三)侵权责任的单独责任以及共同责任如果在具体的法律事件中侵权责任由被告方来承担的话,这样就会存在加害人是单数还是多数的问题。这样侵权责任形态就会因为加害人在数量上的变化而出现更多的变化。首先就是单独加害人,其结果就是由自己进行负责或者替代负责。但是如果存在多个加害人的话就会出现共同责任。共同形态就是侵权行为人的数量是负数,这样就会把具体的赔偿责任进行分配或者分担。具体承担的形式就是如果已经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就需要共同责任人之间一起承担责任,那么这就属于连带责任,假如多个行为人之间树化玉不真正的连带责任,那么多个行为人就必须要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如果说形成了补充形式就需要行为人来承担补充责任,要具体的分为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如果说多个行为人构成没有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那么行为人就需要根据具体原则来承担责任。
(四)侵权责任形态的作用和意义第一,侵权责任形态的作用体现在可以把构成和方式连接起来。在侵权法的体系中,其构成和方式都是基本概念,但是侵权形态就可以将这两个基本概念连接起来,成为连接两个部分的中枢。在侵权法体系中,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方式都是起最基本的概念,所以将这两个部分连接起来对于侵权法的发展以及成熟有重要的意义。第二,侵权责任形态可以跟好的落实其责任以及赔偿等的具体归属而避免出现模糊以及矛盾等。在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的构成主要解决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经形成侵权的具体问题。如果说构成了侵权责任的话就需要将责任具体的落实到行为人或者负责人的神色。所以就需要由具体的行为人或者负责人来承担责任。第三,可以实现补偿以及制裁的作用。侵权责任其最基本的功能之一就是可以实现补偿和制裁,但是假如缺少了具体形态的话就无法具体的实施补偿和赤字,也就无法对侵权人的行为进行制裁来保护受害人。
三、我国法律中规定出侵权责任形态的必要性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出侵权责任形态,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在侵权法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形态就是其对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具体分配中存在的客观规律,法律体系中规定的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以及相关规则等都只是对于这个客观存在的现实和需求的反映。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有很多种不同的侵权责任形态。这些侵权责任形态其作用就是更为科学以及细致的对于法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进行平衡。准确的对这些责任形态的具体规则进行应用的话可以实现对于法律关系中受害人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可以更为公平的确定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立法工作的具体要求就是要让法律可以更为直接的反应显示出现实的需要,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此还没有给出更为抽象规定,而是借用大陆法系中分散的方式进行规定。所以在我国制定、修改、完善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应该更多的借鉴英美法律中的做法来对侵权责任形态中做出系统抽象的规定,这样可以让其规则更为明确并且由较好的操作性。
第二个意义,就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因为立法对于侵权责任形态的固定是分散的还不是系统的,所以说各种不同形态规定就会存在于各种具体的规定中,并且因为并不规定每一个具体侵权责任形态的具体规则所以法官在使用侵权责任形态时就会出现很多混乱的情况。
第三个意义就是在我国制定、修改、完善侵权责任法的过程必须要对侵权责任形态进行统一明确的规定,否则对于很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就会无法进行纠正。如果在个案上存在对于法律的错误适用并没有大问题,但是如果在法律以及司法的解释上存在很多问题的话就会对于法律实践造成严重的后果。因为一旦如此很可能导致无法用法律去合理的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就无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就需要在制定、修改、完善侵权责任法的过程来改变。
四、我国法律中规定侵权责任形态的具体规则分析
第一就是自己责任的规则,在对此进行规定的时候可以借鉴法国法律体系中中的具体规定,将其规定为:在规定侵权责任时没有特别规定出侵权责任形态的,为自己负责,就是要行为人应该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起责任。
第二就是替代规则的规则,对此可以借鉴法国法律体系中的规定:承担替代责任的,其责任人就是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负责的人,该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已经承担了替代责任的责任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行为人进行追偿。
第三就是连带责任,在对此进行确定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将其规定为:受害人可以向连带责任人其中的一个人或者多人请求其承担起部分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但是其赔偿总额不可以超过损害赔偿责任的总额。对于已经承担了超过其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利向其他的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的权利。
第四就是按份责任的规则确定。对此可以直接规定为,在多个加害人应该按照其行为来进行侵权责任的确定,其中责任人可以拒绝超过其责任范围的赔偿请求。
第五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确定,对此可以确定为如果一个损害事件造成了多个赔偿请求,其中多个请求权的救济目的相同,那么受害人就只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来选择一个请求权。
除此之外还有补充责任以及双方责任、并和责任规则的确定等,还需要更多的探讨。
总之,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制定、修改、完善侵权责任法的过程,我国对于侵权责任的具体形态还存在很多空白或者漏洞,所以对此还应该进行更为广泛、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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