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侵权论(何谓侵权行为?)
人身侵权是什么意思
人身侵权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法律后果的行为。针对人身侵权,公民可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根据人身损害的原因,可以分为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产品损害、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损害、饲养动物损害、工伤损害、物体损害和意外事件损害几种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什么是侵权
侵权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举些例子,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法律面前一切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权、出版权、集会权、结社权、游行权和示威权;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和人格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投诉、起诉、举报和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和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归侨和家庭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国家的保护。
什么是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征?
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这里的侵权,主要还是指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一般来说,这些侵权行为责任都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责任。如果有合同,可以按合同来处理;没有合同,就都按侵权来处理。所以也有人把这些责任称为“合同外的责任”。
实际上,关于侵权法的概念国内外始终缺少统一的见解。在我国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侵权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损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种观点认为,侵权法是关于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种观点认为,侵权法是调整有关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们认为,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不同的侵权行为应当如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从调整对象来看,侵权法主要调整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关系。所谓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由于侵权责任法主要规范的是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因此,其内容包括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责任主体、责任方式、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损害赔偿、特殊侵权行为等问题。
侵权责任法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侵权责任法是一部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规范。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其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或人身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诸多一般性规定,均适用于调整侵权责任关系。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是作为民法体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其所调整的对象不同于物权关系、合同关系或知识产权关系,其有独特的逻辑体系和完整结构。侵权责任法的条文虽然不多,但逻辑严谨,内容完备,包括了侵权行为的一般概念、种类、归责原则、责任承担、责任方式、责任免除和减轻等所有的内容,体系非常完整。
2.侵权责任法调整的内容极具复杂性。侵权责任法涉及范围很广,不仅发生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也广泛发生在竞争关系、劳动关系、环境保护关系、医疗关系、生产消费关系等领域。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现象也在不断发展,有关产品责任、医疗事故、交通事故、高度危险责任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也不断丰富。正是由于其调整的内容很复杂,其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日益显现。
3.侵权责任法具有强制性。由于侵权责任是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因此,侵权责任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这种强制性具体表现在: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或者不承担责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的一些规定不允许由侵权行为人选择和排除适用;也不允许行为人随意将其责任转让给他人承担;对故意侵害他人权益导致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也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自行加以排除。
“侵权”是什么意思?怎样才算侵权?
; “侵权”的含义
侵权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侵害。
侵权一词来源于拉丁文“tortus”,原本指的是弯曲和扭曲,后来这个词汇逐渐引申出“错误”的意思。
侵权行为被认为是一种过错行为。从广义范围上来说,责任产生的根据就是侵权行为,但却不能反过来说侵权仅仅是因为别人的过错行为而产生的,它不仅包含“过错”,还包括由于法律制度规定而形成的责任。
侵权并不意味着犯罪,它是针对某一个人的民事违法行为;但犯罪是针对个人、社会甚至国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人民的利益规范。
侵权的范围?怎样才算是侵权?
首先,侵权事件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例如,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就是违反了著作法要求的义务,伤害了他人拥有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显然需要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其次,侵权还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尚未损害和预谋损害他人权益但为实际发生的时候,不能算作侵权行为。
就比如,某一出版社擅自取走了某作者的稿件企图直接出版,但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客观主观上的问题,最后没有成功出版,那么这一事件并不能称之为侵权。
并且,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之间有着一定的因果前后关系,也就意味着,某一行为的实施直接造成了某一结果的产生,这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另外,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无论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无论行为人认为能够规避损害后果、没有考虑到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或明确知道行为会造成的后果,都影依法承担侵权行为的后果。
生活中会有很多侵权行为,什么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有哪些主要特征?
侵权行为是一个外来词语,其原含义一般是指一种为社会所不容许的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具有狭义和广义两个范畴。狭义的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广义的侵权行为不仅包括狭义的侵权行为,还包括行为人所控制、管领的对象或人的动静。这种广义上的侵权行为是人的行为的延长或延伸,亦构成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行为。比如公司法人对其员工执行职务行为侵权的情形,饲养藏獒的人对藏獒伤害他人负担责任的情形等,都不是责任人自己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是仍然要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在于这些情形属于本法中的广义的侵权行为范畴。狭义的侵权行为也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广义的侵权行为就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据此,一般认为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并对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用了侵权行为的广义概念,调整所有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同时,该条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即“民事权益”,并且对具体的民事权利逐一进行列举,明确了本法的权利保护范围。
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要造成损害。仅有行为而无损害,不构成侵权行为。损害既有金钱等物质上的损害,也包括人身伤害、死亡,还有精神上的损害。只有存在损害才能体现出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他人的人身权利确实受到侵权行为侵害的事实。
第二,侵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一般包括三种:一是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简称侵权行为,是由侵权责任法来调整;二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简称违约行为,是由合同法来调整;三是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行为,即既不属于侵权又不属于违约的其他民事违法行为,如取得不当得利有义务返还而不返还,接受遗赠而又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等,目前这些行为由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调整。
第三,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利。绝对权利是指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权利人无须经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自身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都是绝对权利。由于绝对权的实现不需要他人行为的配合,也并非基于特定当事人请求基础上,所以,这类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只能通过本法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来获得保护。这就与违约行为侵害的对象有明显不同。违约行为侵害的合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也就是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这种权利受到侵害就只能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请求保护。但是,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由于侵权责任法中既没有明确表示认可,也没有明确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如果在将来的法律修正或者司法解释中,明确债权也可以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其就是侵权行为侵害对象为绝对权利的一种例外。
第四,除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情形之外,侵权行为一般是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侵权行为一般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也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之所以要把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是因为过错本身包括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的不正当性和应受谴责性。当然,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通则都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例外,即在某些场合,即使不存在过错,行为人也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但这需要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任何机关、个人都不能认定无过错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是法定责任。因侵权行为而要求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依据侵权责任法或其他特别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责任。何种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何种相应的法律责任都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这也与违约行为有质的差异。违约行为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产生的,即违约责任产生于法律支持认可的当事人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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