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例最新(侵权案例最新数据)
产品外观专利侵权案例
1、协商与和解: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提出协商意向时一般可以向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函,但是警告函有威慑作用,没有法律约束力。
2、行政查处:专利权人在掌握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侵权的认定。在行政查处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3、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第二十七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二十八条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二十九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贾志刚诉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贾志刚为图书《贾志刚说春秋》的著作权人,称佛山电台未经其许可,在两个频道播放的《听世界春秋》节目中大量使用了《贾志刚说春秋》的内容,该行为不符合广播组织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佛山电台称,法律未明确要求广播电台广播他人已发表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即便考虑到表明作者身份的要求,佛山电台在广播音频中及第三方媒体上多次提及《贾志刚说春秋》一书及作者,意在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故佛山电台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行为,并未侵犯贾志刚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佛山电台的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关播放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的规定。佛山电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佛山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的行为不符合广播电台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贾志刚著作权的侵犯。遂判决驳回佛山电台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肖战告眼镜店侵权获赔,该品牌侵犯了其哪些权益?
当红明星当红小鲜肉这些都是近几年网络用语中的代名词,实际上很多的明星到现在都是因为靠取流量获取很多的热度,这也比较正常也能够体现现代年轻人的一些追求方式,但不管是明星还是普通人,都有个人的一些肖像权。近日肖战起诉马路边餐饮侵权案件已经开庭通过,此次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该餐馆对肖战所侵犯的权益。
一、未经肖战同意使用肖像
由于近日成都一家餐饮马路边边使用肖战的肖像权,通过肖战的照片将其作为该餐饮的品牌代言人,实际上这也是由于当地的消费者顾客的反应,所以才让肖战方了解了此事的来龙去脉,后来肖战通过正常的维权方式起诉了该餐饮未经同意使用本人的肖像,这点其实是肖战方做的比较对的地方,毕竟在未通过自己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肖像权,那是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所以可以通过正常的维权方式进行维权。
二、未经肖战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
其次,该餐饮不仅将肖战的肖像作为代言,并以肖战的肖像作为一种盈利的方式为店铺获取了收益,这种更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肖战,作为明星又是当红热度比较高的明星,在使用肖战肖像作为盈利为目的的时候,一般都是签订了相应合同,或者与该公司达成了协议的。通过未经同意的方式作为营销,那是非常不道德的,也是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所以对于本次肖战起诉马路边边的这一事件,小编还是表示支持。
三、通过该案件的总结
实际上通过此案件,我们也可以再次学习一下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肖像权的一些法律法规,虽然平时作为普通人,我们很少遇到有侵犯肖像权的事件,但由于互联网,通讯,电子商务等发达,导致在这个时代,我们的信息就像没有隐私可言,所以多学一些法律法规总归有好处。在我国《民法通则》里规定公民享有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肖像权,这里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等一系列受到侵害的时候,那本人有权利先要求其停止侵害并且重新恢复自己的名誉,通过与法律的手段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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