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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例(2022最新传销案例)

2022-09-06 案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典型案例

太平洋直购案或成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传销案

2012年6月1日,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生活公司”)原董事长唐庆南,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逮捕。

颇具戏剧性的是,唐庆南最初进入人们的视野,并非因为涉嫌传销案件,而是因为他近两年来在社会上取得的“伟大成就”——投资江西十大风云人物、诚信中国创新先锋人物、和谐中国2010年度影响力人物、十大杰出诚信企业家等众多荣誉。

唐庆南在高喊“全球首创的创富新模式”时,却因涉嫌拉人头、层层批发“未来利润”,被质疑变相搞传销和非法集资。

当地政府免费为其提供整层楼的精装办公室

公开资料显示:精彩生活公司于2007年7月13日在江西南昌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公司旗下的电子商务平台“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于2008年12月18日正式上线运营。2010年9月20日,作为一家南昌市政府招商引资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太平洋直购官方网顺利进驻江西慧谷红谷创意产业园。

网站上线以来,一直以一家科技创意型网站的良好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一方面,太平洋直购官方网自称颠覆了传统商业格局,打造了一个全新的BMC模式,给广大消费者提供一个“省钱赚钱”、“就业创业”的平台;另一方面,提出“整合资源、共赢天下”的经营策略,将社会资源进行“全面整合”,打造了一个集虚拟经营、电子商务、供应链、呼叫中心、金融等传统模式优势于一身的超级“轻”公司。

截至2011年12月底,京东商城、凡客诚品、红孩子、当当网、中国零食网、也买酒、携程旅行网、爱国者等94家国内知名网商入驻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的“诚信返利商家联盟”。在这个平台上销售和购买的商品高达2000多万种。

2010年,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平均每天的交易额高达上百万元人民币,年度总交易额近3亿元人民币,其中移动、电信、联通充值缴费一项业务年总交易额高达1.9亿元人民币。

2011年,网站仅联通、移动、电信业务每月突破1个亿,下半年网站商品交易月突破1300万元人民币。

凭借如此“超前”的经营理念和雄厚的营业额,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得到了当地政府的青睐。当地政府不仅免费为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提供了整层楼的精装修办公室,还提供了很多优惠政策。

然而,就是这样一家具有“全球视野”的超级公司现如今却出现巨大变数——公司董事长被捕、内部人事大变动、13大部门被迫调整为6部门、业务锐减等。

2012年7月10日,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江西慧谷红谷创意产业园,发现精彩生活公司的大门被警方把守着,来访的人员都要经过警方许可方能入内。

当日值班的民警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们是4月15日进驻过来的,每天会有7名民警值班。按照上级命令负责接待各地来的渠道商。四五月来的比较多,6月,渠道商排着长队来了解情况,后来渠道商来得越来越少了。当记者提出希望采访公司内部人士时,遭到值班民警拒绝。

中国青年报记者设法进入了精彩生活公司,公司内很安静,很多办公室都已上锁。记者经过总经理办公室,从门缝往里看,办公桌上已蒙上厚厚一层灰。长廊的拐角处有间挂着“综合办公室”牌子的办公室,记者把门推开,里面光线昏暗,几十台电脑显示屏亮着,房间里约有四五十人,他们似乎无事可干。

公司一名熊姓小姐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精彩生活公司下属的购物网站是合法的,可以正常运营。然而,据一名知情人士透露,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之所以没有停止运营,是因为这个网站牵涉的人太多,网站成立3年拥有1000万名会员,近10万名渠道商,因为涉及的人数实在太多,必须小心处理,网站没法一关了之。

BMC分配虚拟未来利润,疯狂吸金数十亿

在调查中,中国青年报记者获得这么一组数据:截至2011年9月30日,太平洋直购官方网“诚信消费保证金”应收总金额为45亿元,其中总借款17亿元、实收27亿元,已返还20亿元,剩余7亿元。合格以上诚信渠道商78472户、912万余名实名注册会员。精彩生活公司的便利概念店6126家。而且有关数据每天都在变化,且处于上升趋势。

3年揽10万个渠道商、数十亿元资金,自称拥有遍及全国的1000多万名会员。这一度被外界认为是奇迹的“业绩”是如何获得的?

早在成立之初,该网站就推出了一种所谓的新型营销模式BMC,并在业界引发了巨大的争论。

BMC中B(Business的缩写)指企业,C(Customers的缩写)指消费者,M(Medium的缩写)是指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搭建的平台。而这个模式中的关键点就在于M。

网站成立后,公司利用互联网在全国发展诚信渠道商(2008年12月前称代理商),并推出会员消费积分返利制度。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即可免费注册成为普通会员。

消费积分是指会员在公司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实际消费后所产生的利润,均以PV为单位。“PV”是该网独创的虚拟货币:网站每件商品除标注商品价格外,还标注有PV值。该PV值就是销售该商品所产生的利润,1PV相当于7元人民币。

最底层的普通会员只能享有购物的奖金返还,达到银卡会员以上级别,才能获取保证金5%以上的推广返利;当消费积分达到1000PV或者直接交7000元的保证金后,普通会员即可提升为“诚信渠道商”,这时可以发展其他渠道商,还能获取保证金20%以上的推广返利和其他相对应的附加奖励。

在精彩生活公司,根据消费积分把渠道商分成12等级,PV越多,级别越高,获得的奖金也就越多。

按照公司制定的“消费积分返利比例表”,即累积了多少PV就能获得一个返利比例,返利比例乘以手中拥有的PV值就是你能拿到的奖金。例如有5000PV,奖金比例就是26%,即获得9100元人民币的返还。从100PV到1000万PV,奖金比例从10%攀升到71%,奖金也从70元飙升至4970万元。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调查,会员在网站每消费100元平均能获得0.3个PV值,要累积到1000PV需要消费大约15万至20余万元。按照这个计算方法,想通过个人消费来获得大比例奖金难度很大。

而实际上,大部分渠道商都主要通过以下3种办法获取PV:一是缴纳保证金,级别越高保证金越多,7000元的保证金,可以获得1000PV,能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7000万元的保证金,就能获得1000万PV,成为最高级别的“全球诚信渠道商”;第二种,是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所缴纳保证金产生的PV;第三种,就是通过下线再发展的人员(即间接下线)所缴纳保证金产生的PV。积分可以无限累计,通过累计积分提升等级,进而获取更高的返利比例,如从1000PV累积到5000PV就直接从合格诚信渠道商升级为五级诚信渠道商。

还有一个方法可以迅速地获得大量PV,就是向级别高的渠道商购买PV。高级渠道商从公司申请到折扣低的PV,层层加价倒手批发给下级渠道商,赚取中间的差价。

合格诚信渠道商刘明(化名)在向记者谈到批发PV的时候很激动:“当时我身边的朋友都发了疯似的向别人批发PV,因为卖出去PV后不但能获得利润,还能得到相应的PV。”这样就相当于批发一分PV能得到两份收入,“最主要的是,PV永远不会缺货,而且永远不会有上限。”

“PV是未来利润,这样层层批发PV就是提前将未来利润分给大家。”陕西五级渠道商黄石(化名)向记者解释到,“其实就是这种对未来利润经营的模式吸引了大量的资金的进入。”

传销案例(2022最新传销案例)

60个虚拟货币传销名单

央视发布的60个虚拟货币传销名单包括:

MBI、M3币、暗黑币、亚洲币、恒星币、金缘购物联盟电子币、长江国际虚拟币、奇乐吧、微视传媒电子币、分红点币、虚拟金币、HGC、COA、LFG、SRI、bismall、AHKCAP、CPF、亿分、K币、R币、百川币、K宝、中富通宝、红通币、雷恩斯电子货币。

环球贝莱德一号理财币、格拉斯贝格、BCI、M币、翼币、EV币、业绩币、FIS、U币、ES、藏宝网业绩币、汇爱电子币、建业盘电子币、补助币、高频交易币(HFTAG)、开心复利币、快联网站虚拟货币、世华币、恩特币、CPM、克拉币、至尊币。

五华联盟虚拟币、美盛E、中华币、米米虚拟货币、FIS、世界云联云币、利物币、维卡币、马克币、善心币、无极币、ATC、IPC、中央币、五行币、汇爱币、航海币等至少65种名称的“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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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到底有多可怕?该怎样避免自己进入传销?

传销很可怕,进过传销的人想必都深有体会,有一部分传销是只洗脑,也就是说给你画大饼,然后让你往里面投钱,这样会骗得你倾家荡产,还有一部分是限制你的人身自由,让你听他们的话对别人行骗,如果你不服从就会殴打,所以我们经常看到新闻某某地方出现了跳楼事件,后来经过相关部门一查是个传销窝点,如何避免进入传销,主要就是不要轻易相信那些说可以赚大钱的话,还是踏踏实实的挣钱。

我记得我小的时候传销特别盛行,那时候人们对于法的概念似乎不是很清楚,好多人误入了传销,但是并没有想着要出来,而是拉着亲戚朋友一起进去,所以传销有很多是熟人骗熟人,熟人骗熟人还更容易成功,我记得我邻居当时就入了传销,然后把他的家人都拉了进去,后来似乎是给了钱才让出来了。

传销其实就是骗人的,刚开始都是和你说有多挣钱,和你说入股吧,入股了以后会分红多少钱,然后诱惑好多人上当受骗,好多人都是等反应过来才发现自己已经深入其中了,想要逃离的还是比较好的,还有一些人是被洗脑成功的,然后就开始将魔爪伸向自己的亲戚朋友,利用对于熟人的了解来进行行骗。

我家有个亲戚之前进入过传销,就是被洗脑成功的那一批,她倒是没有祸害亲戚朋友,但是往里面投了不少钱,后来家人去叫她,她还不回头,说自己可以挣好多钱,不愿意走,后来不知道怎么回头了,估计是自己想通了,有些恐怖的就是把你看管起来,把手机和身份证都没收了,然后逼你就范,如果不听话还会挨打,所以大家一定不要轻信别人的话。

传销引起的经济案例及相关法律责任承担

1997年,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同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且有一些法律责任条款保证对传销活动的监控。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1998年6月18日,国家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21日,国家再次发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只有已经被废止的《传销管理办法》属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而《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是国务院的“红头文件”,严格的讲,并不属于规章的立法形式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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