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之歌不侵权(五环之歌版权问题)
网曝《五环之歌》是对《牡丹之歌》的侵权,是怎么回事?
一首《五环之歌》让相声演员岳云鹏为观众所熟知,也带来了麻烦。岳云鹏与万达影视、新丽传媒、天津金狐文化,被众得文化公司以侵害《牡丹之歌》作品改编权为由告上法庭。
虽然本案终审驳回了众的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不代表《五环之歌》不存在侵权行为。
二审法院认定:《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作品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环之歌》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被上诉人也未侵害《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
但是,除了改编权外,著作权还包括众多其他的版权权利,如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存在侵权,还需要另外做出司法认定。
另外,即使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不合理使用的情况,也需要另外进行认定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五环之歌》没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四被上诉人未侵犯《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判决驳回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改编权的核心是改变了在先作品,创造出了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同时,经过改编后的作品与在先作品之间又必须具有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
该案中,《五环之歌》的歌词生动活泼,具有喜剧风格,歌词内容没有利用、参考《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两首歌的歌词立意和内容风格完全不同,没有任何关联性,《五环之歌》的歌词构成了一个全新的作品,并没有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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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云鹏赢了!《五环之歌》不构成侵权,如此明显的抄袭为何胜诉?
《五环之歌》火了,却也给小岳岳惹上了官司和纠纷。《五环之歌》给无数普通大众带来了轻松和快乐,但是因版权问题,歌连同电影《煎饼侠》被告上了法庭。《五环之歌》被起诉,涉嫌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编权。版权意识淡薄是很多人意识不到的,我们应当保护版权,可我们也应保障大众的娱乐,这是法律应该平衡的问题。
不过最终的结果,《五环之歌》胜诉。这对大众来说,是有益的。如果给老百姓们,带来这么多快乐的五环之歌,最后因为版权问题被禁掉。那就抽掉了很多普通人,在沉重生活负担和工作压力下的一点点快乐,对社会来说的损失,是比较大的。如果《五环之歌》创造了商业价值,可以给原作者一定的利润分成,有钱一起赚。如果能互相体谅,通过沟通取得共识,达到利益相关方和社会整体的共赢为最好。
从庭审过程看,《五环之歌》并未对《牡丹之歌》造成权益侵害。我们发现“众得公司”仅有词作品部分的著作权,而没有曲的著作权,所以可以用曲。再说到对词的改编,与《五环之歌》词作品完全不相同,也没有任何实质相似之处,属于独立的作品,而且这词具有独创性。两首歌的歌词的核心内容和表达主题完全不同。且改编后的词并没有对《牡丹之歌》造成任何贬损或带来任何不良影响。
辩词中说到,《五环之歌》在歌词的改编,没有使用或借鉴原作者创作的歌词中有独创性的编创。并且《五环之歌》的歌词还新引进了说唱的创作,所以可以说是《五环之歌》的歌词是新的,独立的创作,脱离了原歌词的创作。综上所述,《五环之歌》的编词不管是立意还是内容,都与《牡丹之歌》无相似之处,这是一份全新的作品,而且对原曲没有贬损伤害,因此在改编歌词上不构成侵权。而使用的编曲,并没有版权,也不构成侵权。所以《五环之歌》没有侵权!
终审判决出炉《五环之歌》不构成侵权,岳云鹏赢了!此事从何说起?
最近,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的针对《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终于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小岳岳演唱的《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故未侵犯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说实在的,我第一次听到《五环之歌》的时候,感觉这首歌就是一个神曲,小岳岳的小视频里面,唱这首歌感觉就是为他连身定制的,以致让我一直以为原唱就是他呢,原来他是改编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词。不过确实这一个改编后被小岳岳演唱的感觉挺好的,尤其是他后来把这首歌作为《煎饼侠》的主题曲,又一次让这首歌火了起来,现在基本已经广为人知了。
而歌曲《牡丹之歌》是由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的,是一首结合作品。该歌曲的作词人乔羽曾将著作权之财产权利授权给乔方,而乔方则私自将这首歌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权给了众得公司。
所以种的公司认为小月月没有经过授权就改编了这首歌,于是就闹上法庭,就变成这样子啦,还好法律是公正的,最后还是判决小岳岳胜利。其实由于这首歌改编得让大家更喜欢,而这场官司赢了,是不是意味着以后其他歌手也有改编其他歌曲的权利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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