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侵权赔偿多少钱(视频侵权法律)
搬运视频是否是侵权行为?如果是侵权要赔偿多少?
如果是非盈利的搬运视频行为一般不会构成侵权,即便侵权,赔偿额度也非常有限的。
搬运视频是否会构成其侵权主要看搬运这些视频的用途,如果是非商业使用,一般经过授权等不会构成侵权,如果是商业使用,那么则有侵权风险,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构成侵权赔偿法律依据:
《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规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
四、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五、犯本决定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依照本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视频侵权怎么处理
自行协商。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双方可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仲裁。依《著作权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严重侵犯著作权并已经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控告,由有关机关提起公诉,著作权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拓展资料:侵犯版权的处罚标准:
1、行政机关只有在满足侵犯别人作权条件时,才能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规定侵犯作权行为必须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时,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将对侵权人进行什么样的处罚,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罚款;
3、情节严重的,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台算法推送侵权视频被判赔百万元,该事件起到哪些警示作用?
事件警示所有的人都不应该随便侵犯别人的权益,尤其是平台,对于视频更应该有监督作用。
视频搬运侵权一般赔偿多少?
视频搬运侵权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搬运视频是否会构成其侵权主要看搬运这些视频的用途,如果是非商业使用,一般经过授权等不会构成侵权,如果是商业使用,则有侵权风险,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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