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全文(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全文2020)
劳动法2012年新增了哪些内容?或者有哪些改动?越详尽越好!谢谢!
4月18号国务院修改了劳动法,将90产假延长到98天,并规范了妇女在生育期间的待遇福利等等,
一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二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第七条第二款)。
三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此前有关产假的:
产假有多少天?劳动法是怎样产假的?
劳动法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但不得低于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第、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第、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劳动法产假规定(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高处作业;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1、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内容是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劳动仲裁的范围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规定为: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逸结合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工作岗位,公司在安排工作的时候不能永远都把利润放在第1位,持续的延长工作时间只会拖垮员工的身体,而且现在职场白领猝死的新闻也越来越多。对于公司安排的不合理的工作时间,员工要及时和公司沟通。
延伸阅读: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题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通过的是“修改决定”不是“修正案”。这两个法律术语是有区别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理论知识:
这涉及到法律修改的形式问题。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法律修改主要有三种形式: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
在1996年以前,除1988年和1993年宪法修改时使用了修正案外,其他法律修改主要使用修改决定的形式。1997年对刑法进行全面修改时,考虑到修改内容很多、修改幅度较大,采用修改决定的形式不便于人们学习掌握和对照引用,于是就开始使用修订的形式。1999年对刑法个别条文修改时又采用修正案形式,至今已有8个刑法修正案。进入新世纪后,法律修改的三种形式逐渐确定下来,沿用至今。无论从法理还是从实践看,这三种法律修改的形式各有其使用特点和适用范围,不可混淆。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适用条件不同。法律的修订,通常是基于法律的调整对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要求有明显转变,以致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款需要修改,或需要对条文作全面修改,以适应变化较大的新情况。如1997年刑法的修订。地方立法中也是如此,比如《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规定:修订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修改量较大的法规,有时法规体例、结构需要变动。
修改决定形式的使用前提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款基本适应需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和内部结构基本合理,但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或者某些条款、词句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这是最为常用的修改法律的形式。《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也规定:它适用于对法规作部分修改,一般法规体例、结构不作变动。
修正案的形式在中央适用于法典化程度较高、稳定性较强的宪法和基本法律的部分修改,在地方一般规定为“法规修改较少,法规体例、结构不作变动的情况”。
——修改范围和内容不同。这是与其适用条件相对应的。修订对法律的修改范围较大,修改内容既可以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也可以是调整对象和重要制度,还可以是框架结构和具体条文。修改决定的修改范围相对较小,一般是对现行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乃至个别条款和词句进行修改。修正案的修改范围也比较小,且适用的法律层级与修改决定有所不同。
——审议和通过的对象不同。修订是对法律的全面修改,因此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是完整的法律修订草案文本(即修改后的整部法律),立法机关审议的也是修订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针对需要修改的内容进行审议;立法机关表决通过的,也是整个法律文本。因此也可称之为“废旧立新”。
对于修改决定或修正案,立法机关审议的仅仅是修改决定草案或者修正案草案,虽然修改后的整个修正文本草案也会印发立法机关,但那只是一个便于立法者了解法律全貌的参阅文件,不是审议内容;立法机关表决通过的也只是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不是修改后的整个法律文本。
——公布的对象和形式不同。以修订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其公布对象是修改后的法律全文。以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某某法”,通常表述为“某某法已由某某会议于某年某月某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某某法公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因而是主席令直接公布法律全文。
以修改决定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公布的是修改决定,并在其后附修正本,即将原法律根据这一决定作出的相应修改予以重新公布,也就是需要公布两个文件;以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关于修改某某法的决定”,表述为“关于修改某某法的决定已由某某会议于某年某月某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同时,修改决定中要载明“某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这是主席令间接公布法律全文。
以修正案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公布的是法律修正案,且不对原法律进行调整,不用公布修正后的法律,也就是说只需要公布一个文件(但在实践中为便于使用,有时也公布修正后的法律全文,如2004年修宪后同时公布了宪法修正文本)。以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某某法修正案”,表述为“某某法修正案已由某某会议于某年某月某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
——生效时间不同。采用修订形式修改法律后,由于修改的内容较多,涉及到法律原则、制度的修改,实际上相当于制定了一部新法律,因而整部法律的生效时间需要重新规定。如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最后一条就明确规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亦然,《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就规定:对于全面修订的方式,“应在法规最后一条明确修订后的法规的生效时间”。采用修改决定或修正案形式修改法律后,由于涉及的只是若干条款和部分内容,在通过的修改决定或修正案中,只规定修改决定或修正案的生效时间,该法律的原生效时间不变。也就是说,修改后的法律将同时有两个生效时间(如果做过多次修改,则会有多个生效时间)。
可见,法律修改的三种形式各有其不同的适用对象和特点,差别较大。一般来说,修订形式适用于法律的全面修改,可称之为整体修改;修改决定形式适用于普通法律的部分修改;修正案形式在国家层面主要用于对宪法和刑法等基本法律的部分修改,在地方也主要用于对法规的部分修改,但各地规定会略有不同。
在日常使用中,在不特意区别修改形式或者暂不确定修改形式的情形下,可统一使用“修改”。
劳动法2022年新规定完整版
劳动法又称劳工法,泛指与劳工事宜有关的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的程,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制度,职工培训制度,工会和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以及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和检查制度等。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先后制定了《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这些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一起,构成了广义上的劳动法。狭义上的劳动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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