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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题(民法案例分析题的答题模板)

2022-09-27 案例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1、[案情介绍]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 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 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 1500 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 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 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

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5 分)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5 分)

分析:

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 《民法通则》 第 63 条第 2 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 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 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82 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 然有效。 也就是说, 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 由此所产生的 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 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2、[案情介绍]1987 年 12 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 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 3 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 1988 年 7 月 27 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 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 年 8 月,胡某回国。 1990 年 10 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 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 月 5 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 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 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 3 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

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3 分)

2.胡某在 1990 年 10 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4 分)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为什么?(3 分)

分析:

1. 《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 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 1987 年 12 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 1990 年 10 月张某才第 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 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 171 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 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 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 1990 年 10 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 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3、[案情]郑老汉在老伴亡故后与独生子共同相依为命,近日,因儿子感染疾病,急需治疗费 用,苦于爷俩都下岗了,十分着急。邻居王某早就想购买郑老汉家祖传的一幅郑板桥字画, 一直因郑老汉不想出卖而不得。这次,王某认为机会来了,遂找到郑老汉,提出以 5 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幅实际价值 20 万元的字画,郑老汉因仓促之间还无法找到买主,不得已答应了 这桩买卖。 双方交货付款完毕。 后郑老汉的儿子终因不治身亡, 郑老汉十分痛心, 心灰意冷, 明确表示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逾半月,郑老汉终因过度思念儿子也亡故了。其弟郑老二继 承了郑老汉的遗产,得知郑老汉与王某的买卖后,要求王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字画,王某不 允,郑老二遂诉至法院。

[问题]

1.郑老汉与王某之间的字画买卖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5 分)

2.郑老二是否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买卖行为?为什么?(5 分)

【解析】 本题涉及意思表示的瑕疵与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王某乘郑老汉处于急迫状态下, 以 1/4 的价格购买字画,给郑老汉造成较大损失,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对于乘人之危 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依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只要不损害 国家利益的,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本案中,王某与郑老汉所订立的合同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问题,因存在乘人之危的情由,故该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4、[案情]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 某交付装裱店20 副对联作品, 装裱店支付赵某 5000 元报酬。 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5 分)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5 分)

分析:

1.《民法通则》第 63 条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 “亲自代理” 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对联, 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 必须由本人亲 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它包括没有代理权、 超 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 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 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 这些行为主 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5、[案情]南某某是某中学学生,15 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某某看到商场正在进 行有奖销售,每消费 20 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颇为 5000 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 20 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某某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某某 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某,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某把这 5000 元 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第二天,南某某与萧某发生争执,南某某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 的 5000 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 4800 元买了一 只钻戒。几天后,萧某要购买股票,想用箱中的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某 某,南某某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某某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 就买什么。萧某则认为南某某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某某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南某 某到商场,说南某某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问题]

1.南莱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3 分)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某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3 分)

3.萧某是否有权持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2 分)

4.假设南某某没有告诉萧某,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某某是未成年拒绝兑奖?为什 么?(2 分)

分析:

1.南某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故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南某某所有。理由是:根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南某某是限制行为能 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 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用的民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 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萧某有权要求遇掉钻戒。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 定的合同。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南某某用 4800 元购买钻戒,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既然其母亲 萧某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既然合同归于无效,则其母亲萧某有权要求退掉钻 戒。

3.萧某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 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 被监护人的财产。萧某购买股票井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4.商场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 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在本案例中,南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 购买洗发水获得奖券中奖的行为,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人不得主张 无效。因此,商场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

民法案例分析题(民法案例分析题的答题模板)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我有一个10岁男孩十分顽皮。今年三月,孩子把我妻子的刚买的一块进口手表偷出去,以五元钱的价格卖掉,我妻子几经追问才找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回他五元钱。但对方却说手表是买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请问,我们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手表吗?

分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你的孩子年仅10岁,偷偷将你妻子的手表拿出卖掉,这种买卖活动明显地超出了他的年龄、智力的适应程度。这就是说,作为一个10岁的孩子,还不足以认识手表的实际价值,因而也不能有效地从事买卖活动。因此,你的孩子卖掉手表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你要求对方返还手表是可以的。如果对方坚持不予以返还,你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民法案例分析题!

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试析: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设备,甲应于收货后付款20万元。后甲企业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新厂长上任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原订的设备不再需要。因此,在乙企业按合同交货时,甲企业的新任厂长指令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订的合同,现要对以前的合同进行清理,原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试分析甲企业拒收乙企业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法?

答:甲企业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虽属于法人的变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变,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变。因此,甲企业厂长的更换不能改变其法人的主体资格,原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

4、某甲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电视机,甲并未拆开包装。1999年10月30日甲又将该电视机转卖给乙。乙买回后发现该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机视听效果太差。2001年5月乙以受欺骗为由向甲提出退货,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该案中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不属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因为甲并未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也未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该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乙是在对标的物电视机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实施买卖行为的。乙可撤销与甲间的买卖行为。但因自乙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且其已经使用电视机,乙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撤销。因此,该案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

2、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2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

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3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4

原告韩某2003年5月2日,通过身份认证,在实惠网上注册,成为该网的注册用户。5月6日下午,在实惠网浏览时发现赛洛公司在网上店铺销售二手帕特轿车。帖子上除了标注着“帕萨特(原装车)热卖中”“起始价10元,一口价人民币16。4万元”等字样和有关的车辆信息外,同时注明了竞拍结束时间为当天下午16点16分。韩某立刻键入竞拍价人民币100元,不多时,系统显示另一网友又出价111元,韩某马上跟进人民币112元,并同时启动了系统自动代理报价功能,网页上竞价标内显示出系统自动给他加价到了人民币116元,直到16点16分竞拍时间截止,韩某收到网站发出的商品成交确认该交易成功。当韩某要求公司履行协议时,公司称该车出售起始价是10万元,由于电脑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输入信息错误。要求撤销该合同。

问: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订立必须经要约和承诺两程序。该网上交易属拍卖,有起拍、竞拍、拍定几个必备环节,一旦拍定,承诺达成,合同即成立,该网上拍卖合同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合同效力状态有: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等定几种。

该合同因电脑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造成重大误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该合同属变更或可撤销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

合同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本案合同一经撤销,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对损失应予以赔偿金的支付,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5

杨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34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杨某回家后调试彩电正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杨某右眼炸伤,花医院费1000元,杨某找到百货大楼要求赔偿找生产厂家。杨某欲向法院起诉百货大楼。

问:法院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法院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

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

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4、百货大楼应赔偿杨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和医药费1000元。

5、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6

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已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

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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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1、[案情介绍]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 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 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 1500 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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