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案例(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报告范文6篇)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没有民事行为的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的能力人引起他人伤害了的,那么就会由相关得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假如是相关得监护人员已经尽到监护职责的,那么则可以减轻无民事人的侵权责任。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法律分析
侵权责任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会产生民法上的替代责任。所谓替代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他人损害时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无行为能力人侵权时,由于其识别能力存在缺陷且通常又没有财产,所以因其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通常应该由对其存在监护义务或其他监督管理义务的主体承担一部分或全部责任,即承担替代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以下案例运用《侵权责任法》回答:1.本案涉及哪些“责任”?详述理由。2.本案相关当事人应如何承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系机动车所有方,未审慎检查乙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以及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重大过错,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乙是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乙与甲关于租赁汽车的合同效力待定。当然,这是合同法的内容了。
本案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未成年人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1、由具体行为人承担责任。
2、若雇员系一般过失,由雇主承担责任;若雇员系故意或重大过失,由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雇员造成雇主伤害的,直接向雇员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原则上为甲。
5、皆为甲的扶养人。
6、乙承担适当减轻的主要责任,丙的父母承担次要责任。
侵权责任法案例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猪在路边
1。老太太推翻瓷瓶是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紧急避险,就是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发生危险时,为了避免危险的进一步扩大而不得不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并以此来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显然,老太太是受突如其来的危险来不得不及时避险,要不可能造成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而法律规定,由于紧急避险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因此而免责。。
2。胡某王某逗猪而造成老太太受伤,瓷瓶被打坏,存在主观过错。而我们知道,构成民事侵权的是个条件是,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从该事件可知,胡某王某符合这四个条件,所以构成侵权。而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表现形式。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预见了其行为后果和对此后果的态度。胡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明知在街上逗猪可能会引起猪的不适而满街跑,从而引起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可以定性为故意。所以,胡某王某应该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3。习惯放养动物可以不追究猪的主人的民事责任
但事实上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就应该由侵权人直接承担。
4,如果王某是九岁的话,由于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不能预见这种事情会随着他的行为而发生,所以他不需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但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应该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放任自己儿子上街玩耍而造成他人受伤,所以,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老太太的医药费。还有,因为一般猪是不会出现在街上的,猪的主人对猪疏于管理,放任其在街上,给了胡某王某机会玩耍,所以,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该适当承担老太太的医药费。
结合第一答和第二答明显可知,应该胡某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而猪的主人承担适当赔偿。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陆某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9岁),一日趁体育课自由活动时,溜出学校大门。
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所以该机动车的车主并不承担责任,应由盗窃人王某承担责任。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地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此事肯定会给九岁的陆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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