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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案例(防卫过当案例最新)

2022-09-07 案例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分别是什么?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分别是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南省宁乡市文某丰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6起案例突出的重点各有侧重,案件起因多元,既涉及故意伤害、强奸、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车纠纷、暴力拆迁、传销等多发或备受社会关注的情形。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强化司法担当,更精准地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

此外也回应了社会关切,进一步弘扬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检察机关提示,公民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还应优先选择报警等方式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

扩展资料:

据介绍,近年来,传销犯罪仍处于多发状态,从2019年数据看,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9683人,位于所办理的刑事犯罪数第30位,略低于故意杀人罪。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非法传销往往伴随着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严重侵害,容易滋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防卫人往往力量对比明显失衡,面对不法侵害如不采取防卫行为将可能遭受严重侵害。

对于伴随严重暴力的传销犯罪,一方面要依法严厉打击以震慑犯罪,遏制传销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案例和普法宣传,支持遭受传销组织不法侵害特别是暴力伤害的公民进行自救自卫。

参考资料来源:光明网-弘扬正气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参考资料来源:工人日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最高检发布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山东一男子反杀8名行凶者被认定防卫过当,防卫得当和过当的界限在哪里?

正当防卫是个技术活,普通人遇到危险最好的选择是“跑”。如果你没有冷静的头脑和充分的法律知识,很容易在还手的过程之中造成防卫过当,或者被定义被“互殴”。我们尤其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的进行过程之中,防卫也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简单的来说,这就要求我们“快、准、狠”,实际操作难度相当之高,在现实的类似案例之中,只有极少数案例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一、山东这位男子的确属于“防卫过当”,我很赞同这个判决

大家不要以为这位男子是个无辜的良善之人,他并不是正当防卫,事情其实是这样的:

山东男子宋英(回答之中所有人物均为化名),他是跟行凶者的领头人张三有金钱方面的过节,然后他在电话里多次激怒对方,将矛盾升级,然后在家里埋伏好,等着张三带人过来。

事发当晚,宋英提前藏好了自己的车,他伙同自己的司机王波准备好了匕首和东洋砍刀,等张三带了7个人持械到达宋英的家时,他主动让自己的妻子去开门。

张三这伙人刚进入室内,宋英跟王波就暴起发难,短短2分钟的时间,宋英就拿刀捅伤了3个人,王波也对躺在地上的张三继续砍击,他俩造成了对方1死2重伤1轻伤的严重后果,而王波仅仅是受了轻伤。

最终审理结果:

宋英由于防卫过当,被判7年;王波对失去反抗能力的张三故意伤害,被判6年。

这件事里面,显然是宋英和王波利用“正当防卫”这个规定,然后故意设套埋伏,将张三引入自己家中,就是试图借此躲避法律制裁。

为了设下这个圈套,宋英把自己的岳父、岳母、妻子、刚满月的女儿、1岁的儿子都留在了家中,以此为自己争取舆论优势。但是,他设圈套的成本实在太高,因为他的预想之中,张三只会带2、3个人来,实际上对方一共8个人,要是事情脱离了他的掌控,矛盾激化升级,可能这一屋子的老弱妇孺都要陪葬。

宋英肯提前藏好自己的车,为何不藏好自己的妻儿和岳父岳母呢?我不禁再深入的猜测一下,他宋英自己的亲生父母在哪里呢?是在外地还是过世了?

对于宋英被判7年的结果,我非常支持,从道德方面来说,7年可能还不够。

二、防止超过必要限度,防止不在对方的侵害进行之时,就算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必要是有不法侵害发生的时候,才能采取的防卫手段。对方动手之前和动手之后,我们都不可以动手。

只有在对方动手的持续过程之中,我们才能及时的动手还击,并在制止他的侵害过程之后,及时的收手。此时我们也不能对对方造成进一步的伤害,应当及时报案处理。

最后:

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仔细了解下“昆山龙哥案”,此案之中的白衣男子夺刀反杀对方,就属于正当防卫。日常生活之中,还是要以和为贵,遇到此类事情能跑就跑。

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区别的例案

法律分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上等等是一致的,但是在限度条件上却截然不同。正当防卫必须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案例(防卫过当案例最新)

有什么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众所周知的经典案例

看案例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李琳萍

案例:

某日深夜,无业青年王某跟随独自走路回家的女青年李某至偏僻无人处,顿生恶念,逼迫李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李某假装顺从,乘王某放松警惕时,从包里拔出电击器,将王某电倒在地。李某见到王某在地上挣扎着爬起来,李某担心王某再施暴,遂拿电击器对着王某胸口又电击了一次。李某见王某不动了,才慌忙跑离现场。第二天,王某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那么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分析:

首先,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 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行为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社会危害性大,侵害程度激烈,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 2、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人”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犯罪的主体。 3、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实际发生而且正在进行的违法侵害行为4、正当防卫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公私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防卫过当是一种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防卫过当行为的构成要件:1、防卫过当的客体,须是对防卫人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它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既不法侵害人依法受法律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2、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3、防卫过当的主体应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防卫过当防卫人在主观上有罪过。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综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

再次,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鼓励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以及威慑、制止与预防犯罪。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行为,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才要求防卫人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有没有正当防卫案例?

有。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19日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4件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这4件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近年来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回应民众关切,是当前司法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

此次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旨在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

扩展资料:

中国正当防卫案例的法律责任: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针对防卫过当问题,对于尚未危及人身安全的,比如熟人、亲属之间发生的非法侵入住宅、一定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和侯雨秋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特殊防卫问题,分别明确了“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最高检发布正当防卫界限案例 昆山“反杀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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