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院长级别)
武汉海事法院地址
武汉市海事法院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新世纪大道特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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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管辖区域调整
1.根据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对大连、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作出如下调整:
(1)大连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吉林省的松花江、图们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
(2)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包括宜宾、泸州、重庆、涪陵、万州、宜昌、荆州、城陵矶、武汉、九江、安庆、芜湖、马鞍山、南京、扬州、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
2.其他各海事法院依据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决定或通知确定的管辖区域对海事案件行使管辖权。二、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
1.海事法院审理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行政上诉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
2.海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前述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不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由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地海事法院管辖。三、关于海事海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
1.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2.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确需纠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再审。四、其他规定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武汉海事法院的介绍
武汉海事法院成立于1984年5月,是全国最早成立的海事法院之一,负责审理自四川宜宾合江门至江苏太仓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长江支流水域发生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在重庆、宜昌、南京、南通、常熟设有派出法庭。法院本部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6号。
海事海商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
1.对于大连和武汉的海事法院管辖权作出以下规定:
(1)大连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吉林省的松花江、图们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
(2)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包括宜宾、泸州、重庆、涪陵、万州、宜昌、荆州、城陵矶、武汉、九江、安庆、芜湖、马鞍山、南京、扬州、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
而其他各海事法院依据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决定或通知确定的管辖区域对海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2.海事法院审理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行政上诉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
1.海事法院审理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行政上诉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
2.海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前述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不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由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武汉海事法院地址和电话
武汉海事法院院长及领导成员
胡兆满 党组副书记 副院长 主持工作
姜春荣 党组成员 副院长
饶中享 党组成员 副院长
张新民 党组成员 副院长
徐少林 党组成员 副院长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世纪大道特 1 号(万科四季花城旁)
电话: 027-59526027
传真: 027-59526027
武汉海事法院的机构设置
武汉海事法院内设办公室、政治部、法警支队、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执行庭、立案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司法辅助处等11个机构和重庆、宜昌、南京、南通、常熟等5个派出法庭。共核定中央政法编制95名,现有在职干警87名,其中具有审判员以上职称46人,全部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全院干警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1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13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71名(其中具有硕士学位12名、双学位3名、学士学位21名)。年龄在35岁以下30名,占全院干警总数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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