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辱母案例分析(山东辱母案案件分析)
从法律角度分析“山东辱母杀人案”中,于欢是否有罪
一审这样的判决结果,对法律完全是不能让大众平服的!!就连所谓的受害者一方也上诉了!!中央电视台都播放了,肯定关注的非常多。并且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派员到山东省了的!!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个人认为其属于正当防卫!!
山东辱母案于欢大婚,于欢案子究竟给社会以多少警示?
听到于欢结婚的消息,我很替他感到高兴。不出所料,他也的确收到了大批网友的祝福。网友们说。新娘和于欢是夫妻相,非常般配。
对于欢来说,虽然他已经出狱。但是曾经发生的事情是永远无法忘记的,他因为不能忍受吴学章等催债人对自己母亲做出的侮辱性行为而冲动杀人。这一事件引起的轰动,很多人都还记忆犹新。
而于欢案给社会带来的警示就是:法律可以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一定要有温度。在一审判决中。法院给予于欢的判决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这个案件维持了原判。那么,于欢的一生就此完结。
当时的于欢只有两条路。要么忍气吞声,看着自己的母亲受到那样的侮辱。要么拿起水果刀保护母亲。很显然,他选择了第二种方式。尽管他的行为造成了一人的死亡,但是舆论和大众是站在他这一边的。
这起案件在网络上引发了激烈的讨论,但法治社会不能纵容以暴制暴也是事实。因为这是法治秩序崩塌的危险信号,最终会导致每个人都可能会成为受害者。幸运的是,最终此案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也兼具了温暖的人情味儿。
这起案件也已经被列入最高法指导案例,同时也非常具有意义的是,正当防卫制度,在这起案件中被高度重视。最终,于欢被改判有期徒刑5年。很多网友为此感到很欣慰。他们鼓励于欢:”出来后,一定要幸福。”
出狱后的于欢现在已经成为了一名零食店的店主。面对采访,他表示自己当时做法确实有些冲动。他很感激有这么多人关注自己的人生,他也大方的在网络上分享着自己的婚礼。
看到于欢现在的幸福,不得不说,法律惩罚了他,但法律也拯救了他。相信在未来,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会成为更多人的福祉。
如何看待山东“辱母杀人案”?
辱母杀人案
最近网络上的一篇《刺死辱母者》迅速刷屏。根据《南方周末》报道,2016年4月14日,在山东发生了一起辱母杀人案。女企业家苏银霞借款后无法偿清欠款,遭致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和露出下体等暴力催款行为。苏银霞的儿子于欢因无法忍受追债人对母亲身心的欺辱,用水果刀乱刺,致一人休克死亡,其余三人受伤。2017年3月17日山东省淄博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同时,于欢还需赔偿死者家属30598.5元和伤者53443.47元。
作为法官,审判终身追责制度已经形成,没有人敢徇私枉法,包庇罪犯;法官的审判站在法理的角度或许没有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站在伦理的角度,看着母亲被侮辱,求助警察又无所作为,愤怒之下,拿起水果刀,刺向催债人又仿佛合情合理。
我们是感性的人,也是理性的人。感性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同情于欢的遭遇,因为这种同情源自于我们自身对安全感的渴望。我们又都是理性的人,毕竟中国是法治社会,司法的公正判决,包含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舆论向法律传递出良知的意愿,法律也应该回馈给舆论条理分明,论证周严的法律推理。
法律与伦理不应该成为对立的双方,不应该成为彼此撕扯的对象,因为二者有着相同的目标: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
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辱母杀人”案的细节是怎么样的?
事发山东聊城的“刺死辱母者”案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而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成最大的争议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发现,警察介入4分钟后就离开了拘禁于欢母子的办公室,而于欢被催债者拿椅子杵到退无可退,才拿起了刀。
在经历6小时的煎熬后,23岁的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纠缠许久的催债者。这些“不速之客”最终一死三伤,而于欢本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
血案之由是母亲苏银霞的债务纠纷:苏此前曾为公司生产,借了100万元高利贷,月利息10%,但无力偿还。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梳理判决、采访有关法律人士发现,在这6小时里,这对母子先被催债者监视——母子走哪儿,催债者跟哪儿,连去吃饭也被跟随、看守;后母亲被催债者用下体侮辱、脱鞋捂嘴,而在警察介入4分钟即离开他们所在的办公楼之后,纠纷再一次延续。面对无法摆脱催债者的困局,以及“杵”来的椅子,于欢选择了持刀反抗。
儿子保护受辱的母亲却获无期徒刑,如此结果引起舆论极大关注。于欢目前已提起上诉。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们计划3月27日与法院沟通阅卷事宜。
案发前:母子被催债者“走哪儿跟哪儿”
血案是2016年4月14日晚上10点多发生的。不过,案发前大约6小时,苏银霞所任法定代表人的山东源大工贸公司大院已不平静。
判决认定的公司多名员工证言显示,当天下午4点半左右,大约10名催债人员来到公司办公楼前,“现场乱哄哄的”,有一名年轻女子在大喊大叫,“苏总和对方互骂”。
这些上门者并非全是债权人。按判决书的说法,他们当中仅有一名1987年出生的女子称借给了苏银霞100万元,这是判决认定苏银霞此次借款的全部数额。据媒体报道,此前一天,母子已把唯一的房子抵押给高利贷者,于欢的东西也被拖了出来。
此次“对阵”没有结果。苏银霞与于欢最终回到一层办公室,催债人员则坐在外边的台阶上,晚上7点左右,催债者在楼前摆起了烧烤炉,一边吃烧烤一边喝酒。
苏银霞母子去伙房吃饭已是晚上8点多的事情了。当他们走出办公室,两名催债者随后跟上,轮流看着他们。
“他们往哪里去,我们就安排人跟着。”电话喊来多名催债者的男子李忠在证言中称,他们讨账时没有打苏银霞母子,但是“骂他们两句,说话糟蹋他们了。”
在于欢姑姑于秀荣的回忆里,苏银霞母子在伙房待了大约一个多小时,此后回到办公室。
事情的走向很快改变了——在一个名叫杜志浩的男子晚上8点多开车到公司大院之后。他小胡子、长头发、身着白色半袖,是第11名也是最后一名到场的催债者。
母子遭催债者下体侮辱、打耳光
多名催债者均出具证言称,他们吃完饭的时候,杜志浩走进了一层办公室。随后,在楼前吃烧烤的催债者全进了楼内,监控显示,这个时间是晚上9点50分。
苏银霞母子那时还待在办公室内。11个人围着他们,主要与苏银霞对话并要求还钱的,是杜志浩、李忠。
这场从傍晚开始的催债“闹剧”,终于发展到了顶峰——有公司员工及家属见办公楼“乱哄哄的”,便急忙前往,透过窗户往里面看,发现苏银霞和于欢面前,“有一个人面对他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
脱裤者是杜志浩,判决认定的催债者张书森的证言显示,此时,杜志浩正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把下体露出来,对着苏银霞;杜志浩还把于欢的鞋脱下来,在母子面前晃了一会儿,并扇了于欢一巴掌。
另有多名催债者也陈述了类似说法,还称杜把鞋往苏银霞脸上捂。他们均表示,杜和苏银霞吵了起来,杜“嘴上带脏字了”、“说的话很难听”。
在20多分钟的时间里,苏银霞母子遭受着下体侮辱、打耳光、言语辱骂。“后期他们相互推搡起来。”如此场面令一同被困的公司员工马金栋感到事情不妙。她跑出办公室,让同事赶紧报警,“他们开始侮辱霞了。”
监控显示,晚上10点13分,一辆警车到达,民警下车后进入了办公楼。
目击者称于欢被椅子“杵”后反击
民警进了一层办公室。苏银霞、于欢急忙反映被催债者揍了,催债者则否认。
多名催债者证言显示,民警当时表示:你们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民警并没有在屋内停留太久。监控显示,10点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出了办公楼。这距其进屋处理纠纷刚4分钟。
于欢试图跟民警一同出去,催债者拦住了他,让其坐回屋里。没有民警的办公室再度混乱。
于欢供称,有个人扣住他的脖子,将他往办公室方向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
事后的司法鉴定显示,于欢未构成轻微伤,不过,在其左项部可见一横行表皮剥落1.1cm,结痂;右肩部可见多处皮下出血,大4x0.3cm小0.7cm。
按照催债者么传行的说法,他们当时把于欢“摁在了一个长沙发上”。
一名公司员工家属则看到,有催债者拿椅子朝于欢杵着,于欢一直后退,退到一桌子跟前。他发现,此时,于的手里多了一把水果刀。
“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于欢供称,他开始拿刀冲围着他的人的肚子上攮。
么传行回忆,于欢当时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恁”,杜志浩往前凑了过去,于欢便朝其正面攮了一下;另有3人也被捅伤。
催债者急忙跑出了办公室。10点21分,闻讯的民警快速向办公楼返回。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最大争议
经过司法鉴定,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造成死亡,另两名被刺者被鉴定为重伤二级,一名系轻伤二级。
2016年11月21日,于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这已是从轻处罚之后的结果。该院给的理由是,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具有过错。并且,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的律师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纳。法院认为,虽于欢当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于欢与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北京刑辩律师王甫认为,“派出所处警”与“非法侵害继续”并不冲突,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处警是否让于欢认为他已经安全。而在本案中,警察离开办公室后,还有人拉于欢坐下,把他往墙角杵,加上之前的一系列事情,在愤怒和纠缠之下,于欢产生的认知会影响其行为,若仅说“羞辱停止了就不能防卫”也是有问题的。
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看来,于欢应当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其被讨要的债务系非法债务;其次,于欢遭到了不法侵犯,11个人对其进行“非法拘禁”,甚至用下体对其母亲进行侮辱。
家属目前已委托律师上诉。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表示,他们将于3月27日与法院沟通阅卷事宜。
公司及苏银霞的负债情况严峻
民警为什么到办公楼4分钟之后就离开了?按照判决书认定的说法,于欢的理解是民警“去外面了解情况”,苏银霞则认为民警是“到门厅外边问怎么回事”。此后,母子试图跟民警到门外。
不过,于秀荣及家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民警是准备离开公司,并且发动了车。在公司员工阻拦、僵持的时候,办公室内发生了血案。
曾有多年从警经历的律师王甫认为,警察的行为是有瑕疵的,“因为警察到场之后,应该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在这个前提之下才开始调查”,而在本案中,警察把被告人、被害人同时留在了现场。
于欢的二审律师表示,他们准备先起诉派出所不作为的行为。
判决书写明,两名民警、两名协勤人员分别出具了处警经过和有关情况的说明,民警也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案发当晚的处警情况。目前,警方尚未公布有关视频。
据媒体报道,苏银霞因涉嫌另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接受调查。接近苏银霞的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苏目前尚未被起诉。
记者注意到,源大工贸公司及苏银霞的负债情况同样严峻。
在血案发生之后,2016年10月,源大工贸及苏银霞等被申请人,被法院裁定冻结570万元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6年11月,源大工贸公司被判决偿还808万元,苏银霞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12月,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苏银霞等人亦被判决偿还他人100万元。
如何熬过经济困境,与于欢的自由问题一样,摆在了苏银霞一家面前。
为什么「山东刺死辱母者案」会引发全民关注与讨论?
这次事件,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也不是网络热议的了,因为在民众心中着火了!
为什么是说着火了呢??!!
整个事件过程挑战了我们的母亲和生活的尊严,挑战了我们的法律的神圣,挑战了我们的社会道德和正义存在和底线!
这次事件,应该比以前“强奸不配合”案(被强奸者不配合,至强奸者生殖器断裂案,而被判刑)法律意义要深远得多,应该比“呼格错案”的社会影响要深刻沉重得多!
所以,已然不只是在热议,而是在呼唤正义,呼唤生命安全,呼唤生存尊严!
请大家继续关注这个可能会旷日持久的法律事件、民众生命安全事件、社会公德安危事件!
******************
第一着火点:必须是母亲、母亲的尊严、还有儿子作为子的尊严!
母亲在一个家庭、在一个孩子心目中的地位:是神圣、不可替代、可分侵犯的!
着火,只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母亲!
这是任何一个小家庭,生命、活着的尊严和生命底线!
不管,母亲作了什么,任何人,不得侵犯母亲的神圣和尊严!更何况是当着儿子的面“对方竟然,公然脱裤子数分钟污辱”!
所以,民众必然“义愤填膺”,怒火中烧,不仅是为人子的,而且所有的人,都站在儿子的角度都“当时就拔剑了”!
(新闻截图)
第二着火点:黑社会,公然践踏我们的生命、尊严;黑社会公然挑战法律的神圣和不可侵犯。
1、黑社会的公然存在。
2、黑社会公然存在,黑社会数次侵犯,,公安人员法律居然无视和无力制裁。
3、黑社会公然侵犯生命安全,最后的人命伤害案发生前,公安人员制止被之公然无视!
(从新闻中,可以看出,治安的人员的无奈和无力)
黑社会存在,就会为害一方!
黑社会存在,我们的正常的生活要被打破!
更可怕的是黑社会公然存在,“敢公然脱下裤子当儿子的面污辱母亲”,“某在被抓获前还涉嫌撞死初中女生的案件”,而案件中高利贷和“黑社会性质的行为”并不是案发前才有的!更能读出,黑社会行为能公然到“数次”、能公然到“公安人员面前”,而且达到无视的程度。
所以案件的本质,已经是公然挑衅和无视了!如果“有视”,早就“猢狲散”了,不可能发生“儿子和母亲的尊严”底线再次被突破!
也正是公安人员制止无效,所以“黑社会行为更倡狂”,所以“生命和尊严”底线更无法底线再底线的维护!
(新闻截图)
黑社会性质的无视、公然挑衅,这才是民众着火点!
公安人员制止无效,这才是民众的对公信力着火点,这才是黑社会和“黑行为”最本质的“为害一方”!
有这样的黑社会存在,不只母亲,我们更多的亲人、朋友被生命和正常生活都可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所以,民众正义和民众公信必然是“万丈怒火”了,所以不只是热议了,而是在“万丈怒火”中批判和呼唤正义,批判和呼唤生命安全!
第三着火点:法律和公义道德撞车、法律判决再次挑战了社会道德和正义!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听到很多“法不容情”,此情只是私人感情和个人倾向,而这个案件中:法律和判决面临的是整体的社会道德和正义、还有法律的公正。
【“强奸不配合”案(被强奸者不配合,至强奸者生殖器断裂案,而被判刑)】
法律和社会争论意义至今,还没有定格和尘埃落定!
其判决结果挑战的只是个人人身安全维护和正义伸张和延续!
【“呼格错案”等等错案】
其错案的社会影响是,质疑执法和监督体系不健全,或者行政对执法的过度干预。
两个案件,是近几年中国社会争议和反响比较大、社会影响比较深远的案件。但【“山东刺死辱母者” 案】兼有二案的所有特性,而且社会关注、社会影响力、法律争议更加深刻沉重!
“山东刺死辱母者案”案件判决结果挑战了是社会道德和正义:
报道中,好多条款,比如“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只是在说法律条文,而事实是,生命尊严和生命安全被无情的践踏和无视!
“山东刺死辱母者案”判决结果挑战了法律的公正和神圣:
整个案件的参与者“涉黑人员”不知道有没有归案。(搜索新闻和案件并没有明显结果)
不知道,如果相关的人员没有归案,单独判决“杀人者”,是不是本质违法!
反过来,如果是“轻判”,那么必然悖斥法律条款。所以这是法律和社会道德不折不扣的撞车!可是又不得维护社会公道和公众正义!
所以,本案件已经延伸成了公众关注和社会公道和正义事件,延伸到了法律建设的领域,与案件本身并没有多少关系了。
这不是争议能解决的了,而是判决后的思考!是新时代法律和法律执行过程提出的新的挑战!
至此,民众燃着了正义火也是必然的!
正义之火,在呼唤法律正义,在呼唤社会正义,在呼唤生命安全在,呼唤生存尊严!
“山东刺死辱母者案”事件,应该比以前“强奸不配合”案(被强奸者不配合,至强奸者生殖器断裂案,而被判刑)法律意义要深远得多,应该比“呼格错案”的社会影响要深刻沉重得多!诸多的“挑战”和“冲突”,对法律建设提出了新思考和新定位,因为其面临的是必须存在,而且必须维护的社会道德力量和正义力量!
___篇_后_思_考___
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和道德、正义,被分割成两个不同的集合。
教科书上对法律和社会道德、社会正义,二者概念、区别、的关系做了详细的解释。
但是【“山东刺死辱母者案”】、【“强奸不配合”案】、【“呼格错案”等等错案】,却把这两个被分割的集合拧在了一起:法律绝不允许社会正义和社会道德受到践踏和侵犯,而且也不允许法律自身践踏和侵犯!
【“山东刺死辱母者案”】,一个案件,一个案件中的“黑社会行为”就挑战了我们所有的社会道德、社会正义、法律和执行机关的神圣和不可侵犯!
所以民众的正义之火,在呼唤正义,更是在呼唤正义、法律、法律执行过程的“新时代的切合点”!这才是真正的“社会正义”!
说到这里,想起了曾经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女法官的“诗意判决书”!(江苏现"诗意判决书",对此你怎么看?- 百度派)更多的人:法律是神圣的,规则不允许此类行为!但是这是职业所在,其母性良知所在、是社会道德和正义所在,实质是在履行维护法律的尊严的神圣职责!
社会正义和道德之不存,法律的尊严的神圣何以依附!
在没有法律之前,人们依靠社会伸张正义、恪守社会道德规则,依靠正义和道德的力量维护社会秩序和生命安全!所以从渊源上来讲,法律应该派生于社会化的正义和道德规则!(个人观点)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