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案例(劳资纠纷案例视频)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分析题
1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已经发展了很久,从简单的人事管理,到后来的人力资源管理,到现在的人力资本管理,无一不说明人力资源在越来越被现代企业重视;现在国内企业竞争之间软实力的竞争越来越重要,而一个企业中最大的变数往往是由人决定,所以做好人力资源管理,不仅能使部门的关系和谐,长远来看更能为企业节省成本,现在企业中人力资源计划已经上升到战略级,HR的工作在扩展到企业各个部门,一个优秀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更能给企业带来综合竞争力!人力资源不是科学,而是一门艺术!
2对于这个问题你问的不准确,“各类人”是讲的那些类人?我在这给你讲一讲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模型。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主要任务有这样几个:
(1)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主要涉及调查现有的人力是否适应企业战略目标;各部门现在的人手是不是够用,哪些该退哪些部门该在招人;以及如果要进行组织改革的话,早编制人力资源规划
(2)职务分析与职务描述----要与各个部门的负责人跟当事人(有时也有专家的介入)一起分析某项职务的具体工作以及相应的职责,并要对各项工作定一个标准,用于考核(特别是在定职责范围时要注意)
(3)员工的招聘与甄选---即对空缺位置招人(可以从内部也可以从外部),这就需要所招部门的直线上级参与跟人力部的相应人员,做招聘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其中如何确定招聘人群跟设计问题是最具有艺术性的。
(4)员工激励---传统的的员工激励只是在金钱上的而现代的激励模式演化了很多,特别是在内在激励上,比如培训,子女教育等。
(5)员工绩效考评、薪酬审计管理等。
3 在案例中的李先生,是过于自卑了,人力资源管理是一门艺术,只有专门的人才能将它做好,其他部门只是辅助性的,我们有着相应的知识,术业有专攻,我们的门槛可能很低,但是不同人做出的水平是大大不同,所以李先生过于自卑了,另外李先生讲公司早就有了相应的薪酬管理体系,公司是不断发展的,相应的体系就要革新,很多先进的管理模式都可以引进,所以这是一个无尽的路,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而王先生的处境在企业中常见,企业中最傲的往往是销售部,最低调的往往是人力资源部,我们是吃着饭的,所以跟别人交流,替同事处理问题理所当然的,王先生应摆正自己的心态。而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在问题一中已经解答过了,参考一下那个就好。
怎样做好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工作
促进地区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背景
去年以来,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实体经济受到冲击,因企业经营不景气、关门停产、老板逃匿而引发的群体性劳资纠纷较之以往更为频发。据统计,去年本区共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25件、涉及劳动者1800多人次。针对这一情况,今年初,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区特点,注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通过建立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长效机制,着力应对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影响引发的劳资纠纷,较好地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了本区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按照预防在先、注重化解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劳资纠纷;按照区委、区政府属地化管理原则,积极协调企业所在地政府,做好群体性劳资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按照条块结合原则,积极协调区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工作合力,促进地区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保障措施
建立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的“五个机制”:
第一,预警机制。一是建立“群体性劳资纠纷周排摸报告”制度。周排摸报告制由各街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队负责实施,每周重点排摸并上报存在欠薪隐患企业的用工情况,如有突发事件则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另外,针对区域内停产关闭和租赁型企业易引发群体性突发劳资纠纷事件的特点,分别建立了“每月新增、关闭、停产企业情况统计上报制”和“全区租赁型企业信息台帐统计上报制”。二是实施“两网”监督预警。充分发挥各街镇劳动监察协管员日常监督作用,及时采集和维护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构建责任明确、跟踪及时的网格化预警和管理网络。在网格化监察的基础上,建立用人单位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管理信息化、执法规范化、监管一体化,提高监察执法效能。三是建立“欠薪执行情况预警通报”制度。对于未按规定限期整改的欠薪企业,及时收集和分析汇总相关情况上报区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并通报所在街镇政府,从而引起有关部门和街镇政府的高度关注,有效形成处置欠薪工作的合力。
第二,监管机制。一是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属地化管理要求,注重协调配合各街镇、工业园区加强对引进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租赁型企业的把关和引进后的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引进和监管的有效联动机制。二是实施分类监管。按照《宝山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在对区内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和分类梳理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区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根据企业守法诚信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对诚信企业(A类)以服务指导为主,对较诚信企业(B类)以日常监察为主,对失信企业(C类)以重点监管定期监察为主,有效提升劳动保障的监管效能。三是实施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跟踪和回访监管。注重结合日常监察情况,及时了解跟踪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的相关情况,指导帮助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推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第三,沟通调解机制。一是深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注重正确把握服务企业和劳动维权的关系,积极宣传和引导劳资双方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二是建立劳动保障监察联系人制度。组织大队监察员与区内各工业园区(开发区)建立劳动保障监察联系人制度,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联系,强化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力度。三是积极搭建劳资双方沟通调解平台。注重协调发挥工会组织团结职工、凝聚人心、促进稳定的作用和优势,搭建劳资双方沟通平台,积极引导劳资双方采取合法有效的途径与手段表达利益诉求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援助机制。一是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作用。在各街镇劳动保障协管队设立劳资纠纷调解援助点,进行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援助,帮助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的“绿色通道”。注重协调发挥劳动争议仲裁院和外地劳动力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职能,及时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受理和调解劳资纠纷。对于不符合欠薪保障基金支付条件的,及时帮助职工依法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追讨,以有效应对相关突发性、群体性的特殊欠薪事件,及时化解欠薪矛盾。三是落实欠薪保障垫付救助。对符合欠薪保障基金支付条件的群体性劳资纠纷欠薪案件,在快速查明欠薪事实的基础上,及时指导劳动者按本市欠薪垫付有关规定提出欠薪垫付申请,并积极筹措资金实施先行支付。
第五,应急联动机制。一是强化劳动监察的快速反应职能。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内部值班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365天监察无休日”制度,同时制定完善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处置通道,做到在第一时间到场,快速响应、快速介入、快速处置。二是形成应急联动工作合力。一旦发生劳资纠纷群体性矛盾,在区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劳资纠纷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下,注重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劳资纠纷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
取得成效
通过建立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长效机制以来,今年全区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案件数量与去年同比下降了24%;举报投诉受理案件下降了42.9%;补签劳动合同的人数下降了86.1%;追发加班工资的人数和金额分别下降了75.6%和82%;追缴综合保险费的人数和金额分别下降了61.5%和61.1%。同时,区内诚信企业(A类)同比上升了5.86%,失信企业(C类)同比下降了0.98%。
一年来,宝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以上各项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效地提升了劳动保障的预警和监管效能,实现了劳动监察工作由事后监察向事前预防的转变,形成了处理劳资纠纷的工作合力,推进了本地区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劳资纠纷案例?
劳资纠纷案例:胡某于2015年2月1日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胡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2015年7月1日,应公司要求,胡某与单位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公司给予胡某3个月的观察期,胡某承诺2015年7月至9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胡某需自行提出辞职。后胡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2015年9月30日,某科技公司以胡某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胡某离职并收回了办公电脑、考勤卡等。胡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后胡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意见】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实质上是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要求胡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案件评析】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胡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的约定,实际上是在胡某不胜任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占用单位财物抵扣所欠工资是自助行为还是职务侵占
一、相关案例
1.因讨薪遭殴打将基于职务所管理的财物变现抵扣工钱的行为定性应根据其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认定——刘会奇等被控职务侵占宣告无罪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因讨要工钱遭殴打而将其运输的货物出售作为抵扣的,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正确把握抵扣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行为人出售货物后将变现所得妥善保管并寻求公力救济以解决欠薪的,其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系短暂非法占有,本质属于自助行为,而非以财产所有人自居的“非法处分”,不宜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号:(2007)榕刑终字第795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2.以单位拒付工资及相关费用为由占有公司车辆且采用欺骗方式过户登记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潘勇、王伟职务侵占、虚报注册资本、贷款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被公司辞退后,一直利用之前作为驾驶员使用公司车辆的职务便利,以公司拒绝支付其工资及相关费用为由,占用公司车辆,并采用骗取的手段将涉案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4期
3.因劳动报酬与公司未达成共识而将其保管的公司财物据为己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温某某职务侵占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与公司就劳动报酬未达成共识,属于劳资纠纷,可以通过公力救济解决,不存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的情形。对于这类纠纷采用辞职并将其辞职前利用职务管理的公司财物据为己有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助行为,不得以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进行抗辩,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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