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案例(正当防卫案例于欢分析)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分别是什么?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分别是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南省宁乡市文某丰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6起案例突出的重点各有侧重,案件起因多元,既涉及故意伤害、强奸、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车纠纷、暴力拆迁、传销等多发或备受社会关注的情形。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强化司法担当,更精准地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
此外也回应了社会关切,进一步弘扬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检察机关提示,公民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还应优先选择报警等方式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
扩展资料:
据介绍,近年来,传销犯罪仍处于多发状态,从2019年数据看,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9683人,位于所办理的刑事犯罪数第30位,略低于故意杀人罪。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非法传销往往伴随着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严重侵害,容易滋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防卫人往往力量对比明显失衡,面对不法侵害如不采取防卫行为将可能遭受严重侵害。
对于伴随严重暴力的传销犯罪,一方面要依法严厉打击以震慑犯罪,遏制传销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案例和普法宣传,支持遭受传销组织不法侵害特别是暴力伤害的公民进行自救自卫。
参考资料来源:光明网-弘扬正气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参考资料来源:工人日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最高检发布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妻子被调戏丈夫反击致1死3伤,这起案件为何能被选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这起案件能够被选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主要有三个原因:
1、能够准确区分正当防卫和相互斗殴,这两类情况如果不了解具体情况,直接从外观进行判断很难发现本质差别。本案中,陈某不仅妻子被调戏了,自己还被对方辱骂以及殴打,整个过程对方都是以多欺少,还用工具攻击陈某头部。被逼急了的陈某不得不拿起小刀保护自己和妻子,这种情况属于防止不被侵害被动还击,符合正当防卫和非相互斗殴。
2、能够确定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陈某被打时,多次重要部位被攻击,由于陈某带了头盔,导致钢管捅向了陈某手臂,这才避免了严重受伤。陈某拿出小刀时,是半蹲着姿势保护着妻子,并不是直接攻击别人,如果对方不主动上前,根本就不会被捅伤。所以陈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防卫过档,不应该负刑事责任。
3、能够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在被多人攻击时,我们可以对一个人采取正当防卫,也可以对多人实施防卫。当时攻击者采用钢管以及拳打脚踢的方式,使得陈某以及妻子严重受到了生命威胁,陈某拿起小刀刺向欧打自己的对象,所选择的防卫对象并没错误,所以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这件事的案发经过。
当时陈某和妻子在工地干活,妻子拌水泥时被容某、周某、纪某调戏,陈某得知后就去和三人理论了一番。这三人喝了酒,又因为脾气实在不好,觉得一个工人向自己叫嚣很失面子,于是不断向陈某挑衅,并且还摸了陈某妻子的大腿。因为这个原因更让陈某愤怒,随后几人便打了起来,对方人多势众,陈某肯定反应不过来。直到陈某拿出小涛以及其同事来到现场之后,闹剧才结束了。而回到地下室的容某,因为喝了酒并不清楚自己受伤程度,导致失血过多死亡。
正当防卫的例子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刑法规定了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1,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2,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问题:对王某、张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由。
1、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宽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王某、张某将王兆宽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但是,在将王兆宽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兆宽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随之结束,王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愤杀人,情节较轻,应当从宽处罚。同时,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犯罪较轻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刑。
案例3,孙明亮,男,19岁。某晚孙明亮和蒋小平去看电影。见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纠缠少女陈某、张某。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人发生争执。蒋小平打了郭鹏祥一拳,郭鹏祥等三人逃跑。孙明亮和蒋小平遂将陈某、张某护送回家。此时郭鹏祥、郭小平、马忠全召集其友胡某等四人,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发现孙明亮、蒋小平,郭鹏祥猛击蒋小平数拳。蒋小平和孙明亮退到垃圾堆上。郭鹏祥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弹簧刀照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当即倒地;孙明亮又持刀空中乱划了几下,便与蒋小平乘机脱身。郭鹏祥失血过多,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问题:孙明亮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否负刑事责任?
孙明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理由是:
1、孙明亮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郭鹏祥等人拉扯纠缠少女被孙明亮等人制止后,又返回寻衅滋事,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孙明亮等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2、孙明亮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郭鹏样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明亮防卫时则使用弹簧刀照郭鹏祥的胸部刺一刀,将其刺死,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明显大大超过了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属于防卫过当。
3、本案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因为郭鹏样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属于比较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4,被告人由某,女,29岁,农民。1998年3月15日,村民承某见由某的丈夫外出打工,当晚窜入由家,欲行强暴,由某挣扎中摸到枕下一把剪刀,然后不顾一切往承某身上猛刺。承某胸部、腹部多处被刺当场死亡。
问题:由某的行为是否是防卫过当?
本案中,被告人由某,当自己的性权利和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为了自救将承某当场刺死,其行使的是特别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依法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的目的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强化司法担当,更精准地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
此外也回应了社会关切,进一步弘扬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检察机关提示,公民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还应优先选择报警等方式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
扩展资料
部分案例情况:
一、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王某民女儿受到前夫暴力伤害,王某民为救女儿将行凶者打死。该案主要涉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行凶”等的准确理解和把握。该案的指导意义还在于,进一步明确了防卫的起因条件,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二、准确界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对此进行了准确界分。实践中,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导致人员伤亡,在故意伤害类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
检察机关认为,在依法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时,不能简单地以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重于不法侵害造成的后果,就排除当事人具有防卫意图。应当从矛盾发生并激化的原因、打斗的先后顺序、使用工具情况、采取措施的强度等方面综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
参考资料来源:工人日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最高检发布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帮我解释一下正当防卫,并给举几个现实的例子~!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
一、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
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法律分析: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二、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
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
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法律分析:
1、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宽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王某、张某将王兆宽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
但是,在将王兆宽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兆宽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随之结束,王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愤杀人,情节较轻,应当从宽处罚。同时,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犯罪较轻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刑。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的误区: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农妇打完农药后遭侵犯,用软管将对方勒死,是正当防卫吗?
许某骑电动车准备回家时,碰见在农田里刚打完农药的周某,见四下无人,顿生邪念,意欲与对方发生关系。
农妇打完农药后遭侵犯,用软管将对方勒死
许某将周某推倒在农田里,周某面对突如其来的侵犯,惊慌失措、奋起反抗,用手不断抓挠许某的头和脸。两人就这种状态一直持续了几分钟,突然,周某摸到了药水箱上连接的一根软管,将许某颈部紧紧缠绕住,并拉着软管控制住了许某的行动。
就这样,两人一直对峙长达两个小时。许某提出将软管放松一些,并发誓不再实行侵害,周某看绑的有点紧,心里有些不忍,于是过去放松软管,但在这个过程中,许某居然趁机开始挣脱。
周某担心对方挣脱后会继续侵害自己,于是用嘴咬了许某的手指和手背,同时用力向后拽拉软管及许某后衣领,过了一会儿,许某身体突然前倾,倒在了土路上。
周某以为许某在装死,赶紧跑回了家。到了第二天,周某在村领导的陪同下,前往现场查看,她才发现许某已经死亡了。事后,周某及时报警,主动投案自首,经鉴定,许某死于勒颈窒息。
在本案中,争议的关键在于周某实施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其一,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五个要件:(一)、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二)、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三)、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四)、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周某面对许某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许某实行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对方死亡的结果发生,但是周某在高度紧张和惊恐状态下,不能苛求其对许某是否继续实施不法侵害作出精准判断,因此应当认定不法侵害在持续进行。
根据《刑法》关于特殊正当防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许某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危及到了周某的人身安全,因此周某的反抗手段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之必需,即使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其二,周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许某已经被周某用软管所制服,人身危险性明显降低。许某在制止不法侵害的时候选择的方式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关键在于在对方人身危险性明显降低的同时,周某实施的防卫行为是否有必要将对方勒死,而且在此期间,许某处于劣势地位,并不存在具体的暴力性侵害行为。
因此,支持防卫过当的人认为周某实施的防卫手段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当成立防卫过当,只不过周某主观上存在着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结语
最终检察院认可了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周某不予起诉。
该案件与昆山龙哥反杀案一起被最高检列为正当防卫不捕不诉的典型案例,这就体现了谁死伤谁有理正式成为了过去式,一切要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与此同时,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工作思路的转变,从被侵害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更有利于还原案件真相,使法律与人性相结合,从而改变以往单一刻板的法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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