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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结构)

2022-09-26 案例

经济法案例分析

1、时某属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

时某在其担保的范围内属于属连带保证人,超过的部分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2、他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只有一般保证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没有先诉抗辩权。

所以他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022

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商场已告知是处理商品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商场要保证商品符合《质量法》规定,包括处理商品)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商场应当说明或警示处理商品存在安全隐患)

主要的就这两条,国家的任何法律并没有规定处理商品在质量方面可以例外。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结构)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求助!!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

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CF:cost and freight, 指成本加运费,后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称,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运费要算到目的港,责任也止到目的港。

(1)"运输途中货舱进水,有500箱茶叶受浸泡"货物所受的损失应当由美国买方来承担,美国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2)买方无权主张解除合同

(3)卖方从本案中可以获取的教训是:为了避免误解,采用离岸价FOB(FREE ON BOARD),或加强员工培训.

求助,经济法代理制度案例分析

1、问:其弟弟代为登记是否有效?

无效,按照婚姻法规定,结婚登记应当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2、问:

1) 王武离职后,以原公司名义订货的行为在民法上如何定性?属于无权代理

2)法院是否会支持上海厂家的主张? 并说明理由。法院会支持上海厂家的主张,上海厂家可以以“表见代理”为由(即有理由相信王武有代理权,理由就是“原单位尚未收回的盖有北京某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纸”),此时北京公司一点主动权都没有了,只能履行合同,但北京公司可以找王武赔偿损失。顺便说一下上海厂家还有什么玩儿法:上海厂家也可以要求王武履行合同;或者如果不想玩儿的话,主张无权代理,由北京公司或者上海厂家其中之一撤销合同即可。不考虑表见代理的话,北京公司还有一种说话权,就是追认代理有效。上面说的这些情况都是建立在上海厂家是善意相对人的情况下,即不知道王武已离职的情况下的。

3、 问:本案中关云父亲是否有代关云起诉侵权人王林的权利? 有。关云,年龄15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律行为除纯获益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直接认定有效以外,其他行为应由监护人代理实施。如果独立实施的,需经监护人追认。

4、问:1)张代餐馆采购物品是否属于有权代理?不属于有权代理,这属于滥用代理权中的“自己代理”,除非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才被认为是有权代理。

2)张的行为按民事代理制度该如何定性?见第1)问回答

5. 问:该电脑还能否要回?可以要回,刚满10周岁,按老的民法,不满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含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修订后的民法,10周岁改为8周岁,所以无论按新的还是老的民法,张某其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在行为实施后的1个月内是可以撤销的,经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无效。

6.王某身为北京某知名国有建筑公司工程原材料及设备处经理,2009年10月其将一批工程用弯头管件的50万元订单交给了河北沧州某管件企业(王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

问:1)该订单是否有效? 该订单有效

2)王某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制度规定的哪一类型代理? 为什么?属于滥用代理权中的“自己代理”。说明:法定代表人从事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故王某的行为也不属于“双方代理”。

案例三:

王与赵是相交多年的老朋友, 2008年5月,王找到赵,说自己即将赴加拿大探望3年未见的儿子。估计可能要待上较长一段时间,家中一幅元代祖传名画留在家里不放心,带又不便,故托赵某代为保管,赵某虽知责任重大,但还是答应。一年以后, 赵某家中突生变故,急需用钱,情急之下,未征得王同意,便将古画卖与古董收藏店铺。

问:1、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买卖行为有效

2 、赵的行为是否构成民法上的无权代理? 构成民法上的无权代理

3、倘若王某事后得知不同意,它能否要回自己的古画?不能要回自己的古画。原因:古董店依照善意取得制度(需符合三个条件:1.不知情;2.合理对价;3.动产已交付[物权转移:动产为交付时转移,不动产为登记时转移])合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除非古董店同意王某要回,此时王某没有主动权,但可以找赵某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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