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案例(防卫过当的案例)
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区别的例案
法律分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上等等是一致的,但是在限度条件上却截然不同。正当防卫必须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分别是什么?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分别是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南省宁乡市文某丰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正当防卫,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正当防卫的起因涉及非法侵入住宅、传销和强奸等情形,在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同时也给了社会公众警示。
一、关于涉及入侵公民住宅实施犯罪的防卫。通过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直接强调住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表明法律对于住宅安全的保护,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形成公民住宅权不可侵犯的共识。
二、关于对暴力传销的防卫。通过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勇于反抗的信心和决心,特别在面对暴力伤害时,勇于进行自救自卫。
三、关于对强奸犯罪的防卫。通过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在普法宣传的同时,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尊重和保障妇女人身安全。间接发挥预防类似犯罪的作用。
本次最高检发布的这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的典型案例,进一步的明确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区分该行为是属于防卫过当或是正当防卫,填补了正当防卫理念的缺失。弘扬“法不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山东一男子反杀8名行凶者被认定防卫过当,防卫得当和过当的界限在哪里?
正当防卫是个技术活,普通人遇到危险最好的选择是“跑”。如果你没有冷静的头脑和充分的法律知识,很容易在还手的过程之中造成防卫过当,或者被定义被“互殴”。我们尤其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的进行过程之中,防卫也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简单的来说,这就要求我们“快、准、狠”,实际操作难度相当之高,在现实的类似案例之中,只有极少数案例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一、山东这位男子的确属于“防卫过当”,我很赞同这个判决
大家不要以为这位男子是个无辜的良善之人,他并不是正当防卫,事情其实是这样的:
山东男子宋英(回答之中所有人物均为化名),他是跟行凶者的领头人张三有金钱方面的过节,然后他在电话里多次激怒对方,将矛盾升级,然后在家里埋伏好,等着张三带人过来。
事发当晚,宋英提前藏好了自己的车,他伙同自己的司机王波准备好了匕首和东洋砍刀,等张三带了7个人持械到达宋英的家时,他主动让自己的妻子去开门。
张三这伙人刚进入室内,宋英跟王波就暴起发难,短短2分钟的时间,宋英就拿刀捅伤了3个人,王波也对躺在地上的张三继续砍击,他俩造成了对方1死2重伤1轻伤的严重后果,而王波仅仅是受了轻伤。
最终审理结果:
宋英由于防卫过当,被判7年;王波对失去反抗能力的张三故意伤害,被判6年。
这件事里面,显然是宋英和王波利用“正当防卫”这个规定,然后故意设套埋伏,将张三引入自己家中,就是试图借此躲避法律制裁。
为了设下这个圈套,宋英把自己的岳父、岳母、妻子、刚满月的女儿、1岁的儿子都留在了家中,以此为自己争取舆论优势。但是,他设圈套的成本实在太高,因为他的预想之中,张三只会带2、3个人来,实际上对方一共8个人,要是事情脱离了他的掌控,矛盾激化升级,可能这一屋子的老弱妇孺都要陪葬。
宋英肯提前藏好自己的车,为何不藏好自己的妻儿和岳父岳母呢?我不禁再深入的猜测一下,他宋英自己的亲生父母在哪里呢?是在外地还是过世了?
对于宋英被判7年的结果,我非常支持,从道德方面来说,7年可能还不够。
二、防止超过必要限度,防止不在对方的侵害进行之时,就算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必要是有不法侵害发生的时候,才能采取的防卫手段。对方动手之前和动手之后,我们都不可以动手。
只有在对方动手的持续过程之中,我们才能及时的动手还击,并在制止他的侵害过程之后,及时的收手。此时我们也不能对对方造成进一步的伤害,应当及时报案处理。
最后:
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仔细了解下“昆山龙哥案”,此案之中的白衣男子夺刀反杀对方,就属于正当防卫。日常生活之中,还是要以和为贵,遇到此类事情能跑就跑。
如何站在法律的角度看待男子反杀8名行凶者被认定防卫过当一事?
八名杀人犯被认定防卫过当是基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作出的判决,放在现在可能就不太合适了。
一、案件经过
这起案件发生于2015年10月,8名上门行凶者1死2伤1轻伤,而反杀者宋某被判轻伤。其后,一审、二审法院均以“防卫过当”为由认定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七年。
在案中,宋某屋内有2个老人2个孩子,而且上门行凶者有全持凶器,在屋内这个密闭空间内,宋某的反杀行为是在由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而引起的特殊防卫,所以,在一审、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追究宋某的刑事责任是值得商榷。
二、判决背景
该案发生在2015年,以当年的司法实践,是存在“谁死伤谁有理 ”的判决案例的,所以,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鼓励正当防卫。
随后,到了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纠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从法理层面和司法实践上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三、最新的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防卫过当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时间、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综合考虑双方的实力对比,根据防卫过当的情节,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作出判断。
对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的判断,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而且要考虑可能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性。防卫者不应苛求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从整体上看,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存在悬殊和明显过激之处,应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中国有没有正当防卫案例?
有。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19日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4件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这4件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近年来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回应民众关切,是当前司法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
此次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旨在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
扩展资料:
中国正当防卫案例的法律责任: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针对防卫过当问题,对于尚未危及人身安全的,比如熟人、亲属之间发生的非法侵入住宅、一定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和侯雨秋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特殊防卫问题,分别明确了“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最高检发布正当防卫界限案例 昆山“反杀案”入选
农妇打完农药后遭侵犯,用软管将对方勒死,是正当防卫吗?
许某骑电动车准备回家时,碰见在农田里刚打完农药的周某,见四下无人,顿生邪念,意欲与对方发生关系。
农妇打完农药后遭侵犯,用软管将对方勒死
许某将周某推倒在农田里,周某面对突如其来的侵犯,惊慌失措、奋起反抗,用手不断抓挠许某的头和脸。两人就这种状态一直持续了几分钟,突然,周某摸到了药水箱上连接的一根软管,将许某颈部紧紧缠绕住,并拉着软管控制住了许某的行动。
就这样,两人一直对峙长达两个小时。许某提出将软管放松一些,并发誓不再实行侵害,周某看绑的有点紧,心里有些不忍,于是过去放松软管,但在这个过程中,许某居然趁机开始挣脱。
周某担心对方挣脱后会继续侵害自己,于是用嘴咬了许某的手指和手背,同时用力向后拽拉软管及许某后衣领,过了一会儿,许某身体突然前倾,倒在了土路上。
周某以为许某在装死,赶紧跑回了家。到了第二天,周某在村领导的陪同下,前往现场查看,她才发现许某已经死亡了。事后,周某及时报警,主动投案自首,经鉴定,许某死于勒颈窒息。
在本案中,争议的关键在于周某实施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其一,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五个要件:(一)、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二)、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三)、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四)、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周某面对许某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许某实行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对方死亡的结果发生,但是周某在高度紧张和惊恐状态下,不能苛求其对许某是否继续实施不法侵害作出精准判断,因此应当认定不法侵害在持续进行。
根据《刑法》关于特殊正当防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许某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危及到了周某的人身安全,因此周某的反抗手段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之必需,即使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其二,周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许某已经被周某用软管所制服,人身危险性明显降低。许某在制止不法侵害的时候选择的方式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关键在于在对方人身危险性明显降低的同时,周某实施的防卫行为是否有必要将对方勒死,而且在此期间,许某处于劣势地位,并不存在具体的暴力性侵害行为。
因此,支持防卫过当的人认为周某实施的防卫手段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当成立防卫过当,只不过周某主观上存在着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结语
最终检察院认可了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周某不予起诉。
该案件与昆山龙哥反杀案一起被最高检列为正当防卫不捕不诉的典型案例,这就体现了谁死伤谁有理正式成为了过去式,一切要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与此同时,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工作思路的转变,从被侵害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更有利于还原案件真相,使法律与人性相结合,从而改变以往单一刻板的法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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