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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2022-09-26 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1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预借提单是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使卖方能赶在信用证有效期届满前顺利结汇。

无论是预借还是倒签提单,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都晚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也就是晚于托运人(卖方)和收货人(买方)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由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 倒签提单

(这正是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的原因所在)。托运人未能将货物按照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装船付运,首先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运人答应了托运人的要求而预借或倒签提单,那么,承运人在提单签发日期这个重要问题上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而且承、托运双方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了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的利益。

属于倒签提单.

2.德国公司应立即通知信用证的开证方货物情况,以便其变更信用证的收货\装船日期等,这样更有利于双方利益的维护.

收货方的损失依合同要求违约赔偿,可要求卖方以及承运人赔偿.权利源于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

对于倒签提单,收货人可基于以下两点拒绝收货: (1).货物跌价。在订立合同时销路较好的货物,在货物运抵后却价格下跌,买方无利可图,甚至有可能亏本,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急于想甩掉包袱。此时,若出现倒签提单情况,买方正好有了可乘之机。买方可以通过向装运港的港口当局或查看运货船的,航海日志,就可以掌握真实情况。一经证实提单倒签,他就会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收回货款,赔偿的责任则完全落在承运人身上。 (2).应节货物。对于应节货物而言,如果不能在买方预计供货的节前运抵,买方的损失会很大;所以,买方会千方百计转嫁这个损失。如果其发觉提单倒签,则又为其提供一个机会。

国际商法案例与分析

法理引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rticle 17[第十七条]:“An offer, even if it is irrevocable, is terminated when a rejection reaches the offeror.[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分析:因为卖方12月1日的发盘构成要约,有效期到12月31日,但买方在12月10日拒绝了该报价,导致发盘终止要约失效。虽然买方12月15日(要约有效期内)改变主意,接受发盘进行了承诺,但是未能构成要约-承诺的合约关系。

结论:合约不成立。

商法案例(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两道关于商法的案例题,求大神详细解答

依照1993年公司法合同有效,损害赔偿难,无明确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该法律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规定。因此这个案件按照93的公司法,依照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李振东和银行之间设定的抵押担保是合法有效的。

其他股东的赔偿只能通过民法通则第66条按照类推适用原则来确定李振东对其他股东的损害赔偿。

根据2005年的公司法该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损害赔偿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 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由于公司法第105条,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李振东没有通过股东大会擅自签订抵押担保。银行作为第三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有权限,在这里作为善意相对人。所以合同仍然有效。但是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1款和第2款要求李振东个人承担滥用权利而带来的损害赔偿。

参见:2005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依照上面的提供的分析方式自己试一试。只要答案可能对您的考试并无裨益。

商法案例选择题,高分

(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有管辖权,

依据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时应适用中国

法律

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应适用新

加坡法律

D.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应适用何

种法律由该委员会决定。

(2)不考虑茶叶串味的原因及责任人,则串味的这20吨茶叶的损失()。

A.确应由乙和丙承担

B.应由甲、乙、丙三方分担。因为正如我进出口公

司所言,CFR条件下当事人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

舷为界,故茶叶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应由三家

买方分担

C.应由甲、乙、丙三方及我国进出口公司共同分

担,这样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D.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因为在货物运输过程

中,合同项下的货物尚未划拨出来,即货物尚未

特定化,因此不具备发生风险转移的条件,航程

中的损失仍应由卖方即我进出口公司承担

(3)对于新加坡进口商甲提出不能接受货物这一事实,以下认定正确的有:()。

A.无市场需求并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所以如

不存在其他抗辩理由,甲仍有义务接受货物。

B.茶叶运到新加坡后,市场行情变化这一情况确实

是当事人人力不可抗拒的,因而应认定为不可抗

力事件

C.其实甲可以接受这批货物,然后根据他已投保的

一切险而就市场变化造成的货损向丁保险公司索

D.即使甲接受这批货物,他也无权就这一市场需求

变化造成的货损向丁保险公司索赔

C.其实甲可以接受这批货物,然后根据他已投保的

一切险而就市场变化造成的货损向丁保险公司索

D.即使甲接受这批货物,他也无权就这一市场需求

变化造成的货损向丁保险公司索赔

答案:

1.C

2.B

3.A、D

商法案例之破产信托

大哥,你的问题太专业了,还好我能力范围之内能回答你。

①该笔1000万元的资产能否被列为侵犯财产,为什么?

答。。。 不可以,信托法第一章第15条规定,第一......委托人死亡或者法人委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的情形,对信托财产应当按照如下两项原则进行处置:第一,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二.....第二,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后面还有点,不说了解释起来麻烦)

所以根据本法本章本条的第二种情况(看好了 是第二种情况)甲和丙同时是受益人,其财产不做为清算财产。属于法律保护的资产。

②对其中设立了抵押担保的200万元资产,相关债权人

答 在该笔资产中有200万元资产在签订信托合同前,已设立抵押担保 这个我觉得应该行使优先求偿权吧。也就是说属于担保收益方的优先求偿权。

我这全是一个一个字敲上去的,就连信托法都是我磕磕巴巴想起来的。所以没功劳也有苦劳的。

商法的案例分析?

该公司应当为公司法规范的公司。

合伙企业法未禁止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带有“公司”字样,但是,一般说“公司”就是指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

1,甲不出资,亦没有在股东名称里出现。那么,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甲不为该公司股东。只有股东才有分红权。所以,甲没有分红的权利。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乙出资,应当为该公司股东。但是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公司承担。股东对公司只负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丙不出资,就不为公司股东。无法在股东名册中记载。股东应当出资。

4,企业名称错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名称应当含有“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公司法第8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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