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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银行案件(烟台银行段义文经济案件)

2022-09-06 案件

烟台 叶文君已经被判了吗?

烟台叶文君是烟台银行曾经的,董事长,党委**,现在已经被判了刑。

破产案件管理可以直接认定人格混同吗

公司人格混同主要表征为组织机构的混同、经营业务的混同和公司财产的混同。特别是公司的财产混同,从根本上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有可能严重影响关联公司偿债能力,因而也是认定公司人格混同最重要的依据。

《破产法》并未禁止已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再向破产企业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更加没有条款规定债权人追究破产企业连带责任人的诉讼只能以债权人代表诉讼的方式提起,甚至根本没有债权人代表诉讼这一概念。并且,通过审判实践总结的法学理论观点,基本上认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发现债务人存在人格混同情况时,债权人另行对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债权这一诉讼途径。二审法院关于烟台银行只能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起债权人代表诉讼的观点,是对《破产法》的错误理解和适用。

在法院认定人格混同之前,破产管理人将交易公司的财产纳入破产财产并没有法律依据。

巨款遭行长转出支行行长获刑没?

在烟台银行一支行开立账户后,近千万元资金被支行行长擅自转出,用于偿还其个人高利贷。因此佳人递贺卡(北京)有限公司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近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佳人递公司代理律师处获悉,朝阳法院已经审结此案,判决涉事支行返还佳人递公司存款本金及利息。

近千万存款“消失”

储户起诉银行索赔

佳人递公司介绍,公司在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开设银行账户后,于2011年10月、11月先后向该账户汇入1000万元。2012年3月,公司收到对账单后发现,旗下账户内的9972100元存款被人非法转出,账户余额仅剩28000余元。后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是原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负责人刘维宁等人擅自转走。

此后,佳人递公司将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本金100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赔付利息。佳人递公司表示,虽然账户余额中尚余28000余元,但因账户目前状态为“久悬户”,所以无法对其进行操作,同意余款由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自行处置。

挪用储户存款

支行行长获刑

挪用佳人递公司存款的银行“内鬼”早前已经获刑。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年起,原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行长刘维宁先后从王学波、王志风兄妹处借得大量高利贷资金。2011年10月中旬,王学波、王志风兄妹先后介绍三家公司到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开户,其中就包括佳人递公司。

其间,刘维宁利用支行为上述公司办理开户手续、制作预留印鉴之机,指使他人为公司私设了账户密码。后刘维宁将上述三个公司账户内存款共计83972400元(含佳人递公司9972400元)分别转到个人控制的账户内,用于偿还高利贷及自用。2014年4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刘维宁无期徒刑。

来自中华网

烟台银行案件(烟台银行段义文经济案件)

 

烟台银行逾期多久会让保险公司代偿还钱

一般来说,用户只要逾期时间超过80天,就会出现代偿的记录。

超过这个时间段,如果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拒不还款,那么放款的银行会向保险机构提交申请,进行理赔。保险机构会把欠款、违约金、利息等一并赔付,那么该用户这笔账单的债主就由放款方变成保险公司。

担保代偿是指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

储户千万巨款遭银行行长转出钱由谁来还?

在烟台银行一支行开立账户后,近千万元资金被支行行长擅自转出,用于偿还其个人高利贷。因此佳人递贺卡(北京)有限公司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据悉,朝阳法院已经审结此案,判决涉事支行返还佳人递公司存款本金及利息。

近千万存款“消失”

储户起诉银行索赔

佳人递公司介绍,公司在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开设银行账户后,于2011年10月、11月先后向该账户汇入1000万元。2012年3月,公司收到对账单后发现,旗下账户内的9972100元存款被人非法转出,账户余额仅剩28000余元。后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是原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负责人刘维宁等人擅自转走。

此后,佳人递公司将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本金100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赔付利息。佳人递公司表示,虽然账户余额中尚余28000余元,但因账户目前状态为“久悬户”,所以无法对其进行操作,同意余款由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自行处置。

挪用储户存款

支行行长获刑

据了解,挪用佳人递公司存款的银行“内鬼”早前已经获刑。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年起,原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行长刘维宁先后从王学波、王志风兄妹处借得大量高利贷资金。2011年10月中旬,王学波、王志风兄妹先后介绍三家公司到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开户,其中就包括佳人递公司。

其间,刘维宁利用支行为上述公司办理开户手续、制作预留印鉴之机,指使他人为公司私设了账户密码。后刘维宁将上述三个公司账户内存款共计83972400元(含佳人递公司9972400元)分别转到个人控制的账户内,用于偿还高利贷及自用。2014年4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刘维宁无期徒刑。

银行拒绝承担责任

辩称原告串通牟利

虽然刘维宁已经获刑,但佳人递公司的上千万元资产却迟迟没有下落。在佳人递公司诉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案庭审过程中,对银行内部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擅自转出存款的事实,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均表示认可。

但银行认为,佳人递公司与王学波、王志风兄妹及刘维宁三方存在恶意串通。王学波介绍佳人递公司将钱款存入银行后,由刘维宁将钱款贷给王学波放高利贷。正因为钱款被存入银行,有了银行信用的担保,佳人递公司才放纵王氏兄妹用该笔钱款放贷。

烟台银行认为,佳人递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真实目的是高息把钱借给他人,从中收取高额利息,并将风险转嫁给银行,应认定无效。佳人递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银行返还钱款

银行应保障储户权益

日前,北京朝阳区法院判令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返还佳人递公司本金99724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员工个人行为致储户经济损失,银行是否应该担责”,法院认为,佳人递公司与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理应保障其存款安全。刘维宁非法挪用佳人递公司存款,系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内部管理等问题造成,并不能免除银行对外向佳人递公司给付存款的义务。且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作为刘维宁职务侵占罪的被害单位,取得了涉案被侵占款项的执行文书,因此涉案款项即便追回,也应当由胜利路支行行使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并不影响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佳人递公司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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