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20年颁布婚姻法(民法典2020年颁布婚姻法离婚)

2022-09-25 民法典

民法典颁布后婚姻法还有效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不再施行。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会正式生效,届时最高法院将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九部法律,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应该同步废止,其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矛盾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则可以等待最高院颁布新的司法解释来进行修改或者替换,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应根据《民法典》条文内容及精神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容包括八个部分: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六编继承,第七编侵权责任,附则,一共1260个条款。《民法典》第1260条(最后一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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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民法典婚姻法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在法典的第五编,一共五章,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婚姻篇与之前的婚姻法的变化主要,新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等五处较大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__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新婚姻法2020年新规离婚

新的《民法典》婚姻法就离婚问题作出了以下新规定:

1.有关离婚冷却期的新规定。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反悔的,可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

2.经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又提起离婚诉讼,分居超过一年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3.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挥霍了财产,法院可以少给或者不给离婚中挥霍的一方共同财产。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届时,该条例将被民法典取代,相关的司法解释将无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都要求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有意愿,并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应当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提出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确已破裂,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应准予离婚调解失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持续存在;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军人同意,但军人有严重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双方希望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离婚,不解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扩展资料: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应由哺乳期的母亲抚养。经母乳喂养的子女,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双方应就费用的数额和持续时间达成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来协议或者确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子女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主要原因消失后,恢复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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