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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国际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2022-09-25 案例

关于国际法中引渡的案例及分析

马尔丹米歇尔涉嫌强奸引渡案--引渡案件如何进行司法审查?(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0期) 引渡请求国:法兰西共和国。 被请求引渡人:马尔丹·米歇尔(Martin Michel),男,1945年3月3日出生,法兰西共和国国籍,住法兰西共和国巴尔米斯特平原市共和国大街353号,1998年9月入境,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联盟镇凤凰新村48号。2001年10月30日被引渡逮捕。现在押。 委托代理人:刘胡乐、赵大明,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1年6月1日,法兰西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涉嫌犯强奸罪的法兰西共和国公民马尔丹·米歇尔。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规定,于2001年9月25日以(2001)刑引字第1号指定审查引渡请求决定书,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兰西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作出(2001)云高法引字第1号引渡裁定书,裁定法兰西共和国对被请求引渡人马尔丹·米歇尔提出的引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的引渡条件,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引渡裁定进行了复核。 本院经复核确认:法兰西共和国引渡请求所指马尔丹·米歇尔涉嫌于1982年至1992年间,在法兰西共和国对15岁未成年人和与其有亲权关系的15岁以上未成年人实施强奸和强奸未遂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法兰西共和国刑法》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法兰西共和国对马尔丹·米歇尔的引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的准予引渡条件。 在本院复核期间,马尔丹·米歇尔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认定马尔丹·米歇尔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如被引渡回国,可能受到残忍待遇;马尔丹·米歇尔系合法入境,并与中国公民奚某生有一女,对其基本权益应予保护,请求不予引渡。本院认为,法兰西共和国为请求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马尔丹·米歇尔提出的被引渡回国后可能受到残忍待遇的理由缺少依据;其合法入境不属于不予引渡的法定条件;对其与中国公民奚某所生女儿的相关权益,法兰西共和国已表示予以妥善解决,故对马尔丹·米歇尔及其委托代理人不予引渡的请求不予采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兰西共和国对被请求引渡人马尔丹·米歇尔的引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的准予引渡条件的裁定。 审判长 南英 审判员 高憬宏 审判员 薛淑兰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常朝晖

国际法案例(国际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法关于某海盗行为的案例分析

1. 属地啊 海港附近,无论是在港口,内海还是领海,都是一国的领土,实行属地管辖

2. 其实关键看海港附近到底是哪,一般是内海或者领海吧,那A是不能进入到属于他国的领土的。个人认为只有两种情况A国可能进入打击海盗,一是B国请求A国国际协助,而是B国请求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让他国进入,有限制条件。但原则上来说,如果这个区域不是国际海洋重要通道的话,安理会也不会通过决议。

注意,港口是属于一国的领土的,对于在港口的外籍船舶,若是船舶的内部事务,港口国是一般不管的,例外为:扰乱港口安宁,受害方位沿岸国或其居民,案情重大及应船长或船长国领事请求 但是要是海盗的话肯定管啦

国际法上,海港有专门的港口制度,算一国领土

普遍管辖 若是公海,则是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 各国对公海上发生的海盗行为,非法广播,贩运奴隶及毒品案件有普遍管辖权。

国际法的一道案例分析题,请各位帮帮忙

.中国对此案件有管辖权!(属地管辖原则)

2.根据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以外(此处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都适用本法)

3.不引起国际法律责任!因为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家因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现代国际法还包括国家对自己或本国公民、法人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责任!其实说白了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国家~根据本案情,相关国家并无不当!所以不引起国际法律责任!~

个人见解,以上仅供参考!~

谁知道国际法中的比较著名的案例“隆端寺案”的始末?

隆端古寺案

隆端古寺位于扁担山脉的一个隆起的高地上

它构成泰国与柬埔寨之间边界的一部分.根据1904年2月13日暹罗(当时泰国称为暹罗)和法国(当时柬埔寨是法国的保护地)之间的一项条约的规定,双方同意这一点上的边界线,应沿着分水岭线划出.为进行实地划界而设立了一个混合委员会.

当时泰国政府委托一个法国调查队绘制该地区的地图1908年,地图在巴黎出版,同时也将也图送交泰国政府.在地图上明确标出了隆端古寺位于柬埔寨一边,但泰国政府.未表明任何异议(直到1935年以前)。后业,法国政府获悉泰国把其看守人安置在寺内,

于1949年和1950年向泰国政府提出多次抗议照会,终未得到回答.1953年柬埔寨获得独立后,新政府企图在该地区建立权力机关都没有成功.之后,柬泰双方又经过多次谈判而失败.

1959年10月6月,柬埔寨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宣告隆端古寺的领土主权属于柬埔寨,泰国应撤退它驻扎在古寺遗址的武装部队.

1960年5月23日,泰国政府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1961年6月26日,国际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驳回了泰国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

1962年6月15日,法院对案情实质作出了判决.法院以9票对3票判定隆端古寺是在柬埔寨境内,而泰国有义务撤回驻在该地区的一切军事人员和民事人员.法院还以7票对5票判明泰国应将其在占领时期从寺内搬走的一切物品归还柬埔寨.

扩展资料;

本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两方面:

(一)涉及国家领土主权问题

泰国与柬埔寨之间的争论点,主要是隆端古寺及其周围的土地的主权是属于哪一国.泰国认为法国于1908年出版的地图不是混合委员会所制,它有严重错误,

如果根据真正的分水岭划出的边界线就应把该寺的地区划在泰国一边.但是,国际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认为真正的问题是,泰柬双方是否已接受了这张地图上指出的边界线.从实际看,泰国接受这张地图和地图上指出的边界线.

现在,泰国出兵占领隆端古寺地区,这无疑是对柬埔寨国家领土主权的侵犯.

(二)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

泰国政府给以抗告,就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因为,泰国政府认为,该国虽然曾在1929年9月20日发表了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并在1940年5月3日又发表声明,同时将第一个声明展期10年。

但是,国际法院与过去常设国际法院不同,因此认为由于这个声明不是以"国际法院规约"签署国的身份发表的,所以应随着泰国参加"规约"而自然于1946年失效,这个声明也不因参加规约而延期.

泰国政府还指出,按照《规约》第36条第5款以及国际法院对以色列——葡萄牙案的判决精神,它接受强制管辖的声明无效,因而泰国不愿接受国际法院的管理.

1961年5月26日,国际法院对泰国的抗告作了判决,肯定了国际法院对此的管辖权,因为泰国政府所发表的接受强制管辖声明仍是有效的.

参考资料来源;新浪网——隆端古寺案

请分析国际法经典案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纽伦堡审判是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进行的.该法庭是按照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而设立的.它由苏、!美、英、法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组成.截至1945年末,加人上述协定的国家除苏、美、英、法外,还有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塞俄比亚、希腊、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乌拉圭、委内瑞拉和南斯拉夫.这些国家就是法庭的原告,并且这些国家各指派了1名检察官,组成侦查和起诉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5年10月18日向法庭提起控诉的被告有6个犯罪组织和22名德国首要战犯.6个犯罪组织是:

(1)纳粹党的领导团.是以元首希特勒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其目的是帮助纳粹党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被控使被吞并的地区同化于德国,迫害犹太人,虐待战俘等罪行。

(2)秘密警察队和保安勤务处.前者是元首的警卫队,后者自1936年与前者结合在一起.被控罪行主要有迫害犹太人,残暴杀人,推行奴隶性劳动计划,虐待和杀害战俘。

(3)党卫军.是元首的警卫队,被控积极参加导致侵略战争的行动,迫害和消灭犹太人,滥施暴行和杀害,实施奴隶性劳动计划,虐待和杀害战俘等罪行。

(4)突击队.是个政治性的组织,是德国国社党的坚强臂膀.对宣传国家社会主义,反犹太人,建立纳粹恐怖统治起了重要作用.被控参与对犹太人的暴行,野蛮虐待集中营的被囚者。

(5)德国内阁.包括1933年1月30日以后的普通内阁成员、德国内阁国防委员会成员以及秘密内阁会议成员.被控犯有侵略战争阴谋,犯有被《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的罪行。

(6)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是以希特勒为统帅的最高军事权力机关,居于支配地位.被控犯罪的组织成员130人,罪行是积极参与和进行希特勒的所有犯罪(国际罪行活动)。

被控告的德国首要战犯者:赫门??威廉??戈林,鲁道尔夫??赫斯,乔西姆??冯??里宾特洛普,威廉??凯特尔,恩斯特??卡登勃伦纳,阿尔弗来特??罗森堡,汉斯??佛兰克,威廉??佛利克,茹留斯??斯特莱彻,瓦尔特??冯克,卡尔??杜尼兹,艾利区??莱德尔,巴尔多???冯??舒拉赫,弗立兹??索克尔,阿尔弗来特??约德尔,阿都尔??赛斯——殷奎特,阿尔伯特??确比尔,康士坦丁??冯??牛赖特,马丁??鲍尔曼,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这22名被告均被控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并参与制定或执行犯有这些罪的共同计划和阴谋。

法庭依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确立了它对罪犯和罪行的管辖权.据《欧洲圉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规定:“依本宪章第1条所称的协定,为审讯并惩罚欧洲轴心国家的首要战犯而设立的法庭对于为欧洲轴心国家的利益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不论其为个人或为组织的成员,均有审讯及惩罚之权:本法庭对于下列各行为,或其中任何一种行为,有管辖权.犯有此种行为者应负个人责任1)破坏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实施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2)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种罪行包括,但不限于:杀害或虐待属于占领区或在任何占领区的平民,或为从事奴隶性劳动或为其他围的而将平民劫持、杀害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恣意破坏城市乡镇,或非为军事需要而进行毁坏.(3)反人类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期间对于任何平民的杀害、灭种、奴役、放逐及其他不人道的行为,或基于政治、人种,或宗教之理由而目的在于进行属于本法庭管辖之任何犯罪活动或与此有关的迫害行为,至于其是否违反罪犯所在地圄的法律在所不问.参与制定或实施旨在犯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同谋者,对于任何人为实现这种计划而作出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第9条规定:“在审判任何团体或组织的任何个别成员时,法庭可以宣告该个人的所属的团体或组织(在和该个人得被判处罪行的任何行为有关的情形下)为犯罪组织……”另外,宪章第1o条还规定:“在团体或组织经法庭宣告为犯罪组织的情形下,任何宪章签字国的国内主管机关均有权参加该组织的个人交付其国内的、军事的或占领当局的法庭审判.在这种情形下,团体或组织的犯罪性质应认为己经确定,而不应有所疑问。”

法庭自1945年11月20日开始审讯,共举行了403次公审庭,讯问了94名证人并收到了143名证人的书面证言.法庭还指派了若干委员听取有关各个组织的证据.听取辩护方的101名证人的证言,收到其他证人提供的1809份宣誓证书.收到了为各政治领导人提出的38000万份宣誓证书,为党卫军提出的136230宣誓证书,为突击队提出的10000份宣誓证书,为保安勤务处提出的70000份宣誓证书,为参谋本部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提出的3000份宣誓证书,为秘密警察队提出的2000份宣誓证书.还听取了22名证人为各个组织提供的证言.法庭的审讯活动于1946年8月31日结束,于9月作出判决,并于9月30日至10月1日宣布了判决书。

判决书宣布1)纳粹党的领导团是犯罪组织.因为它是以元首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它的首要目的和活动是帮助纳粹党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为此而使吞并的跑区同化于德国,对犹太人的迫害,奴隶性劳动计划的实施和对战俘的虐待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均属犯罪的.(2)秘密警察队和保安勤务处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实行残暴和杀人行为;管理在占领区实行不法行为:实行奴隶劳动计纳,虐待和杀害战俘等.依《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属犯罪行为.(3)党卫军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进行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里滥施暴行和杀害,在管理占领区中进行非法活动,实行奴隶性劳动计划,以及虐待和杀害战俘.宪章规定这种行为为犯罪行为。

判决书另称:突击队、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不是犯罪组织。

判决书宣布了以下被告人的罪行和处罚:戈林、赫斯、里宾特洛普、凯特尔、卡登勃伦纳、罗森堡、佛兰克、佛利克、斯特莱彻戈冯克、杜尼兹、莱德尔、舒拉赫、索克尔、约德尔、赛斯——殷奎特、鲍尔曼等人有罪并处以绞刑.冯克、莱德尔有罪并处以无期徒刑.判处舒拉赫和斯比尔有罪并处以20年徒刑.判处牛赖特有罪并处以15年徒刑.判处柱尼兹有罪并处以10年徒刑.因为上述被告人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犯有《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或犯有这三种罪刑之一两种罪行。

判决书宣布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无罪并予以释放。

“国际法进行裁判中有关中国的案例”介绍一个好吗?

比如说中国引渡重犯,中国商家在海外的倾销被人家审查

国际法的造法方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这已得到几乎是普遍一致的赞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条约:条约和其他经一致同意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主体可以通过它们(如果是国际习惯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布、修改或发展现行的国际法。它们也可以通过条约将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转变为联合的或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社会。

国际习惯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国际习惯法的构成有两个要素:1.普遍的或区域性的国家实践;2.这种实践为有关国家承认为法律。国际习惯法常常是以早期条约的某些条款为其渊源,这些条款后来就被承认为法规。但是也有个别的国际法规则是由世界列强的大致相同的实践发展而成的。

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只有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法没有相应的规则与之平衡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辅助性的。这种原则必须是一般的法律原则,而不是作用范围有限的法律规则;它还必须得到有相当多的国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体系)的承认。

在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里的国际法:国际习惯法的主要规则可以概括为7个基本原则:即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和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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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国际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关于国际法中引渡的案例及分析 马尔丹米歇尔涉嫌强奸引渡案--引渡案件如何进行司法审查?(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0期) 引渡请求国:法兰西共和国。 被请求引渡人:马尔丹·米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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