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就在身边(身边存在的侵权行为与解决办法)
我们身边发生的侵权事件
案情:
1993年7月22日,原告农垦公司与被告住宅公司就农垦大厦的施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载明,建筑面积暂定43277平方米,工程分两期实施,第一期工程细节在合同中明确予以规定,第二期工程则视情况另签协议。1996年7月,农垦大厦一期土建工程完工。因建设资金问题,二期工程没有继续修建。
1997年7月7日,农垦公司取得农垦大厦的房屋所有权证,该证书“房屋状况”载明了“商场、办公”用途。一期工程完工后,农垦公司入住使用了一部分,出租给他人使用了一部分,住宅公司以工程款未支付完毕为由占用了部分楼层拒绝撤出。2001年9月,农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住宅公司撤出施工现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9日终审判决住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农垦大厦第二、三层房屋腾空交付给农垦公司。判决生效后,住宅公司于同年9月20日撤出所占房屋。
2005年11月,农垦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住宅公司赔偿自2002年5月29日起至撤出农垦大厦期间占用该房屋的经济损失3407500元。住宅公司以其未构成侵权、未经综合验收(主要为消防)的房屋不能投入使用因而农垦公司没有损失等理由拒绝原告的赔偿请求。
分析:
第一,在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中,国家公权对私权行使的适度干预。
民事权利的行使因受国家公权力的限制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发生并不多。有观点认为,民事权利之争由民事法律调整,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违公法,应由执行国家公法的具体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行政上的处罚,不能因其有违行政法规而使其民事权利得不到保护。
第二,所有权权能具有可分性,侵犯不同的权能会产生不同的侵权后果,侵犯所有权的侵权责任承担应与侵权后果相适应。
但本案判决可能引起的争议在于,在本案判决之前,住宅公司占用农垦公司房屋的行为已被重庆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2036号判决认定为侵权,而此案中农垦公司要求住宅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予以赔偿损失的诉求未获支持,这与前案的认定是否存在矛盾?
对此,判决指出,关于住宅公司不构成侵犯农垦公司房屋“使用”权的认定,与重庆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2036号判决中关于住宅公司已构成侵权的认定并无矛盾。
扩展资料:
侵权行为与违约区别:
一、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二、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权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权
说一说你身边的侵权行为
1.除了在家里,出了门随处被摄像头监视!
2.驾驶汽车时,一点儿过错没有,撞了非机动车和行人造成伤亡的,机动车也要赔付10%款项!
3.火车、飞机、汽车晚点是“正常”现象!
4.有座位的票款和无座位的票款是相同的!
5.客运车辆承包,为省钱,夏天大巴不开空调!
6.买东西时顾客是上帝!维修和退换货物时卖家是上帝!
7.食品、药品、保健品不是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后才上市!而是让老百姓用身体和生命去“检测”!
8.各种宠物的叫声、粪便让人烦恼!
9.中国手机资费全球最高!
10.中国燃油价格超过发达国家!
11.手机信号不稳定!
12.QQ在24小时中可以掉线数秒的次数可达50次以上!
13.国人不分场合的随意吸烟!
14.国人公共场合随意高声喧哗!
15.饭店食物盐量超标、味精超标、滥用色素、滥用香精、地沟油等等等等!
16.各种污染国家不积极治理!如:废水、废气、烟尘、随便焚烧垃圾、噪音!
17.非法强制拆迁!
18.垃圾信息!
19.汽车4S的“抢劫性”维修费!
20.二级国道及以下等级道路的乱收费!
21.医疗部门的“抢劫性”药费!
22.不征求病人及病人家属意见开高价药、抗生素药!
23.医疗部门为赚钱对病人的各种理由的超范围检查!
24.全国上下随处称重物品的缺斤短两!
25.到银行办理业务的耗时排队等号!
26.服务行业把本来服务性质的个项部门承包出去,用于赚钱!
27.旅游旺地的随意宰客!
28.旅游公司带旅游团时,强行逼游客购物!
29.用双关语欺骗客人!如:卖茶鸡蛋,牌子上写着:俩五元!不管你问卖主说:五元两个?还是两个五元?他都答:是!等你给他五元拿两个鸡蛋时,他才说:俩!五元!你还不明白,他解释:俩个五元!一个鸡蛋!你这时不要都不行了!他说:你摸过了谁还能吃?拿钱!
30.出租车司机“自己控制”遥控计价器!夏天不开空调(开车才告诉你:“空调干坏了”!多绕路!
31.自己带酒去饭店,酒店要收开瓶费!自己带茶叶,酒店要收开包费!
细想想,太多了,就说这点儿吧!
身边存在的侵权行为,有什么解决办法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害,如车辆被盗,也包括间接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
解决方法:
1、进行协商
2、走法律程序维权
爱奇艺正式起诉B站,身边还有哪些明目张胆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在大学时关于专利与创意的剽窃时有发生且很隐秘,一些创新能力不足的教师会发布一些创新类的作业让学生去发挥自己的灵感创作,而这些作业里优秀的一部分会被保存下来用于老师自己的创作,毕竟很多时候发明仅仅需要的只是一个灵感或者创意。这样的知识剽窃十分隐秘而且被发现了对于教师而言也有无数的理由来辩解。当然这样的情况是极少数但也是会发生的。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一般认为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保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智力成果的侵害行为,知识产权法对于民法而言属于特殊法。日常生活中有很多行为都是与侵犯知识产权,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登记注册的网站,域名,地名,场所等使用类似的名称,标识等都属于侵犯知识产权。
还有一种知识产权剽窃日常生活中就时有听说,例如自己创作的招牌作为自己小店的招牌,但这些招牌大多时候是没有去注册商标的,毕竟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的招牌也是需要注册商标的哪怕店再小。很多无良的个人或者团伙就明目张胆的对这些商家下手,提前注册这些商家的商标或者肖像来讹诈商家,对于这些商家而言真的是有苦说不出。
所以日常生活中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免被不良分子钻了空子。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是比较完善的,所以要及时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防护,形成闭环,让不良分子无机可乘。当已经遭遇到侵权行为的要及时申诉进行维权。
身边存在的侵权行为解决办法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害,如车辆被盗,也包括间接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
解决方法:
1、进行协商
2、走法律程序维权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哪些侵权行为?我们该如何维权?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哪些侵权行为有:人身安全,知识产权,肖像权,财产安全,自由言论权,专利权,消费权等等。
维权方法:
1、拨打12315的热线进行投诉,如果要你留言的话你就留言,他们会给你打电话的。
2、直接去当地工商局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
3、找商家的售后服务和负责人,一般来说这些地方会给你提供售后服务,如果这些地方推脱扯皮,你再打12315进行投诉。
4、依靠法律手段,我国法律有相关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些条款,如果伤害你的巨大利益,可以提起诉讼。
5、通过微博、电视台、报社的举报等途径,让事件曝光,让他们还你一个公道。
扩展资料:
关于维权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日益走进百姓生活,工商企业也越来越多地参与消费维权。
谈到维权,一些企业的负责人也认为,由于人们习惯上将消费者定位为弱势群体,所以,只要消费者买的产品有一丁点问题,不论其投诉理由成不成立,都会得到社会的广泛同情,受到保护。面对消费者的投诉和责难,商家即便蒙受不白之冤,也是有口难言。
商家的忍气吞声,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某些消费者的蛮横无理。其实,即使商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问题,厂家解决不了,可找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投诉解决不了,还可诉诸法律。所以,我们要有维权意识,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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