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案例(盗窃罪案例分析)
盗窃罪典型案例 分析
法律分析:1、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元至3千元以上。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犯盗窃罪,“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另外,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求盗窃公司财物的案例,越多越好
盗窃公司内自己管理的财物的,属于职务侵占。
这里提供几个案例,只有案由,具体的,你可以在网上搜一下,大家都忙,你也不能太清闲了不是:
唐志华等五人依法、职务侵占、企业人员受贿案(高法公报2002/184)
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罪(高法公报2002/195)
白春晓职务侵占上诉案(蒙2000/121)
刘战虎、周萍侵占案(京2000/127)
王献慧职务侵占案(京2001/132)
夏钦伟职务侵占上诉案(浙2001/85)
王道生职务侵占案(苏2000/78)
张晨职务侵占案(沪2000/76)
石宁年贪污、丁志良依法、职务侵占案(沪2000/141)
赵红彬职务侵占案(川2000/97)
后面的附注是高法公报哪年的和多少页。省市的,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哪个省分卷和多少页)。
希望我的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您的朋友,中国刑事辩护网赵荔
山西绛县盗采金矿案,8人被刑拘12名人员被处分,事件带来哪些警示?
这个事件告诉我们一定要保护我们的国家资源。
他们是通过“打洞”来偷金矿的
简单来说,一个金矿正常开采后,土壤和裂隙中还会剩下一些无法正常开采的黄金,价值相当于另一座金矿。用水和一些化学物质清洗后,可以再次发现大量的黄金。但这种化学物质遇水会释放出有毒气体,将被冲刷的矿洞变成致命的毒洞,稍作呼吸,就会威胁到人的生命。
偷采黄金是违法的
所有地下矿产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除非你有采矿许可证,否则你不能擅自去地下采矿。盗窃大量矿产资源将构成盗窃罪,造成有毒气体外溢,影响公共安全的也将受到处罚。六名死者的家人是多么的悲伤。年关将近,一家人再也不会聚在一起了。提醒大家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去冒险。
事件带来哪些警示?
如果你想开发金矿,你必须得到国家的批准。在这种情况下,这六个人在没有任何批准的情况下,随意选择了采矿。他们可能认为这些金矿非常有价值,但他们没有发现这些资源属于谁。如果你随意窃取国家资源,那么你必须为你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每个人都必须学会保护国家资源。我个人觉得这个案子很严重,这六个人为了自己的私利,选择了去开采这些金矿,这些人可能不知道金矿属于国家。但在这种情况下,有8人死亡,这是一个非常痛苦的案例。这六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将承担一定的责任。我也希望在生活中,每个人都要遵纪守法,如果有任何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所以,大家一定都要遵纪守法,不要破坏国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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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的案例
被告人马某中。因涉嫌盗窃嫌疑于2011年9月22日被羁押,23日被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中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连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9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中来到福永街道白石厦西区横巷4号被害人何某礼的某烟酒店后面的厨房窗户旁,用路边捡来的木棍将窗户上的防盗网撬开,然后将窗户推开,从窗户爬进了烟酒店内。将放在烟酒店柜台后面的储物架上的8瓶茅台酒(无法拍价)、两饼普洱茶、不同种类的香烟165包(价值2480元),及事主手提包内的一张二代身份证及60多元人民币盗走。后缴回7瓶茅台酒、2饼普洱茶、不同种类的香烟165包。
2、2011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中来到福永街道龙翔北路被害人吴某松的某化妆品店后门处,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起子将店后面的木门撬开,并从小店后门进入店内,将放在柜台上的不同种类的化妆品42支、收银台处的一台台式电脑主机及一台电脑显示器(价值12400元)、挂在店内墙壁上的两台液晶电视机盗走,后缴回。
3、2011年9月 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某中又来到福永白石厦裕华园西22栋一楼被害人陈某峰的电器行门口,用手将卷闸门往上提起来了离地有50厘米左右高度,并从卷闸门下面的门缝里钻进了店内,将放在办公桌上的一台戴尔笔记本(价值3136元)电脑盗走,后缴回。
4、2011年9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中路过福永白石厦永安坊6巷6号被害人汪某君的店门口的时候,发现一个黑色的挎包就放在小店进门处左边的啤酒箱上,被告人马某中遂走进店内趁店主不注意顺手将放在啤酒箱上的黑色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600多元人民币、520元港币、一部黑色金立牌A5手机后缴回手机,作案工具螺丝刀、板手、老虎钳。
9月22日,公安机关接警后通过观看监控录像确认马某中作案嫌疑,在其居住的宝安区福永白石厦横巷十五巷某公寓508房将其抓获,并从其住处缴获不同种类化妆品42支、茅台酒7瓶、普洱茶2饼、不同种类香烟165包、黑色金立手机1部、黑色DELL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一台、赛维克牌电视1台、AOC牌电视1台、作案工具螺丝刀、扳手等。经鉴定,缴获赃物共价值人民币194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中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何某礼、吴某松、陈某峰、汪某君的陈述,证人陈某平的证言,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检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中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认罪,且大部分赃物已起回,因此,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盗窃多次,量刑时应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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