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二)新婚姻法2015年规定,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三)新婚姻法2015年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四)新婚姻法2015年规定,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五)新婚姻法2015年规定,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六)新婚姻法2015年规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新婚姻法对于很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解释。比如2015年规定的,以向银行贷款买房还在按揭的房子应该如何分割做出了规定。对于夫妻双方都没有获得房子所有权的,分为两种情况,婚前和婚后。
2021年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没有朋友能帮我解读一下“婚姻法解释一”?
婚姻法解释一是为了解释婚姻法而出台的一项解释,因为在司法审判当中可能会遇到很多具体的问题,但是婚姻法相对而言在内容上不是很具体,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一,让婚姻法在内容上更为具体详实。
在所有法律当中,相信大家对于婚姻法这一法律可能是最不陌生的。的确,它和每个人都有着密切的关系,那么无论将来是否能够用得到,多了解一些婚姻法的基本法律常识都是没有坏处的,所以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婚姻法解释一的具体内容。
首先解释一出现的时间比较早,是在2001年出现的,因为在同一年新的婚姻法已经修改完成,为了使婚姻法更加具体,便于人们的理解,所以就在12月24号又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一,在解释一出台之后,婚姻法在实际案件当中的运用更加完善,也解决了很多以前苦于没有相关司法条例而无法得到解决的婚姻纠纷。可以说解释一的出现,及时弥补了一些婚姻法上的空白。
其次是关于解释一的内容。解释一一共包括了34条内容,在内容上是所有婚姻法解释中最为丰富的,所以包含的内容也是非常宽泛的。比如它对婚姻法的第3项内容、第32项内容、第40项内容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解释,像关于家庭暴力这个说法,解释一中这样说:家暴是指行为人殴打、伤害、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其他一些暴力手段给自己的家庭成员,在身体和心理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的行为,然后如果是经常性、不间断的家庭暴力就已经构成虐待,法律上会将会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这一项内容也解救了更多的人们。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的一些简单的介绍。希望能够给处在困境的一些人们送去一些帮助,让坏人早日得到应有的惩罚,早些解救处在水深火热的人们,还他们自由和最基本的人身权利。
婚姻法解释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总体而言,《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在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及其补充规定、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司法解释内容的汇总的同时,亦有针对新时代新问题的新规定。
一、坚决反对家庭暴力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1条明确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中所称的“虐待”。
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删除了需“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精神”造成“伤害后果”的限制条件。只要存在家暴行为,在符合“持续性、经常性”的条件时,就可以被认定为“虐待”。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涉家暴离婚诉讼中,女性不仅作为婚姻中照顾义务的主要承担者,更是家暴事件中的主要受害者。现实中,女方对于保存遭受家暴伤害后果的证据一般存在诸多障碍。且家暴的形式众多,对于谩骂、恐吓、侮辱、经济压制等冷暴力形式,对于伤害后果女性更加无从留存证据。且家庭暴力给予女性身体、精神上的伤害实在难以量化。
而根据新的司法解释,面对家庭暴力,重点证实家庭暴力的的发生即可在离婚诉讼中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审判机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与评判以“持续性、经常性”作为重要依据,其实质倾向于家庭暴力中受害女性权益保障。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41条中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要求。
二、仅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条参考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相比原规定,删除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只要是同居关系,无论是双方均为未婚男女还是一方已经成婚的,单独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都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目前在我国尚有较大空白。同居关系目前已经是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但目前法律层面缺乏具体的调整规则,这导致大量因同居而产生的身份关系、亲子关系和财产纠纷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的缺失。特别是同居中女性遭受暴力、虐待如何救济的问题;女性在同居关系中家务贡献无法被合理评价等等,都需要后续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来规制。
三、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4条、25条、26条进一步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明确。
第25条来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系对《民法典》1062条第5款“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进一步解释。其中根据“一方一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夫妻婚后的股票、期权奖励、房屋租金收益等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结合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一步明确。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明确使得夫妻双方能够更加平等、广泛的共有、分享婚后所得的财产利益。更有利于保护因家庭劳动分工不同而更多从事家庭事务和家务劳动一方的利益。
四、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3条、34条、35条、36条对应《民法典》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第33条原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23条的规定。主要涉及配偶对相对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承担责任问题。
第34条原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的内容,主要涉及虚构债务及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范围活动中所负债务的处理。
第35条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的规定。其中“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较原规定删掉了“连带”二字。这意味着,承担清偿责任的一方履行还款义务后,可以主张对方承担剩余债务。不再受所谓“连带”债务的束缚,这对于主动承担债务,勇于摆脱失败婚姻带来的经济枷锁的夫妻一方而言,更有利于保障其积极主动化解债务后向相对方追偿的权利。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近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民法典》1064条中明确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1064条及对应司法解释在维护非举债一方配偶对共同债务知情权和同意权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的防止了非举债一方配偶“被负债”情形的出现。
五、重点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9条至82条,参考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相关规定。
第69条、70条主要为离婚协议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的争议处理。其中第70条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较原规定删除了“变更”二字。
71条至77条原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内容,涉及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股票、债权、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份额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宜。
第78条主要为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夫妻共同房产分割争议的处理规定。该条原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但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计算方式,并没有进一步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第80条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基本养老金分割处理的规定,其中“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最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较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增加了“利息”规定。进一步明确基本养老金的分割规则。
本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第69条至82条,虽然就既往司法解释进行重新整编,但新内容较少,有些问题亦不够细化。比如无过错方的认定规则,怎么才构成对家庭实务(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工作)负担较多。是否可以理解为全职做家务就能够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占据优势。
根据《民法典》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一般对应的是相对方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婚姻过错方,如《民法典》1079所列重婚,实行家暴甚至虐待行为,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但《民法典》1079所列情形属于明显的可以导致应当判决离婚的过错方情形。那么对于偶然出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冷暴力、偶然赌博但导致家庭财产损失较大的情形,可否也被认定为“过错方呢”。本次司法解释中尚没有进行细化。
再结合《民法典》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很明显,该条立法本意是为保障那些全心或者重心留在家庭事务中而缺乏独立正常收入来源,一旦离婚将面临长期生存压力,至少短期内无法像相对方一样正常独立工作的经济弱势方;其方式也是以经济(补偿)的方式予以平衡。但现实生活中,每个家庭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不乏一些自由职业者,在家办公、经商,又或者虽然居家自由时间较多,但并不做家务,实际家务主要有家中老人完成。举例来讲,男方在家办公,但不做家务,家中事务主要有其父母完成,其妻子在外正常上班,那么在离婚诉讼时,男方与其父母一起确认男方对家庭实务贡献远大于女方,女方百口莫辩,人民法院该如何认定?如果同时,男方出轨可否被认定为过错方?如果对家庭实务贡献较多但却又是过错方,人民法院又该如何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予以量化平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宜普遍作为离婚诉讼中最重要的争议焦点,仍需新的司法解释来更进一步的细化处理。
后记
整体而言,《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基本囊括了原《婚姻法》及原司法解释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其重点主要是为《民法典》的施行进行的配套精准梳理。为《民法典》时代,保障男女两性权利和机会平等,实现“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作 者 简 介
连超
专注于经济犯罪研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反商业贿赂、反舞弊、不良资产处置、不动产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第二十一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3、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4、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
2、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3、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经离婚,对未成年的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的义务。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在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出于某种原因不能维持生活时,父母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负担其生活费用或给予一定的帮助。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自愿给予经济帮助,法律并不干预。
4、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义务。教育子女是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家庭教育对子女的成长有很大的影响。父母子女间的亲密关系,为教育子女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因此,教育好子女是父母双方在法律上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道德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有义务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扩展资料:
因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索抚养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已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参考资料:中国台湾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三章 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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