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案例(医院商业贿赂案例)
汽车销售公司以保险费返还名义收受保险代理机构商业贿赂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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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中国典型商业贿赂案案例:
案例一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自2008年5月至2008年8月间,在与相关公司进行的10笔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采取给予相关公司相关个人好处费的方法,作为增加其营业额的手段,涉及总营业额152227.75元。
静安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处罚款150000元。
案例二上海海中洲沈家门渔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于2007年开始将燕鲍翅业务承包给郭某个人经营,并与郭某达成补充协议,收受郭某在每月分成比例之外额外奖励给推销燕鲍翅服务员的促销费用5556.5元,未如实入帐。
杨浦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其违法所得5556.5元、罚款10000元。
案例三北京丹青华瑞科贸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在支付给对方单位相关人员人民币13000元后,实现了销售给海军某工程指挥部136000元计量仪器的销售业绩,违法所得28256.47元。
闸北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其违法所得28256.47元。
案例四上海正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为增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量,分别与施振华(另案处理)等3人达成口头约定,对上述三人提供的业务支付2%的现金“退佣”。2008年1月起当事人共从上述三人提供的业务中获利20088.95元,并按约定支付现金给三人,未如实入帐。
虹口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其违法所得20088.95元、罚款10000元。
案例五施振华收受他人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于2008年1月底,与上海正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达成“退佣”2%的协议后,自2008年1月至2008年7月间,当事人共向上海正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国际货代业务144685.67元,按约定收取该公司给予现金回扣3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虹口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案例六上海神舟商旅酒店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为扩大商务客市场,获取更多交易机会,根据入住客房数、天数等,以“佣金”名义支付现金给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宾馆销售经理或旅行社负责人等个人作为回扣。自2008年4月至9月,当事人支付相关然那员回扣46712元,实现客房收入226530元。
徐汇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七上海生大医保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在向杨浦区牙防所和杨浦区中心医院销售自产“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的过程中,以“劳务费、会务费、赞助费”名义帐外暗中分别支付给牙防所和医院现金贿赂138172.6元和10120元。
杨浦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八上海马良广告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自2007年底到2008年年初,采取向上海光大会展中心、淮海国际广场物业部等相关人员支付现金贿赂23000元的方式,获得为期6年的相关地下车库广告灯箱业务,前述现金贿赂款均由当事人业务员直接用各类餐饮发票来冲抵入帐。
徐汇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九上海贻和图书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为销售教材,先后多次用财物和其他手段向上海电视大学、上海理工大学等三名工作人员(均已判刑)行贿,共计153290元。
杨浦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十甘仁勇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身为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业务经理,为收受回扣,将本单位货运业务交给其他货运公司,并按经营额4%提取回扣计38000元。
有没有商业贿赂导致企业灭亡的案例
讲到“商业贿赂”,这里有一个典型的案例,也就是美国德普公司在中国的贿赂案。“德普贿赂案”发生在1991年底到2002年12月,当时,总部设在美国的天津DPC有限公司为了获得全国各大医院的业务订单,在中国的某些医院以现金支付手段向医院的化验员和医师进行贿赂,以此让医院同意使用德普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在这期间,天津德普公司的行贿金额总计达162.3万美元,同时,公司从中获益200万美元。美国司法部门经查实,认为该行为已经触犯了其国内制定的《反海外贿赂法》,并对该公司进行制裁,共对天津德普公司共计罚款约480万美元。然而,令人更加惊讶的是,德普商业贿赂案发后,在医疗器械业内人士眼中,却是波澜不惊,认为这只是小事一桩。商业贿赂已经渗透到了许多领域,确实到了非重拳治理不可的地步。
竞争法 判断题 题目:只有发达国家存在商业贿赂现象。( )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中国典型商业贿赂案 案例:
案例一 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自2008年5月至2008年8月间,在与相关公司进行的10笔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采取给予相关公司相关个人好处费的方法,作为增加其营业额的手段,涉及总营业额152227.75元。
静安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处罚款150000元。
案例二 上海海中洲沈家门渔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于2007年开始将燕鲍翅业务承包给郭某个人经营,并与郭某达成补充协议,收受郭某在每月分成比例之外额外奖励给推销燕鲍翅服务员的促销费用5556.5元,未如实入帐。
杨浦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其违法所得5556.5元、罚款10000元。
案例三 北京丹青华瑞科贸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在支付给对方单位相关人员人民币13000元后,实现了销售给海军某工程指挥部136000元计量仪器的销售业绩,违法所得28256.47元。
闸北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其违法所得28256.47元。
案例四 上海正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为增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量,分别与施振华(另案处理)等3人达成口头约定,对上述三人提供的业务支付2%的现金“退佣”。2008年1月起当事人共从上述三人提供的业务中获利20088.95元,并按约定支付现金给三人,未如实入帐。
虹口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其违法所得20088.95元、罚款10000元。
案例五 施振华收受他人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于2008年1月底,与上海正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达成“退佣”2%的协议后,自2008年1月至2008年7月间,当事人共向上海正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国际货代业务144685.67元,按约定收取该公司给予现金回扣3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虹口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案例六 上海神舟商旅酒店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为扩大商务客市场,获取更多交易机会,根据入住客房数、天数等,以“佣金”名义支付现金给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宾馆销售经理或旅行社负责人等个人作为回扣。自2008年4月至9月,当事人支付相关然那员回扣46712元,实现客房收入226530元。
徐汇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七 上海生大医保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在向杨浦区牙防所和杨浦区中心医院销售自产“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的过程中,以“劳务费、会务费、赞助费”名义帐外暗中分别支付给牙防所和医院现金贿赂138172.6元和10120元。
杨浦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八 上海马良广告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自2007年底到2008年年初,采取向上海光大会展中心、淮海国际广场物业部等相关人员支付现金贿赂23000元的方式,获得为期6年的相关地下车库广告灯箱业务,前述现金贿赂款均由当事人业务员直接用各类餐饮发票来冲抵入帐。
徐汇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九 上海贻和图书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为销售教材,先后多次用财物和其他手段向上海电视大学、上海理工大学等三名工作人员(均已判刑)行贿,共计153290元。
杨浦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十 甘仁勇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身为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业务经理,为收受回扣,将本单位货运业务交给其他货运公司,并按经营额4%提取回扣计38000元。
福建省公布第二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有哪些案例值得关注?
福建省近日公布了第二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10大典型案例,分别包括虚假宣传上市 、虚假宣传产品功能、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刷单炒信等案例。
其中,我觉得值得关注的有商业贿赂、有奖销售和刷单炒信案。
商业贿赂案是指厦门睿鑫顺贸易有限公司为获取旅游团购物的交易机会,通过其员工向厦门嘉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金支付“回佣”,“回佣”金额为游客消费总金额的80%。这个事是比较常见又比较隐蔽的,大家跟团旅游时都会遇到导游带着去购物的情况,很多时候我们都不在意,觉得去哪里购物都是一样的,但这恰恰已经违法了。最终,厦门睿鑫顺贸易有限公司不但被没收所得,而且被罚了30万。
为什么要关注它呢?是因为商业贿赂的成本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实际上竞争并没有让利给消费者。
有奖销售案是惠安县周发珠宝首饰店开展“砸金蛋,送好礼”有奖销售活动,但在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前,该经营场所及宣传单上未明确公布有奖销售活动的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实际上就是噱头,吸引大家买东西而已,最后中没中奖都是店家说了算的。
关注它也是因为生活中比较常见,家具、酒水、装修等等,大家出去买东西时经常被其吸引,但其实没多大效果。
刷单炒信案是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为了增加产品评价、提升搜索排名、增加产品销量,通过自行组织刷手刷单、委托第三方刷单等方式虚构交易。据悉,至案发时,当事人自行组织刷手刷单4540笔,委托第三方刷单274笔。
关注它是因为网购现在已经是大家最常用的购物方式了,而影响消费者最终选择的因素中,很大一部分就是因为商品的销售量和评价,价格因素都不是主要考虑的点。但这些如果都是假的,大家是不是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
当然,其它的案例也很值得关注,洞悉了商家常用的手段,能避免踩中一些让人恶心的坑。
谁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商业贿赂案例!急急急急急急急
当事人在2007年6月,为了扩展“交强险”业务市场份额,在为出租汽车(五座以下)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险种业务时,采取降低标准收取保险费的方式,给予出租汽车车主(被保险人)一定比例的优惠,严重扰乱了保险业市场秩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根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罚款5万元,上缴国库。
创业者面临哪些风险代价
常见也是最严重的五大刑事法律风险,希望引起创业者的重视,以规避相关风险。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入刑标准: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
最高刑期:无期徒刑
典型行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典型案例:温州"忽悠大王"林春平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判无期徒刑。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期间,为赚取4%-6%的开票手续费,林春平指使员工被告人从事相关虚开环节,从而向全国各地计315家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66份,价税合计金额为5.2亿余元,税额7600多万元。
二、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入刑标准:情节严重,具体标准尚无
最高刑期:三年有期徒刑
典型行为:买卖、窃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典型案例:315曝光罗维邓白氏案。央视315晚会曝光罗维邓白氏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后查明,仅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的一年内,“罗维邓白氏”就以约250万元的价格,先后向10多家企业购买了约9065万条个人信息。最终相关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两年不等。
三、商业贿赂
入刑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标准为5000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标准为1万元
最高刑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标准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有期徒刑十年
典型行为:行贿、受贿
典型案例:GSK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案。葛兰素史克中国行贿事件是2013年7月爆出的一个药品行业的行贿受贿事件。涉及此事件的主要厂家葛兰素史克,利用贿赂手段谋求不正当的竞争环境,导致药品行业价格不断上涨。因涉嫌严重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部分高管被依法立案侦查。
四、非法集资
入刑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万元以上、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
最高刑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集资诈骗罪最高刑为死刑
典型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典型案例:吴英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 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从林卫平 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审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五、非法经营
入刑标准:情节严重,不同犯罪行为标准不同
最高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行为:非法经营烟草、非法经营食盐、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非法出版等等
典型案例:黄光裕非法经营案。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 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祥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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