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商标侵权案例分析(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
商标被侵权典型案例,求分析。
未经你们许可,他人在产品宣传中使用【框中框】纱窗,能引起混淆的,同样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他人产品的技术方案和你们的专利权利说明书描述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他人侵犯你们的专利权。可以委托各地律师调查维权,希望对你有帮助。
奥迪起诉蔚来商标侵权,此事对两家车企会有哪些影响?
此事对两家企业影响:将影响奥迪的电动化车型命名体系;蔚来汽车使用ES6和ES8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蔚来这款两款车将不能继续在德国销售,还将负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不管法院最终的认定的结果怎样,蔚来在德国市场的销售必定会因此受到影响。”
有关商标侵权纠纷的案例分析
我们已经联系过,这是第一个答案:
关于一审法院诉讼程序问题
1、一审法院按汉都公司提供的 TCL 集团公司地址,向 TCL 集团公司快递送达应诉通知书、听证会传票、开庭传票等,虽然邮寄地址为广东省惠州市鹅岭南路 6 号 TCL 工业大厦九层,是 TCL 集团公司的下属二级企业法人销售公司的地址,但两公司在同一大楼办公,只是楼层不同,而收信人为 TCL 集团公司的信件也并没有因不能送达而被退回。
2、在原审法院审结前, TCL 集团公司在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由此可以推定, TCL 集团公司已收到了一审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听证会传票、开庭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并不违法。上诉人 TCL 集团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022年如何处理商标侵权
2018年如何处理 商标侵权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 注册商标 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非法经营 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3)就侵犯 商标 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侵权概念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 商标权 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四个要素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侵权行为 :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商标局有明确规定,如果商标侵权并没有带来什么严重后果,那么主要是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让侵权人停止使用即可,但是如果恶意侵权,并且带来了一系列麻烦,处罚 罚金 大概在数万元,并且根据事情情节严重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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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诉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6286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当事人]
原告:(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
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
[案情摘要]
原告(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丰田株式会社)与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以下简称亚辰伟业中心)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过管辖权异议程序,该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起诉称:原告在与汽车相关的领域拥有图形商标(以下简称丰田图形商标)、“丰田”商标、和“TOYOTA”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是无可争议的驰名商标。但原告发现被告亚辰伟业中心在北京市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销售由被告吉利公司制造的带有图形标识和“丰田”、“TOYOTA”商标的汽车产品。被告吉利公司在其制造的汽车前脸、轮胎、方向盘、后备箱等显著位置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已经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吉利公司及亚辰伟业中心在销售涉案美日汽车时使用“美日汽车 丰田动力”、“丰田8A发动机”、“技术参数:TOYOTA8A”等宣传用语误导消费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同时构成了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定被告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丰田”、“TOYOTA”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判定被告亚辰伟业中心销售带有上述侵权标识的产品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丰田”和“TOYOTA”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判定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认定原告的丰田图形商标、“丰田”、“TOYOTA”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3920 000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二被告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 000元,二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吉利公司答辩称: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图形注册商标客观上不近似,两个图形商标不仅在设计理念、图形含义上完全不同,而且在图形基本结构上、视觉效果上完全不同;美日汽车与丰田汽车有不同的市场定位,基于相关公众在选购汽车这一高档消费品时的慎重态度以及在购车时考虑的价格、质量、外观、品牌等主要因素,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事实上,从来没有任何一例相关公众把美日汽车混淆成丰田汽车的情况出现,被告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被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有自己的品牌战略,没有实施任何虚假宣传,对美日汽车所使用的8A发动机的宣传是真实、准确和符合商业惯例的,原告指控被告不当使用其商标或企业名称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原告的文字及图形商标不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亚辰伟业中心答辩称:被告未侵犯原告商标权且未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一,被告销售的美日汽车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与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不近似;被告在销售美日汽车时没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只是向购车人如实说明美日汽车的发动机情况,有关“TOYOTA”8A发动机的表述不构成侵权;8A发动机是原告与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丰田公司)制造的,丰田8A发动机是天津丰田公司冠予的称谓并对外使用的;天津丰田8A发动机不会被误认为日本原装发动机。第二,被告销售美日汽车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被告是依法登记的具有小汽车销售资格的企业,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原告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三类证据材料,第一类为证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权的权属方面的证据材料:第二类为证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第三类为证明被告吉利公司、亚辰伟业中心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材料。
被告吉利公司及被告亚辰伟业中心为证明其抗辩主张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法院查明之案件事实]: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于1937年8月27日在日本注册成立,以经营汽车制造为主。1990年3月10日,其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丰田图形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及其部件、车辆轮胎,商标注册号为514114,经续展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10年3月9日;1989年12月10日,其在中国经核准注册了“丰田”文字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及其部件、车辆轮胎,商标注册号为506683,经续展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09年12月9日;1980年1月20日,其在中国经核准注册了“TOYOTA”两种不同字体的文字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9类:汽车和12类:汽车及其部件、车辆轮胎,商标注册号为135092和135095,经续展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10年1月19日。丰田株式会社在其制造的各款型汽车的车头、车尾等处均镶嵌有丰田图形标志。
被告吉利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17日,其由原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吉利集团临海机车工业有限公司合并设立,原三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新设立的吉利公司继承。吉利公司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汽车(含吉利美日轿车、吉利美日系列客车)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的制造和经营。
美日文字和图形商标于1996年5月7日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摩托车,商标注册号为836611,有效期至2006年5月6日,商标注册人为黄岩市华田摩托车总厂。1998年6月28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注册,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4月29日和2001年1月11日,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两种美日图形商标,申请号为1621886和1757344,申请使用商品均为汽车、农用运输车、运货车、陆地车辆发动机、汽车(车辆)、汽车、汽车车身、摩托车、轻型客车。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分别于2001年5月21日及2002年1月28日进行了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吉利公司使用上述已注册和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
被告吉利公司前身之一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MR6370A型美日汽车的车头正面、车尾、方向盘和车轮轴外面均镶嵌有美日图形商标。该车型的使用说明书(2000年5月版)前言中表明:“MR6370、MR6370A型轻型客车”“分别配装我公司生产的MQ479Q型和丰田汽车公司生产的8A-FE四缸电控汽油喷射发动机”,该车型的使用说明书(2001年10月版)前言中表明:“MR6370A1、MR6370A1豪华型客车”、“分别装配我公司生产的MQ479Q型和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公司生产的8A型四缸闭环电控汽油喷射发动机”。在该车型的宣传画册中表明该车的发动机为“TOYOTA”8A(8A-FE),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14日《北京晚报》上刊登的宣传广告中含有“丰田动力 动心价格”、“搭载日本TOYOTA 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字样。
天津丰田公司系丰田株式会社与中国天津汽车工业总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丰田株式会社向天津丰田公司独家转让8A-FE发动机产品技术。2000年1月5日,吉利公司与天津丰田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天津丰田公司向吉利公司供应8A-FE汽油机。2000年4月12日,双方又签订《供货状态协议书》,约定天津丰田公司以协议约定的整机状态及随机附件、包装为准向吉利公司提供8A型汽油机,作为吉利公司制造的轻型客车的动力。吉利公司制造的涉案美日汽车所使用的发动机的分电器、发电机和调整带速的皮带上均标有“TOYOTA”商标,发动机的侧面标有:8A型汽油机,天津丰田公司,TTME及天津丰田公司的双环型图形商标。
被告亚辰伟业中心成立于2000年7月20日,经营范围主要为销售汽车(含小轿车)、汽车配件、润滑油等。2001年1月11日,亚辰伟业中心与吉利公司前身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美日汽车销售合同,亚辰伟业中心作为美日MR6370A汽车在北京地区独家经销单位,该合同有效期至2001年12月31日。亚辰伟业中心销售了涉案美日汽车,其在宣传时使用了“丰田8A-FE电喷发动机”、“美日汽车搭载TOYOTA-8A引擎”字样。
涉案丰田图形商标外部为椭圆型,内部为一横向椭圆与纵向椭圆的组合,呈“TOYOTA”的第一个字母“T”形,内部线条比外部线条粗重,原告在丰田汽车上使用的图形商标为内外部线条粗细一致,颜色为单一金属色;涉案美日图形商标外部为椭圆型,内部中间为一条横向弧线,四条纵向弧线,内外部线条粗细相同,颜色为单一金属色。
另,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日本于1899年7月15日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争议焦点]被告吉利公司使用涉案美日图形商标是否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吉利公司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丰田”及“TOYOT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丰田”及“TOYOTA”文字的涉案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亚辰伟业中心销售涉案美日汽车以及在销售过程中所实施的涉案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原告的丰田图形商标、“丰田”及“TOYOTA”文字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法院判决] 驳回(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原告在中国取得之商标权应受保护。中国和日本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本案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作为在日本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请求依据中国法律保护其合法取得的商标权及制止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针对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丰田图形商标、“丰田”及“TOYOTA”文字商标在中国经核准予以注册,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作为上述注册商标权人,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修改后的《商标法》(2001)的适用。我国商标法于2001年10月27日进行了修正,并于2001年12月1日起生效。鉴于该案被告吉利公司及亚辰伟业中心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法修正生效日前,并延续至商标法修正生效日后,因此,应适用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
被告吉利公司美日图形商标是否与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不相近似,且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及其来源。本案被告吉利公司的美日图形商标所使用的汽车产品与原告丰田图形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根据我国上述法律规定,判断商标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本案涉案产品为汽车,与其相关的消费者应指汽车的购买者或使用者,与其相关的经营者应指经销、提供汽车维修和其他服务的经营者,因此,本案中,相关公众应指汽车的购买者或使用者以及经销或提供汽车维修和其他服务的经营者。上述消费者包括有购买计划的潜在消费者、正在实施购买行为的消费者、购买后的消费者和使用者,相对而言,汽车应属高价位商品,他们对于所购买或所使用的汽车的品牌、性能、价格、制造厂商,一般都要进行较为仔细的了解,购买前会在相同或不同档次的汽车品牌之间进行充分的比对和反复的选择,深思熟虑后才会购买,购买后通过对汽车的使用、保养、维修等,能够进一步加深对该汽车品牌和制造厂商的认识和了解,并能够持续关注该品牌汽车的后续系列品牌的产品;上述经营者往往对所经营的汽车品牌有一定的熟知程度和较高水平的认识,并能够对不同品牌的汽车产品和制造厂商加以区别,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
将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与吉利公司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进行比对,二者外部轮廓虽同为椭圆型,但前者椭圆型内部由三条弧线组成,内部线条粗重,外部线条轻细,内部横、纵两个椭圆造型突出,整体结构简约;后者椭圆型内部由五条弧线组成,内外部线条粗细一致,且内外部线条组合呈“美”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M”与汉字“日”的艺术变形,整体结构相对复杂。将二者进行隔离观察比对,凭借上述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能够判断出二者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该两个图形商标主要部分的线条结构也明显不同,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或误认。
实践中,因丰田株式会社对丰田图形商标较长时间的使用及其对该商标所标识的汽车产品所采取的有效的市场经营行为,使得丰田图形商标作为丰田汽车的标识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但是对于汽车产品的相关公众来说,由于对涉案汽车产品的外在形状、配置、性能和是否源自中国本土、外国或合资企业等主要方面具有一定的熟悉程度和认知水平,并由于两个图形商标所标识的汽车产品的市场定位、内涵、价格差别明显,因此,不会对美日图形商标所标识的美日汽车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丰田图形商标所标识的丰田汽车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
综上,结合汽车产品的特点、汽车产品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中的感知规律和注意力程度、涉案丰田图形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比对丰田图形商标和美日图形商标所存在的差异以及上述图形商标所标识的汽车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可以综合判断出被告吉利公司的美日图形商标与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不近似,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利的联想。吉利公司在其制造的美日汽车上使用美日图形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原告丰田株式会社指控被告吉利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被告吉利公司对涉案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是否构成对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和涉案宣传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现有证据表明:被告吉利公司在对涉案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是对涉案美日汽车发动机所具有的性能、来源进行说明,是向消费者介绍汽车产品配置的主要部件的技术、制造等来源情况,以便于消费者对汽车产品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这种对汽车产品配置进行介绍或说明的方式是符合商业惯例的;吉利公司并未将“丰田”及“TOYOTA”文字作为涉案美日汽车的商品标识予以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在此不具有用来标识美日汽车产品和吉利公司的意义,未对“丰田”及“TOYOTA”注册商标权造成损害。因此,吉利公司的上述行为不属我国法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是指故意散布与实际不相符合的信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吉利公司制造的涉案美日汽车所使用的发动机系天津丰田公司制造的8A型汽油机,而天津丰田公司作为丰田株式会社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合资公司,其制造8A型汽油机的技术系经丰田株式会社独家授权取得,因此,涉案8A型汽油机实为丰田株式会社提供技术,由天津丰田公司制造。由此可见,吉利公司在对涉案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及“丰田动力 动心价格”、“搭载日本TOYOTA 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字样,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使用“丰田汽车公司生产”字样,带有一定的夸大成分,该行为显属不当。但是该行为的性质尚未达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产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程度,涉案汽车产品的相关公众不会因此误认涉案美日汽车的发动机系自日本本土制造,且由于涉案8A发动机的技术实际来源于原告丰田株式会社,该行为不会对丰田汽车的品牌声誉产生不利的影响,并不会造成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客观后果。吉利公司在美日汽车上使用美日图形商标及其上述宣传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涉案美日汽车或吉利公司与丰田汽车或丰田株式会社的误认或对它们之间的关联性产生联想,亦未对原告相应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因此,吉利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亚辰伟业中心销售涉案美日汽车以及所实施的涉案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亚辰伟业中心作为涉案美日汽车的销售者,其销售汽车产品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与被告吉利公司之间存在正当的经营关系。其销售的涉案美日汽车是由吉利公司制造和提供的,其针对涉案美日汽车所作宣传的内容源于吉利公司,因此,基于认定吉利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亚辰伟业中心上述涉案行为亦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的丰田图形商标、“丰田”及“TOYOTA”文字注册商标是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对驰名商标予以较一般注册商标更为特殊的保护,包括禁止在与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也包括禁止在与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就本案而言,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因为被告被控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汽车产品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判断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是否误导相关公众,以及该商标是否与该注册商标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因此,在该案中没有必要对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断和认定。原告关于认定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也未获法院支持。
2006.4.16
15:37
商标抢注的案例解析
“刘老根”商标大战背景
随着电视剧《刘老根》的热播,许多企业和个人看好“刘老根”的品牌知名度,纷纷着手抢注“刘老根”商标,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刘老根”牌的商品:啤酒、酱油、辣酱……就连“药匣子”也被注册为农药类商标。
据了解,在《刘老根》刚播完的时候,就有人开始注册了,但是不多,真正掀起注册热潮的是在《刘老根续集》播出后,也就是2003年春节前后,这时候,一种叫“刘老根咸菜”的产品已经在电视上做出了广告。而且,赵本山本人也开始关注此事,并且迅速行动,派助手赵刚到北京进行“刘老根”商标的注册,基本上是“把能注册上的全注册上。”赵刚对餐饮、文化、食品类的商标进行了“批量”注册申请,但最终能不能注册下来,还要等一段时间。不过,赵刚认为,《刘老根》电视剧是和“刘老根”联系在一起的,赵本山享有“刘老根”商标的注册申请权。
“刘老根”商标抢注震动商界引起各方关注
《刘老根》电视视剧热播一年多来,除了其剧情已经成为中小企业主们“回忆反思”的教科书外,“刘老根”商标抢注也成为商界津津乐道的话题。这一现象使更多的人们对产品形象、产品品牌有了更深的思考。
众多商界人士认为,商家抢注“刘老根”反映出商界对品牌的意识已经提高到了相当的高度。
对这一下现象,沈阳羽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王宇琦女士说:为什么大家都抢注‘刘老根’?因为现在的产品太多了,但是在产品供大于求的市场形势下,消费者接受的不是产品,而是品牌,产品只等于库存,而品牌才代表市场,没有好的品牌几乎就是市场中的失败者。”
而另外一位在某跨国公司做高级营销主管的蔡先生说:“‘刘老根’在农产品里注册的最多,一方面反映出注册人的理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农产品缺乏品牌的现实。在没有高投入去打造品牌形象的时候,想办法嫁接到‘刘老根’这个深入人心的艺术形象上,确实是个高妙的选择,选择一个定位准确的品牌就是成功。”
现在已经不仅是“刘老根”的商标抢注热,《刘老根》剧中的其他人名、地名也成为许多商家抢注的对象。日前,国家商标总局的有关负责人预测,下一阶段“龙泉山庄”有可能成为申请注册的热点。据国家商标总局综合处李处长介绍,目前“刘老根”这个商标已被用于咖啡、化肥、啤酒、酱油、辣酱等诸多商品,连“药匣子”也成了一个较热门的注册商标。如果不出意外,下一阶段申请注册“龙泉山庄”商标会成为商家又一个竞争热点。
目前全国究竟有多少家企业申请注册了“刘老根”商标?申请“刘老根”商标是否一定代表着商机?据国家商标总局综合处的刘处长介绍:具体有多少人申请注册了《刘老报》商标,目前尚无明确统计,不过全国共有150多家商标事务所,再加上直接到国家商标总局申请的,保守估算,全国申请注册“刘老根”这个商标的也有500个以上。刘处长还向记者介绍,就目前各地注册“刘老根”商标的企业和个人来看,其主要目的有三:一是尽快注册取得商标使用权,尽快将其投入并有所产出,这部分主体主要是那些有经济实力和技术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二是为产品生产做好资源储备,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再投入使用,这部分主要是那些具备一定资金和技术条件,但不能及时生产的企业和个人;三是只是单纯投资,以备在适当时机转让商标,以获取商标转让费,这部分主体主要是那些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目前,第三种情况申请注册“刘老根”商标的比较多,也就是单纯投资,准备转让。这方面有一个最成功的例子:哈尔滨市联众经营策划有限公司仅用2000多元费用注册“刘老根”商标,被肇东一家企业看中,要出资200万元购买“刘老根”注册商标,哈尔滨这家公司嫌开价少没有卖。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处长姜洋海用“名牌效应”这个经济名词,对抢注“刘老根”商标热潮现象进行了概括。姜洋海处长说,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名牌战略开始启动,企业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品牌意识开始增强,山东、四川、黑龙江等省开始实施名牌产品战略。举个例子,江苏省的常熟市是一个占地面积很小的县级市,而该市的波司登羽绒服、雪中飞羽绒服、梦兰床上用品、孤神电冰柜、白雪电冰柜等5种产品均是全国名牌,名牌数量占了江苏全省的一半,居国内县级市之首。而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实现利税和利润总额,分别占全市的34%和41.6%,名牌经济的带动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商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渐发现和领悟:名牌是经济的旗帜。实践也证明,名牌经济的形成、发展,对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经济及社会发展将产生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和巨大影响。
“刘老根”为辽沈企业上了一课
众商家纷纷抢注“刘老根”商标,导致赵本山本人在注册商标时陷入被动,这确实给大众上了一堂通俗生动的“商标知识”培训课。本来,刘老根是辽沈演员在辽沈地区打造的品牌,应该是辽沈地区注册的“刘老根”商标最多,但实际上恰恰相反,“刘老根”商标绝大部分是被南方一些企业抢注。这不能不说是辽沈企业的悲哀,《时代商报》、《辽宁经济日报》等辽沈媒体纷纷对此现象在报上展开讨论。有人说:如果赵本山的商标意识再强一些的话,可能不管怎么忙,在《刘老根》播出时也会忙里偷闲把一系列的“刘老根”商标给注册了。
对企业来说,商标是企业的第一笔财富。沈阳双喜压力锅厂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曾经是红极一时的品牌,但是由于当时企业对商标意识的淡薄,没有及时注册,被南方的一家企业进行了抢注,双方为此结结实实的打了一场商标官司。沈阳著名的“宋家馄饨馆”是宋声明先生一手创立的,但是因为没有及时注册,“宋家馄饨”这个商标却落到了别人手里。最后,宋声明先生不得不在“宋家馄饨”前面加上了自己的名字——“宋声明”,从而把商标注册为“宋声明宋家馄饨”。而老边饺子、李连贵薰肉大饼、小土豆等这些阳市知名品牌,无不经历过商标被侵权、被抢注的风雨波折。
沈阳当地的企业界人士对此深有感触,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纷纷发表感想。沈阳市小土豆餐饮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李长铭说:“商标是企业的第一笔财富,过去我们商家都比较注重质量和服务,但是现在,我们应该意识到,品牌才是企业的核心,依靠品牌进行扩张是最有效的途径,品牌是企业价值的延伸,夸大点说,品牌就是企业的生命。但是这一切都是依靠商标来实现的。”
据了解,海尔集团在海尔产品刚刚打开市场之际,就在商标局将—系列的产品种类都进行了“海尔”商标的注册,这应该值得很多商家学习。
一些企业家更是从更高的高度进行反思:与这些熟谙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业运作手段相比,我们却陷入了一个反向的尴尬境地,那就是:我们已经有了很多像赵本山这样的名牌,却困坐愁城,无法把它变成实实在在的财富。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当年的“金牌不是名牌”还是今天的“名牌不是金牌”,其实都直指我们东北文化中商业精神的脆弱与缺失。
抢注热潮中的另一种声音:抢注“名牌”不应盲从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姜处长认为,抢注“刘老根”商标的热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品牌意识的增强,但同时也想提醒商家,抢注“名牌”不应盲从。品牌是有其特定领域性的,不能随意延伸。试想,把一个油漆涂料的品牌使用在矿泉水上,即使这个涂料的牌子再响,也不会有太好的市场。质量是名牌取胜的原因和重要基础,质量不过关,百姓不认可,名牌也照样会被市场淘汰。所以抢注“刘老根”的成功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注重产品质量和积极完善商品自身才是取得胜利的硬道理。
沈阳杰瑞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刘东海说:“盲目跟风很难打造成功的品牌,在这方面要理性为好。”他认为,在这个“过度传播”的社会里,一方面要抓住任何机会打造品牌,另一方面则要注意不能盲目跟风。“品牌是个性化、有连带性的,如果在市场有十个不同种类的商品都叫‘刘老根’的话,这十个都好不到哪去,因为一个出了问题,整体都得遭殃。
国家商标总局综合处刘处长说:“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目前有大量的‘刘老根’商标申请了不用,想用的单位又不能再注册,造成了浪费。”“申请注册商标最少也要花2000多元费用,许多企业注册了没用,只是想有朝一日高价转让出去。可是,转让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样实际上是一种资源浪费。因此我提醒广大商家,不要盲目注册‘刘老根’。商标其实只是个无形资产,它如果剥离了‘实体经济’,其结果往往是除了引来关注,并没有使企业利润实实在在地增长。类似的是商标‘傍名牌’现象并不可取。注册—个和名牌产品差不多的商标,当然可以获得介入市场的良机,但是,如果没有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支撑,‘傍名牌’的结果非但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还有可能引来纠纷和争议。”
经济学家点评“刘老根”商标大战
对于这场硝烟尚未散去的商标抢注大战,经济学家是怎么看的呢?“能够有意识地抢注‘刘老根’商标,从经济的角度看是一件好事!”辽宁省社会科学院教授、辽宁省情研究所所长梁启东如是说。梁启东所长认为,有众多企业抢注“刘老根”这个商标,首先反映了企业的商标意识比以前有了加强。“许多人认为‘抢注’是个贬义词,在我看来,它应该是个中性词,它体现了仅仅是一种竞争,本身不具有褒贬色彩。”梁所长认为,赵本山之所以失去了许多“刘老根”商标的拥有权,其实是他自己缺乏商业敏感性,是自身失误造成的,怨不得别人,“许多企业的经理人和赵本山一样,往往会把最显而易见的无形资产失掉,这其实是很沉痛的经验教训。”
梁启东所长说,市场经济逐渐加强,不但带动了企业重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连个人也开始介入商标的投资。“这里可以讲一个例子,‘小康社会’这个词经党的十六大提出后,一个姓周的农民将其注册为商标,不但具有时代意义,而且还有其他商标所不能达到的知名度。现在有人出价10万让他转让‘小康社会’的酒类商标,被他谢绝。”正是在这种‘商标热’的社会经济氛围带动下,才使‘刘老根’商标注册火爆。”梁启东所长认为,以往我们国家处在短缺经济时代,而现在则是处在过剩经济时代,这个时代的特征是用户制定规则。而现在用户的要求就是,一个商家不光要有好的产品,还要有好的品牌。“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拥有一个知名的商标,对任何的企业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一个知名的商标,体现了企业的质量、服务、规模和效益,也集中体现了社会消费者的需求、认可、投入和期待,当今一个驰名的商标,就是一种巨大的无形资产,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和增强竞争力”
“刘老根”为何如此受商家青睐?
商家青睐“刘老根”的原因可能各种各样,但有一点相同的是,他们都无一例外地看中了“刘老根”所能带来的巨大商业价值。就“刘老根”品牌到底能值多少钱,记者采访了几家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沈阳维实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部王女士说,“刘老根”品牌其实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形资产。但目前国内的品牌评定都是以产品为主,而涉及到个人的品牌价值却是没有定论的。
中国的明星品牌排名会是怎样的?还没有人知道。但文娱圈里一个公认的事实是:还没发现目前哪个国内明星大腕能够火过赵本山的。
专业人士指出,品牌作为一种资产,其价值衡量和构成有五个方面。一是品牌作为一种资产,其价值衡量和构成有五个方面:一是该品牌名称可以给价格带来多少的额外价值;二是品牌名称对顾客的选择喜好会产生多大的影响;三是品牌被取代要付出的代价;四是取决于该品牌的股票价格;最后,则着重于该品牌创造利润的能力大小。品牌的价值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构成的,所以,衡量其标准的手段也会有多种多样。
沈阳华横资产评估事务所张先生说,无形资产评估的程序其实是很复杂的。对“刘老根”这样的新生品牌,暂时无法评估其价值。像可口可乐这样享誉百年的国际大品牌,也是经历了几十年的积淀之后才会做这样的评估的。不过,如果刘老根真的估价的话,因为无从计算全国到底有多少生产“刘老根”产品的厂家以及产品销售和广告投入等情况,大概估算一下,“刘老根”的品牌价值应该在1000万元之上。
不少专家学者都谈到,刘老根形象如果进入电影、音像、商业体育、流行服饰、卡通漫画这些领域,都有利润上亿元甚至几十亿、上百亿的巨大规模。但正是这种兼有文化和经济两种性能的特殊品格,使得商业文化比起传统的文化形式,就更容易进入普通大众的日常生活,这不能不说商业文化对人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以及社会结构、意识形态都产生巨大的影响。赵本山让铁岭在全国家喻户晓,这就是商业文化的魅力所在。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所赵矾老师说:“刘老根”这个艺术形象现在已经家喻户晓,无论是在文化界还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都享有非常大的知名度。对商家来说,一旦拥有了“刘老根”这个品牌,就意味着有了打开市场的金钥匙。可以说,赵本山的电视剧为“刘老根”产品迅速打开市场提供了一条捷径。“刘老根”这个人物形象在全国观众心目中赢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信任度,正在成长为一种商业信誉,赵本山和“刘老根”正成为东北商业文化的领头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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