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国际私法案例分析论文)
国际私法案例
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受理,在此情况下,位于我国境内的一方当事人还能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吗? 答案是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我国法院对此类案件审理时,应使用哪国的法律? 依据我国国际私法规范,离婚案件适用离婚案件受理法院的所在地法。故,我国法院审理时,应适用我国法律。 在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的法院作出的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条约,故本案不适用该条关于但书内容的规定,对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应当不予承认。 本案中,王萍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后,利用中国法律,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其他涉外婚姻案件中,国内的一方当事人同样可以利用中国法律维护个人权益,而不能束手无策,坐以待缚。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一、1)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国普遍选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银行有权拒付货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必须与合同中的约定相一致,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单单不符或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本案中,中国某土产公司交付的发票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二、本案涉及监护权和抚养权。
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
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我国对涉外监护、抚养亦无明确的实体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中国公民和前苏联公民之间的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作过批复。批复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其子女由中国公民监护、抚养为宜。
我国法院可参照这一批复,判赵小虎由赵耿虎监护、抚养。
求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答: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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