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例(环卫工人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二
1.医疗费,朱某某共产生102323.98元,有相应的医疗文证予以证实,且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其中非医保用药为9232.40元。
2.营养费,朱某某主张1800元(20元/天×90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3.误工费,朱某某主张18000元(100元/天×180天)。朱某某主张事发前从事农田耕种及打零工,日工资100元,但仅提交了泰兴市分界镇长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其主张的金额,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其事发时尚未到达退休年龄,尚能从事一定的劳作,结合其年龄及本地区同行业收入水平,本院认定按80元/天计算,误工期限180天,误工费为14400元。
4.护理费,朱某某主张9000元(100/天×90天)。结合其伤情及护理依赖程度,本院认定按100元/天计算,护理期限90天,护理费为9000元。
5.残疾赔偿金,朱某某主张106137.80元(55862元/年×10%×19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平安保险公司要求按80%的比例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辩称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6.精神损害抚慰金,朱某某主张5000元,其因本起事故致残,造成较大的精神打击,本院酌定4000元。
7.交通费,朱某某主张4410元,交通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使用、乘坐公交车辆的原则,结合朱某某的医疗地点及伤情,本院酌定1200元。
上述损失合计238861.78元,其中非医保用药9232.40元,由孙黎明承担,其余损失229629.38元,由平安保险公司予以赔偿。鉴于平安保险公司垫付60000元、孙黎明垫付40000元,故平安保险公司尚应赔偿朱某某138861.78元、给付孙黎明30767.60元。
交强险赔偿案例四则
交强险赔偿案例有哪些?根据交强险的赔偿法范围还有赔偿金额来看,最高的时候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可以获得近110000的保险金额,再加上进行的医疗还有精神赔偿,这样一笔钱对于受害人和家属来说是一种安慰,同时也能够尽快的帮助缓解受害人家庭和肇事司机之间的紧张气氛。
交强险理赔案例一:醉酒驾车不理赔
2011年6月29日晚8时50分许,王先生参加完聚会后驾驶自己的捷达车往家赶。在经过一个路口时,不小心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车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是导致涉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自行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依法对王先生进行处罚的同时,经交警调解,王先生赔偿骑车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一万三千余元。事后,王先生带着相关资料到自己的交强险所属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虽然保险公司向王先生解释了相关的条款,但王先生仍然无法理解,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对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申诉、答辩材料进行了仔细的审阅,并到交警部门提取了相关资料。经慎重的研究后,根据相关条款做出了如下判决:原告醉酒驾驶的行为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交强险理赔案例二:出借没有保险的车辆,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村民老张的摩托车没有投保。一日,邻居小李外出,老张好心将车子借给他,结果将一名小学生撞伤。法院判决老张、小李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9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评析:我国的交强险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属于法定义务。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事故时,受害人能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从而保护第三人利益。同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投保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对自己和他人都尽到一份社会责任。
交强险理赔案例三:交强险变更,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王某从张某处购得二手车一辆,双方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保险期间,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残疾。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以王某未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予以拒赔。
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设定于该车辆上的交强险保险利益依然有效,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并非拒赔的法定理由。保险公司应该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同样,为了保证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的连续性,投保车辆的所有人变更也无须保险公司同意,所有人办理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无权拒绝。
由此可见,车辆所有权人到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只是法律规定的例行手续,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失效。即使按照《交强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车辆所有权人变更,属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但保险公司拒赔,必须先解除交强险合同,依照《交强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如要解除交强险合同,得先告知车辆所有权人,在车辆所有权在规定期限依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依照《交强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仅以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拒赔的理由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交强险理赔案例四: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3月28日,郭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相碰,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温州市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所持驾驶证系他人所有,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前,该车已于今年年初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5日至2008年1月14日。
于是,王某父亲将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认为,本事故的肇事者未取得驾驶证,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概念,该规定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应向原告赔偿王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5万元。
问题解答
【问】什么时候用到交强险呢?
【答】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在发生车祸之后一定不要逃逸,首先需要的是报警,安抚伤者,保护现场,因为你事故发生之后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交警给你的定性,而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也需要看交警的定性,比如说事故之后逃逸,强险也不会赔付。
【问】交强险赔偿的额度是多呢?在什么范围?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问】二手车交强险不过户可以吗?
【答】(一)若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交强险有随车原则,除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也就是说,二手车在买卖后,交强险自动转到新车主名下,这种情况,是可以不办理交强险的过户。
(二)若没有交强险没有随车原则,即不会自动转到新车主名下的话,就需要及时办理过户,新车主在进行办理相关手续时,一定不要忘了将交强险更换到自己的名下,以防止日后理赔上的麻烦。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一
1.医疗费,孙某某主张30069.44元,其中29947.44元有医疗文证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其余122元的门诊费发票患者姓名非孙某某,本院不予认定。29947.44元中非医保用药为776.58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孙某某主张500元(20元/天×25天)。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3.营养费,孙某某主张1800元(20元/天×90天)。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该项损失合计32247.44元,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8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8484.26元,合计26484.26元;由翟军赔偿776.58元。
二、伤残费用赔偿项目
1.护理费,孙某某主张9000元(100元/天×90天)。孙某某主张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结合其伤情及护理依赖度,本院予以认定,护理期限计算90天,护理费为9000元。
2.误工费,孙某某主张34230元(163元/天×210天)。孙某某主张按163元/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不超过其事发前六个月的平均工资,本院予以认定。事发后七个月其单位发放工资18886元,应当予以扣除,孙某某的实际误工损失为15344元。
3.残疾赔偿金,孙某某主张223449.60元(55862.40元/年×20年×20%)。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4.精神损害抚慰金,孙某某主张10000元。其因本起事故致残,造成较大的精神打击,本院酌定为7000元。
5.交通费,孙某某主张800元。交通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使用、乘坐公交车辆的原则,结合其医疗地点及伤情,本院酌定为600元。
该项损失合计255393.60元,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8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9005.84元,合计229005.84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车辆损失,孙某某主张2190元,有维修费票据及维修清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该项损失计2190元,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3.50元,合计2123.50元。
以上三项损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应赔偿257613.60元,返还刘荣成1750元后,其尚应赔偿孙某某255863.60元;翟军应赔偿孙某某776.58元,奔腾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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