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选举法以专章规定了对代表的监督)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修正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什么是选举法?
选举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选举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该法律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4次修改,2009年制定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并于2010年3月14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相关法律,其适用范围包括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乡(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和各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均依现行行政区划选举之。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和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之。第四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
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
三、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四、精神病患者。第六条 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第七条 人民武装部队和国外华侨得单独进行选举。其选举办法另订之。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之。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一节 乡、镇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二千以下者,选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人;人口超过二千者,选代表二十人至三十五人。人口特少的乡、镇,代表名额得少于十五人,但最少不得少于七人;人口特多的乡、镇,代表名额得多于三十五人,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十人。第二节 县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二十万以下者,选代表一百八至二百人;人口超过二十万者,选代表二百人至三百五十八。人口和乡数特少的县,代表名额得少于一百人,但最少不得少于三十人;人口和乡数特多的县,代表名额得多于三百五十人,但最多不得超过四百五十人。第十一条 各乡应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在二千以下者,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二千至六千者,选代表二人;人口超过六千者,选代表三人。
人口和乡数特少的县,其人口在二千以下的乡,亦得选代表二人。
县辖城,镇和县境内重要工厂区,按人口每五百人选代表一人,其人口不足五百人但满二百五十人者亦得选代表一人。县辖城、镇人口和镇数特多的县,所辖城、镇得按人口每一千人选代表一人。第十二条 人民武装部队应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一人至五人。第三节 省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二千万以下者,选代表一百人至四百人;人口超过二千万者,选代表四百人至五百人。
人口和县数特少的省,代表名额得少于一百人,但最少不得少于五十人;人口和县数特多的省,代表名额得多于五百人,但最多不得超过六百人。第十四条 各县应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在二十万以下者,选代表一人至三人;人口超过二十万至六十万者,选代表二人至四人;人口超过六十万者,选代表三人至五人。
省辖市、镇和省境内重要工矿区,按人口每二万人选代表一人,其人口不足二万人但满一万人者亦得选代表一人。第十五条 人民武装部队应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人至十五人。第四节 市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十万以下者,每五百人至一千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十万至三十五万者,每一千人至二千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三十五万至七十五万者,每二千人至三千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七十五万至一百五十万者,每三千人至五千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万者,每五千人至七千选代表一人。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最少不得少于五十人,最多不得超过八百人。
郊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第十七条 人民武装部队应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二人至十人。第十八条 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人口每五百人至二千人选代表一人。但代表总数最少不得少于三十五人,最多不得超过二百人。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央直辖少数民族行政单位、人民武装部队和国外华侨选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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