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侵权责任法案例教程(法律侵权案例)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陆某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9岁),一日趁体育课自由活动时,溜出学校大门。
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所以该机动车的车主并不承担责任,应由盗窃人王某承担责任。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地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此事肯定会给九岁的陆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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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案例运用《侵权责任法》回答:1.本案涉及哪些“责任”?详述理由。2.本案相关当事人应如何承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系机动车所有方,未审慎检查乙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以及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重大过错,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乙是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乙与甲关于租赁汽车的合同效力待定。当然,这是合同法的内容了。
本案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未成年人侵权责任。
民法书籍推荐
一、民法史与概述
1、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2014 年版
2、[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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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5、[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6、[德]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上海三联书店 2006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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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二、民法总则
(一)教科书
1、王利明:《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2017年版
2、[德]哈里·韦斯特曼等:《德国民法基本概念(第16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德] 汉斯·布洛克斯:《德国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
4、[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Ⅰ·总则》(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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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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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
8、李永军:《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
(三)专著
9、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10、邵建东:《德国民法总则编典型判例 17 则评析》,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11、[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法律出版社 2013 年版
12、芮沐:《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四)注释书
13、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三、人格权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
1、[日]五十岚清:《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
2、王泽鉴:《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
3、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
4、谢远扬:《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
四、物权法
(一)教科书
1、王利明、尹飞、程啸:《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年版
2、崔建远:《物权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7 年版
3、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4、[日]我妻荣:《新订物权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年版
5、[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第 18 版)》,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
(二)体系书
6、[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下),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7、王利明:《物权法研究(第四版)》(上、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
8、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版
9、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上、下),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
(三)专著
10、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1、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2、程啸:《不动产登记法研究(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即将出版)
13、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14、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5、高圣平:《担保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6、程啸:《担保物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四)注释书
1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7 年版
(五)工具书
18、程啸编著:《物权法一本通》,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五、债法总则
(一)教科书
1、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
2、王洪亮:《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
3、[德]罗歇尔德斯:《德国债法总论(第 7 版)》,中国人民出版社 2014 年版
(二)体系书
4、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5、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5、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上、下),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6、[日]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年版
六、合同法
(一)教科书
1、崔建远:《合同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
2、王利明:《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3、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
(二)体系书
5、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版)》(第 1、2、3、4 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依次出版
6、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
7、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卷)》(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8、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 2018 年版
9、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上、中、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三)释义书
10、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四)工具书
11、程啸编著:《合同法一本通(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017 年版
七、侵权与损害赔偿法
(一)教科书
1、程啸:《侵权责任法教程(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7 年版
2、[德]福克斯:《德国侵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
3、[德]埃尔温·多伊奇等:《德国侵权法(第 5 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
(二)体系书
4、程啸:《侵权责任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015 年版
5、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6、王泽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三)专著
7、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8、[澳]彼得·凯恩:《阿蒂亚论事故、赔偿及法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
9、[美]彼得·凯恩:《侵权法解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
10、邱聪智:《从侵权行为规则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11、[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四)释义书
1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
(五)工具书
13、程啸编著:《侵权责任法一本通》,法律出版社 2018 年版
八、民法方法论
(一)入门阶段
1、[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
3、[日]北川善太郎:《日本民法体系》,科学出版社 1995 年版
(二)初级阶段
4、[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
5、[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6、梁慧星:《民法学解释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
(三)高级阶段
7、王利明:《法律解释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
8、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9、[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014 年版
10、[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 2005 年版
九、法经济学著作
1、[德]汉斯-贝恩德·舍费尔等:《民法的经济分析》(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 6 版)》,格致出版社 2012 年版
3、[美]斯蒂文·沙维尔:《法律经济分析的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
4、[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七版》,法律出版社 2012 年版
5、[美]卡拉布雷西:《事故的成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
6、[美]兰德斯、波斯纳:《侵权法的经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十、民法思维与案例分析
1、王泽鉴:《民法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
2、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3、国家法官学院、德国国际合作机构:《法律适用方法:侵权法案例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年版
4、国家法官学院、德国国际合作机构:《法律适用方法:合同法案例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年版
侵权责任法 案例分析
1、张某家在一小区的一楼,家门前有一100多平方米的私家花园。一天,邻居4岁的小华在没有监护人照看的情况下,到张某家玩耍。期间张某家养的狗将正在玩耍的小华咬伤。究竟谁应承担小华因被狗咬伤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呢?
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侵权属于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可以成为责任主体。对于一般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在特别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及遗弃动物或者逃逸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更为严格的责任,不得免除或减轻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狗的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对小华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因小华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狗咬,所以小华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小华的父母也因此不承担责任。
2、某日,陈某经过一幢七层高的住宅楼,突然被不知从哪一层楼扔出的酒瓶击中头部,造成头部流血受伤。但陈某始终不知道具体是哪一住户扔出的酒瓶砸伤了自己,于是将整幢楼的住户都告上法庭,要求6个住户(除一楼以外)共同赔偿自己由此支付的医疗费等。陈某有依据吗?
分析:陈某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
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是基于公平考虑,而不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确定,适用的是补偿责任。
这样的案例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被侵权人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由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具体的加害人,则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无需再举证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各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分别对被侵权人进行补
偿。被侵权人不能要求某一个或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其全部的损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后,也不能向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但是,建筑使用人支付补偿款后,如果发现了真正加害人的,
可以向真正的加害人进行追偿。《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预防损害,制止人们高空抛物。
3、吴某携带现金到银行办理汇款手续,当他在营业厅的写字台填写汇款单时,一男子在其身后窥视。吴某填单完毕,即到三号柜台办理汇款手续。由于银行营业厅的柜台前设置了“一米线”,但窥视吴某的人却进入“一米线”内并站在吴某身侧,此行为并没有引起银行
值班保安人员的注意和制止。就在吴某将钱交给柜台内的工作人员时,此人从吴某左侧手
抢夺钱袋,吴某紧抓钱袋反抗,抢钱人向吴某腹部连刺几刀后逃离现场。吴某因此受伤,
携带的现金也没有了,他可以向银行要求赔偿吗?
分析:
吴某可以向银行要求赔偿。商业银行的营业厅,是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场所,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规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在营业厅内预先安装必需的安全防范设施,安排保安人员,预防和尽可能避免不法侵害的发生,为客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提供保障,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但在本案中,当抢
钱人越过“一米线”时,值班保安人员并没有注意,更没有予以制止,因此对于吴某的损失
具有一定的过错,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商业银行属于封闭性的经营场所,商业银行对于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负有安全保障义
务,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客户损害的情形下,如果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1、由具体行为人承担责任。
2、若雇员系一般过失,由雇主承担责任;若雇员系故意或重大过失,由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雇员造成雇主伤害的,直接向雇员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原则上为甲。
5、皆为甲的扶养人。
6、乙承担适当减轻的主要责任,丙的父母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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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程啸编写的《侵权责任法教程(第2版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按照总论一分论的模式系统全面地进行讲解,并利用诸多知识架构图帮助理解,使读者对整个侵权法律体系了然于胸。作者在每章节前精心设计了各种案例,既能使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应的概念、规则与理论,也向读者传授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应有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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