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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案例(关联交易案例分享)

2022-09-24 案例

企业关联交易偷税行为分析

“节税方案”背后的猫腻解析逃税的五大花样

财经资讯2006-4-26

借一份“节税方案”,一名财务工作者竟然会被一家企业以百万年薪重金聘任为税务顾问。该消息引起了税务部门的高度注意,经过调查了解,所谓的“节税方案”竟然又是一个利用“关联企业”做桥梁,借助国家出台的新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工具,进行不公平的交易,名正言顺地逃避应尽纳税义务的案例。

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税务部门将“关联企业”的“高招”逐一解读,其偷逃税款的方式也是花样百出。

花样之一:“移花接木”孪生并存

正常纳税企业,同时专门创办一个能够享受“先征后返、即征即返”减免税政策的关联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同一处办公,同一个贸易对象,生产同样的产品,但是又往往不是一个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管理,表面上是分别核算,实际上“料、工、费、利”根本无法划分,造成了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税负低、利润多,而正常纳税的企业恰恰相反。正常纳税企业往往能够长久地留存,努力树立企业形象,创建企业品牌,培植企业的客户群,并悄悄享受其所创办的“关联企业”的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而一旦“关联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结束,便被马上注销或干脆成了查找不到的“跑逃”户,或换个地方继续注册,重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花样之二:“肥水外流”转移利润

关联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手段,正常纳税企业将商品或产品低价销售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关联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关联企业再高价出货,以转移利润,实现逃税。/PP 税务部门在今年的一次房地产业的专项检查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开发建设的大型高价楼盘以接近亏本的低价委托给其所关联的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税的房产销售代理企业高价出售,将房地产开发所获得的利润全部转移到关联的销售代理企业去享受减免税的优惠,这样既减轻甚至减掉了增值额,又可以降低所得税税负,一箭双雕,转移收入,调节利润,实现逃税,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受到了税务部门的严厉处罚。

花样之三:“暗渡陈仓”截留收入

关联企业之间在商品交易、提供劳务、资产转让、贸易定价和贷款利息增减上,不按常规计收报酬或不按常规价格作价,抬高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高劳务价格,或者多列成本费用缩小应纳税所得额,将利润截留住,躲避了按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可以避免或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最近在纳税评估中发现某工厂定单滚滚,生意兴隆,但是财务报表反映的却是连年亏损,经过调查发现该企业是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将产品配件高价买来进行拼装再低价出货,达到降低税负、少缴增值税和转移利润的目的,逃避了应承担的税收义务,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将利润截留在本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税务部门对这家企业的进货价按照非关联企业的市场价格重新作了调整核算,查补了税款。

花样之四:“体外循环”实现逃税

正常纳税企业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之间互相或轮转对开发票,使企业利润达到“体外循环”,收益相互抵消,增值额相互抵免。

在所得税上,由高税负企业为低税负企业承担费用,在营业税上,高税负企业无偿为低税负企业提供服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无偿使用正常纳税企业的场地、设备和人力,生产和销售成本费用均在正常纳税企业列支,而利润却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中产生,在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形式上,成本费用低的正常纳税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而成本费用高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关联企业汇算清缴,减少高税负企业的利润,增加低税负企业的利润,人为地使税负控制在一定的幅度,从而造成正常纳税企业连年的亏损,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关联企业却利润累累。

花样之五:“偷梁换柱”套用发票

正常纳税企业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套用发票,盖上自己企业的公章使用。

最近,税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有一家生意火爆,天天翻台的酒店每月的用票量少的可怜,经过暗访发现他们使用的是其他酒店的发票,顺藤摸瓜调查后发现这两家酒店是同一个老板,虽然这家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税的关联饭店生意平平,但是发票的使用数量却大的惊人。

原来用的就是这种“借鸡下蛋”,偷梁换柱,套用发票的偷税方法;在纳税评估中税务部门还发现某贸易公司将货物高价交付给关联的享受税收优惠的货运企业运输,取得货运发票抵扣其增值税,又能得到货运发票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少交企业所得税,这家企业有时甚至以不要货运发票为条件获得较低的货运价格,降低了货运成本,但同时又毫不客气地从运输营运能力有限关联的享受税收优惠的货运企业空开货运发票进行抵扣或列支成本,偷税数额巨大。

什么是关联申报,关联交易,有具体的例子吗

关联申报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的报表。

(一)A公司关联申报

1、企业基本情况

A企业93年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8000万美元,经营期50年。主要从事冰淇淋的生产和销售,自2012年起,开始从事母公司B企业在华制造企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护理类产品和食品类产品在中国北部的销售。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49.2亿元,制造业务和分销业务分别占A企业中国营业收入总额的33.14%和66.86%。2015年交易总额88.5亿元,关联交易总额25.4亿元,其中境内关联交易额22.4亿元,境外关联交易额3亿元。A企业在冰淇淋生产和销售业务上承担综合性生产厂商,在家庭和个人护理类产品和食品类产品的分销业务定位为销售商。

2、案例审核过程

在审核该企业关联资料时,我们发现该企业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劳务费和企业利润率方面存在疑点。一是关于企业产品品牌我们认为A企业的母公司除了提供品牌名称外,关于品牌的推广、营销、宣传等品牌贡献度主要由A企业负责,支付给母公司的商标使用费比例过高。二是企业支付给母公司的技术服务费、劳务费的计价依据、受益对象、服务方式等范围、标准和分配办法没有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支付。三是A企业境外关联利润率0.91%,境内关联企业整体利润率2.23%,远远低于同行业平均利润率7.45%水平。

3、处理结果

我们和国际税收管理科共同约谈了纳税人,提出我们在审核中发现的疑点,讲明了税收政策。纳税人对我们提出的疑点给予了数字、文字方面的解释和说明,但整体上表示接受,同意进行纳税调整。本案例尚未结案,我们还将持续关注,预计补税和加收银行利息6000万元以上。

4、案例启示

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都是经常发生在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通过对外支付商标使用费、服务费、劳务费等方式达到避税的目的,也是关联交易侵蚀国家利益的主要方式。企业在可比公司筛选、功能和风险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这些司空见惯的事项往往使用障眼法,模糊我们的双眼,表面上是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货款、提供服务,实际上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造成税款的流失。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要切实提高关联交易的重视程度,降低涉税风险。

资产剥离的关联交易

由于剥离资产的受让方同转让方的关系的区别,使得上市公司的资产剥离可以分为非关联交易和关联交易,将资产直接剥离给母公司的剥离属于有控制关系的关联交易;将资产剥离给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的属于非控制关系之关联交易;将资产剥离给其他公司属于非关联交易。在上海上市公司中发生的资产剥离基本上都属于关联交易。

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比较明确的规范,而且从实际上也无法进行规范,具体案例处理上基本都持披露重于存在的原则。但是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应该适可而止,不宜操作幅度太大。否则影响公司的市场形象和进一步的筹资。如广电股份的资产剥离就因关联交易问题而使其1997年的年报被注册会计师出据了说明段:

“1997年6月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将原贵公司所属上无四厂、上无十八厂两个单位经收购破产清醒后,再将部分经剥离后的资产以资产评估后的价值计24000万元有偿转让给贵公司。其中含上无四厂宛平南路88号地块(计35843平方米)的土地前期开发费,价值计6926万元。后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体开发贵公司上述地块,于1997年11月双方签订协议,同意将上述地块再转让给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考虑到这块土地贵公司原已支付较多前期开发费和其他有关损失,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按补偿费名义支付21926万元。该项收入在冲减贵公司账面价值6926万后,11000万元转其他业务利润,用于补偿由于土地筹划动迁造成积压呆滞物资处理损失,其余4000万元转营业外收入。上述两项关联交易,对贵公司1997年的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如真空电子在对其上海电子管厂资产进行剥离前通过认真的分析,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并配合整个资产重组的战略规划将该部分资产分成两块进行剥离。

在资产剥离前对公司的股权投资进行处理,随后进行资产剥离也是一种堪称精妙构思的方案,值得上海的上市公司在今后的资产重组中借鉴。鞍山合成98年1月16日公告将其股权投资的腾鳌纸塑制品厂(原鞍山合成集团拥有40%的股权)后又收购其他股东股权,使其由控股40%的比例增加至100%,使之成为全资子公司。其目的在于如果以股权进行转让、资产不必评估,亦不可能增值,因而也不会带来收益。实际上,该构思经过采用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净资产由评估前的515万元增加至评估后的1140万元。最后以1630万元协议价格受让给鞍山合成实业集团公司。此举使公司比单纯进行股权转让式的资产重组所获的收益大大增加。 上市公司在进行资产剥离的过程中一般都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资产评估。在资产评估中出现了较为普遍的现象有:

(1)基本上所有的资产经过评估后都有增值,且增值的幅度较大。以中远为例,在对众成的资产进行剥离的过程中对其剥离资产进行了评估,其中众城大酒店账面净值1251万元,负债369万元,净资产855万元。评估后账面净值1410万元,负债396万元,净资产1014万元,增值率18.6%。众城俱乐部账面净值1144万元,负债137万元,净资产1007万元,评估后账面净值1304万元,负债137万元,净资产1167万元,增值率18.6%,众成超市账面净值116万元,负债53万元,净值63万元,评估后资产37万元,负债53万元,净值84万元,增值率33.3%。

(2)资产评估中普遍采用重置成本法。虽然资产评估的方法有多种,但是在上市公司的资产剥离过程中普遍采用了重置成本法对其资产进行评估。

(3)未经评估而进行资产的剥离和转让的部分案例由于不规范,受到注册会计师的查处。某公司在97年将一个未经资产评估的公司以9414万元出让给母公司,而实际上该公司的净资产仅为1454万元,且转让时已经亏损221万元。使得该上市公司97年获得近8000万元的投资收益,更甚的是在98年3月25日该上市公司又称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出资4000万元左右回购了该公司的有效资产。这种不规范的操作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以下说明段:1997年12月24日贵公司发布重大事件公告,将所属上海录音器材厂整体产权计账面净权益1454万元,有偿出让给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协商收购价9414万元,产生营业外收入7960万元,并相应作了会计处理。该项业务虽已经产权交易所鉴证,但未经过资产评估确认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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