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全文)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如下:
1、“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六种情形分别是那些?
交通肇事罪的六种行为包括: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扩展资料: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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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能不能缓刑
一、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有三种不同的处罚级别(量刑级别):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所谓的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三人以上死亡,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
(四)明知机动车无号牌或者报废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行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这里应该注意两个问题:
(1)司法解释将财产损失的数额限定为无能力赔偿的数额。据此,无论交通事故造成何种财产损失,只要行为人能够赔偿,就不成立犯罪。有人认为这会造成实质性的不公平。其实这个规定是合理的。首先,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毁坏财物才是犯罪,过失毁坏财物一般不构成犯罪。这一规定也符合刑法中的谦抑原则。其次,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自行承担损失。如果仍然作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行为人定罪处罚,那就更不公平了。
(2)根据解释,构成犯罪所需的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仅指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直接损失,不包括行为人本人财产的损失。
2.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所谓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认定。第一,逃跑的前提是逃避法律追究。其次,逃逸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事故发生后逃逸,但在将伤者送往医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后逃逸的,也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后逃逸。
至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一)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六人以上死亡,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60万元以上的。
3.因逃 逸致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是,刑法理论中对逃逸致人死亡有多种不同的观点。该书认为,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当以过失为限,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的一种,为了保持犯罪构成的纯粹性,加重的心理态度也应当是过失。因此,《解释》规定,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藏匿、遗弃以逃避法律追究,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值得研究的是,《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行为人逃逸,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故意犯罪,所以交通肇事罪共犯的提法实在令人费解。
2.交通肇事罪可以缓刑吗?
缓刑适用原则是指在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过程中,尤其是缓刑适用过程中,必须始终考虑的规则和因素,包括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
1.法律因素。
(1)看是否有法定的减轻和减轻情节。
即是否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具体到交通肇事罪,主要看行为人是否主动报案、主动投案、委托他人报案等。,当然还有是否构成立功等因素。
(2)看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首先是刑期的要求。只有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判处缓刑。就交通肇事罪而言,只有没有加重情节的普通交通肇事才能达到适用缓刑的量刑要求。其次是实质要件,即根据犯罪人的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会危害社会。再次,一定不能是累犯,因为累犯的人身危险性严重,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大,所以累犯不适用缓刑。
2.自由裁量因素。
(1)考虑被告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的人才能构成。所以如果在具体量刑中危害结果相同,但被告人的责任不同,量刑也应该不同。
(2)考虑被告人作案后的态度,包括认罪态度,案发后能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犯罪后的态度直接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对案发后没有逃跑,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被告人,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3)考虑被告人是否及时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和治疗。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案发后,肇事者忘记报案自首,而是主动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对被害人的及时抢救和治疗不是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但效果比自首更明显,直接避免和防止了损失的扩大。因此,必须鼓励被告的这种行为。即使抢救未能避免被害人死亡,在量刑时也必须予以考虑,笔者认为酌定量刑的幅度应与自首相比较。
(4)考虑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积极的经济补偿。
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经济补偿,是对被害人健康或生命的一种补偿,也是对被害人精神的一种抚慰,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了被交通事故破坏的社会秩序。同时,被告人的积极赔偿行为也体现了对自己过错行为的正确认识和被告人的悔罪态度。
(5)考虑作案时间空和周围环境,如天气情况、地面路况等。
@2019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现今社会,每天都有各种交通事故发生,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性犯罪,是违法了道路交通法规从而造成国家、社会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的重大损害,会受到严惩。那么交通肇事罪主要责任怎么判刑?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肇事罪主要责任怎么判刑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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