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理解与适用)
非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区别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是: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强制清算和非破产清算是什么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是: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13、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
清申案件是什么案件
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属于非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如何处理未予明文规定,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具有相似性,本案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7条亦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哪些情形下公司会被强制清算
哪些情形下公司会被强制 清算 一是 公司法 规定的 公司章程 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和在非 破产清算 过程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 债务 时,非破产清算将转为破产清算。股东会会议决定解散的; 二是股东会决议由法院强制清算的; 三是公司成立的目的达不到或丧失的; 四是公司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五是 公司注册 登记后6个月内不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营业超过6个月的; 六是主管机关命令公司解散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法人 营业执照 的。 七是裁判解散。 什么是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 宣布破产 而进行的清算。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强制清算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即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的清算。 强制清算的种类 根据《公司法》,强制清算的种类包括法院依 债权人 申请而组织的强制清算,和主管机关在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时组织的强制清算。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是股东会议解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 公司法解释 (二)》)和《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清算纪要》)的规定,能够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仅为两类,一是公司的债权人,二是公司股东。税务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住房公积金 管理部门或公司职工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的,可不予受理。 公司强制清算的情况是因为自己的经营出现了问题,直接的说就是自己的企业发展已经濒临破产,所以有关的清算,是自己的利益维护的重要基础,因此自己需要合理的看待此类问题,否则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失去法律上的保障。
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有什么区别?
(1)清算前提的不同。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那么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可见,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是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资产小于负债是破产清算的前提条件。(2)清算根本目的的不同因为强制清算的前提是资可抵债,所以强制清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梳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并不十分明晰,法律基本不对企业原来的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干涉。而破产清算的前提是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的目的就在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破产法》对债务人资产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例如,根据《破产法》第31条及第32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在进入破产清算之前所进行的影响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资产处分行为。这是破产清算区别于强制清算所独有的制度设置,管理人一旦行使该等权利,则有可能令债务人最终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得以增加。债权人也可以通过组成债权人会议积极地参与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的指定,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债权更好地实现。(3)适用法律的不同。强制清算主要适用《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法律规定,破产清算主要适用于《破产法》、《破产法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4)除债权人之外清算申请主体的不同。强制清算申请的主体除了债权人之外,股东也可以申请对公司的强制清算。《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将股东作为清算申请主体,体现了对股东权益的维护。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除债权人之外,债务人也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该法条的立法本意同样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5)清算组织的不同。强制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为清算组,由法院指定。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债务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清算组,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任命中介机构派出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也可以由中介机构派员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破产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为管理人,管理人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中介机构组成,可以由具有管理人资质的个人组成,也可以由清算组组成。但是原则上,管理人成员中不应包括股东。(6)对企业财产执行与保全措施的不同。强制清算程序的前提是企业的资产大于负债,所以强制清算的程序的启动不影响企业财产的执行与保全措施。而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尚未开始执行的,不得开始;已经开始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继续进行。这是破产程序中一条非常特别的规定,体现了破产程序优于执行程序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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