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反垄断法司法解释第六条)
天涯杂谈民事诉讼法解释88条 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解释88条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立即
提问者,首先确认是否为,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第八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如果是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对诉讼代理人代理条件规定,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第三十七条的情形。
司法活动区别一般的民商经营行为,司法部门相关规定,属于司法权范畴,不属于“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15年3月15日新修订)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提示:如果必需民商公民代理,可以尽量实现相关机关要求即可,未必是自己亲为,其他亲属朋友和律师也可以。
简述反垄断的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反垄断的法律基础是自由、效率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社会整体福利、保护公共利益的功能。提高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是保持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手段。
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它是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在公司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时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 19世纪末,世界经济发展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已经成为各国监管的对象。所有国家都通过严格的立法来规范反垄断。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也积极承担了反垄断的责任。
拓展资料:
一、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就宽带接入问题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发起反垄断调查。如果属实,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可能会被处以数亿至数十亿元的罚款。 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明确了“十四五”期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措施,将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适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范各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市场封锁,促进公平竞争。妥善处理互联网领域垄断纠纷,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裁判规则,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中国政府在国内外对反垄断也有不同的态度。对内提倡竞争的概念,很少对其利弊进行实证分析;对外,我们根据国家利益调整平衡竞争和垄断的规模。 对垄断的判断有两个视角:全球和局部。比如,中国的电信运营商在中国处于绝对垄断地位,但在国际市场占比不足5%;美国占全球份额的20%以上,但在一个地方市场上并没有实现绝对控制。从整体来看,中国电信还远未实现垄断,其规模需要持续增长才能与国际巨头竞争;从本土来看,中国电信明显处于垄断地位,需要分离。发达国家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强调局部,忽视全局;中国政府从国家利益出发,兼并大型国有企业组建航母,这是全局的视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第二条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三条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第五条 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有证据支持,或者案件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但受诉人民法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同一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被告应当在答辩阶段主动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供其因同一行为在其他法院涉诉的相关信息。第七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第八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九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条 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一条 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不公开开庭、限制或者禁止复制、仅对代理律师展示、责令签署保密承诺书等保护措施。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意见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判断。第十四条 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第十五条 被诉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十六条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超过三年,如果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仍然持续,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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