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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银行案件(烟台银行抢劫案)

2022-09-23 案件

巨款遭行长转出支行行长获刑没?

在烟台银行一支行开立账户后,近千万元资金被支行行长擅自转出,用于偿还其个人高利贷。因此佳人递贺卡(北京)有限公司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近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佳人递公司代理律师处获悉,朝阳法院已经审结此案,判决涉事支行返还佳人递公司存款本金及利息。

近千万存款“消失”

储户起诉银行索赔

佳人递公司介绍,公司在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开设银行账户后,于2011年10月、11月先后向该账户汇入1000万元。2012年3月,公司收到对账单后发现,旗下账户内的9972100元存款被人非法转出,账户余额仅剩28000余元。后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是原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负责人刘维宁等人擅自转走。

此后,佳人递公司将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本金100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赔付利息。佳人递公司表示,虽然账户余额中尚余28000余元,但因账户目前状态为“久悬户”,所以无法对其进行操作,同意余款由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自行处置。

挪用储户存款

支行行长获刑

挪用佳人递公司存款的银行“内鬼”早前已经获刑。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年起,原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行长刘维宁先后从王学波、王志风兄妹处借得大量高利贷资金。2011年10月中旬,王学波、王志风兄妹先后介绍三家公司到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开户,其中就包括佳人递公司。

其间,刘维宁利用支行为上述公司办理开户手续、制作预留印鉴之机,指使他人为公司私设了账户密码。后刘维宁将上述三个公司账户内存款共计83972400元(含佳人递公司9972400元)分别转到个人控制的账户内,用于偿还高利贷及自用。2014年4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刘维宁无期徒刑。

来自中华网

烟台银行拒绝为行长转走储户巨款担责吗?

在烟台银行一支行开立账户后,近千万元资金被支行行长擅自转出,用于偿还其个人高利贷。因此佳人递贺卡(北京)有限公司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近日,北朝阳法院已经审结此案,判决涉事支行返还佳人递公司存款本金及利息。

佳人递公司介绍,公司在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开设银行账户后,于2011年10月、11月先后向该账户汇入1000万元。2012年3月,公司收到对账单后发现,旗下账户内的997万元存款被人非法转出,账户余额仅剩2.8万元。后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是原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负责人刘维宁等人擅自转走。

此后,佳人递公司将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本金100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赔付利息。佳人递公司表示,虽然账户余额中尚余2.8万元,但因账户目前状态为“久悬户”,所以无法对其进行操作,同意余款由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自行处置。

挪用佳人递公司存款的原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行长刘维宁早前已经获刑。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年起,原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行长刘维宁先后从王学波、王志风兄妹处借得大量高利贷资金。2011年10月中旬,王学波、王志风兄妹先后介绍三家公司到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开户,其中就包括佳人递公司。

其间,刘维宁利用支行为上述公司办理开户手续、制作预留印鉴之机,指使他人为公司私设了账户密码。后刘维宁将上述三个公司账户内存款共计839万元(含佳人递公司997万元)分别转到个人控制的账户内,用于偿还高利贷及自用。2014年4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刘维宁无期徒刑。

虽然刘维宁已经获刑,但佳人递公司的上千万元资产却迟迟没有下落。在佳人递公司诉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案庭审过程中,对银行内部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擅自转出存款的事实,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均表示认可。

但银行认为,佳人递公司与王学波、王志风兄妹及刘维宁三方存在恶意串通。王学波介绍佳人递公司将钱款存入银行后,由刘维宁将钱款贷给王学波放高利贷。正因为钱款被存入银行,有了银行信用的担保,佳人递公司才放纵王氏兄妹用该笔钱款放贷。

烟台银行认为,佳人递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真实目的是高息把钱借给他人,从中收取高额利息,并将风险转嫁给银行,应认定无效。佳人递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前,北京朝阳区法院判令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返还佳人递公司本金99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员工个人行为致储户经济损失,银行是否应该担责”,法院认为,佳人递公司与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理应保障其存款安全。刘维宁非法挪用佳人递公司存款,系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内部管理等问题造成,并不能免除银行对外向佳人递公司给付存款的义务。且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作为刘维宁职务侵占罪的被害单位,取得了涉案被侵占款项的执行文书,因此涉案款项即便追回,也应当由胜利路支行行使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并不影响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佳人递公司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相关义务。

烟台银行案件(烟台银行抢劫案)

烟台大学门口的“烟台银行” 性质?

烟台银行 ——贴心专业 真诚为您

烟台银行是在原烟台市商业银行基础上,2009年1月9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正式更名,于同年3月25日正式开业的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原烟台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7年11月,是在烟台市区12家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成立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之初,注册资金1.28 亿元,后经两次增资扩股,注册资本10.87亿元。多年来,烟台市商业银行在烟台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各级银行监管部门的业务督导,以及广大客户的关心支持下,依托烟台市东部沿海开放城市的区域经济发展优势,以“立足地方、面向中小、服务市民”为市场定位,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合作伙伴,全力打造“市民银行”品牌。 截至2008年12月末,全行存款余额215.4亿元;贷款余额 159.6亿元;总资产 275.7亿元, 经营规模比成立时增长了近6倍,跨入全国大型城商行之列,在全市百强纳税企业中排名前位。

适应现代金融改革与发展需要,为实现更高层次上的发展,2007年始,烟台市商业银行放眼全球,开始了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步伐。2008年1月31日,在市委市政府和各级银行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协助下,与香港恒生银行、永隆银行达成合作意向。12月5日,香港恒生、永隆银行入股烟台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获中国银监会批准。烟台市商业银行自此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成为全国128家城商行中第14家、省内第3家,也是地级市中第2家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城市商业银行。

2009年1月9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烟台市商业银行全称正式由原“烟台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改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烟台银行”,成为一家直接以本市城市名称命名的银行,提升了自身形象和品牌价值,为今后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奠定了坚实基础。

更名后的烟台银行,启用了全新的形象标识。烟台银行“行标”的一部分便源自烟台独特的地形,取义既隐含了烟台银行的地理定位,也意味着烟台银行在未来的市场定位上将继续沿袭地区银行区位定位、中小企业客户定位、个人金融产品定位,力创“精、专、优”品牌银行形象。

“贴心专业、真诚为您”是烟台银行的品牌理念。站在新的起点上,烟台银行有志在引资的同时,实现“引智”“引技”。会同外方一起,在“风险管理、零售银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创新、员工培训”等多个领域展开合作,借助国际银行的帮助,按照“引资-——更名-——区域化”三步发展路径,立足烟台、面向山东、挺进全国,走向区域化发展道路,努力将自身打造成一家实力雄厚、信誉卓越、管理先进、服务优质的现代化商业银行!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 1997年11月,在原烟台市信用社联合社和12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成立烟台城市合作银行。 1998年6月29日,烟台城市合作银行更名为烟台市商业银行。 2009年1月,烟台市商业银行全称正式由原“烟台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改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明理

成立时间:1997-11-12

注册资本:265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0000018012627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破产案件管理可以直接认定人格混同吗

公司人格混同主要表征为组织机构的混同、经营业务的混同和公司财产的混同。特别是公司的财产混同,从根本上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有可能严重影响关联公司偿债能力,因而也是认定公司人格混同最重要的依据。

《破产法》并未禁止已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再向破产企业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更加没有条款规定债权人追究破产企业连带责任人的诉讼只能以债权人代表诉讼的方式提起,甚至根本没有债权人代表诉讼这一概念。并且,通过审判实践总结的法学理论观点,基本上认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发现债务人存在人格混同情况时,债权人另行对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债权这一诉讼途径。二审法院关于烟台银行只能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起债权人代表诉讼的观点,是对《破产法》的错误理解和适用。

在法院认定人格混同之前,破产管理人将交易公司的财产纳入破产财产并没有法律依据。

烟台 叶文君已经被判了吗?

烟台叶文君是烟台银行曾经的,董事长,党委书记,现在已经被判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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