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图片(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大全)
交通事故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21日山东莒县人唐某独自持"BD"证驾驶昌河微型面包车到山西临汾联系煤炭,行驶至山西境内国道108线851KM+100M处与吕某持B证驾驶的大型货车相撞,致唐某当场死亡,面包车损坏。2005年4月12日当地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队调解无果,唐某的四位近亲属以吕某、彭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47万余元。
经诉前调查,驾驶员吕某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与吕某的雇主彭某签订了机动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彭某付清贷款前,车辆所有权归运输公司,挂靠经营,彭某每月缴纳管理费若干;事故发生前,彭某已付清全部车辆贷款,尚未进行车辆过户。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有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4年4月3日至2005年4月2日。其他情况:唐某死亡时30岁,系城镇居民,生前有被扶养人两人,分别是其母亲68岁,城镇居民,其儿子6岁,农村户口,自2001年底随唐某之配偶居住在莒县县城,但始终未迁移户口。
判决结果:
判令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37665.4元,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分析
1、保险公司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2、计算死亡赔偿金、抚养费适用了山东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其中计算唐某之儿子的抚养费适用了农村居民的数据
3、计算丧葬费适用了山西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原告代理人代理意见: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代被保险人赔偿原告的损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
(3)保险公司赔偿给赔偿权利人的保险金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即《解释》的规定,而不能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因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本案中被保险人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必须依照《解释》的规定执行。保险合同双方之间关于赔偿项目及标准的约定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
2、死亡赔偿金及抚养费赔偿标准应适用山东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丧葬费应当适用山西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81号】(下称答复)的内容不适当、不全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条的规定,《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完全不受《答复》的约束。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8、29、30、35条之规定本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依照山东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解释》第27条之规定,丧葬费应当依照山西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3、唐某之子应当作为城镇居民对待。
(1)、关于如何判断赔偿权利人的居民户口性质问题。随着我国居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山东省已经率先打破区分居民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因此应当以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赔偿标准,而不能机械地以户籍性质确定赔偿标准。况且,法律也没有规定用居民的户口来区分居民的性质。
(2)、在这方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就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3)、另外,最近轰动国内的吉林省境内"林肯"车撞人致死案的第一、二审判决均以当地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赔偿了户口在农村的被害人肖金萍的损失,原因就在于肖金萍死亡前已经随其父亲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矿区职工驻地连续满一年以上。本案中,唐某之子早在2001年底就居住在莒县县城。
综合分析
本案判决书回避了以下法律问题:
1、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承担什么责任;
2、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35、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常州一公交司机一声鸣笛救下三人性命,车的盲区有多可怕?
车的盲区真的非常可怕,因为盲区引起的交通事故数不胜数,在交通事故中不少都是由于汽车盲区造成的,大型货运车辆由于车身大,盲区的范围更大,驾驶人很容易被盲区遮挡视线,一旦引发交通事故就很容易造成非常可怕的后果,所以行人遇到大货车的时候应该尽量避开,一旦所站位置处于大货车盲区就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诸如此类血淋淋的教训很多,大家一定要谨慎。
常州一公交司机一声鸣笛救下三人性命一事曝光后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我们在为这位公交车司机点赞的同时也要引起重视,这三人都处于汽车的盲区,如果没有公交车司机的提醒,这三人很有可能会因为这个原因引发交通事故,据了解,江苏常州的公交司机在行驶到一处斑马线时,有三名路人正在过马路,这个时候陈师傅注意到左后侧一辆私家车因视觉盲区,没有看到过马路的三人,公交车司机赶紧鸣笛警示,私家车这才意识到有行人过马路,大家都为公交车司机的行为点赞。
车的盲区真的非常可怕
我们并不是第一次听说有关车辆盲区的问题,很多时候我们以为司机可以看到路上的行人,其实他们不知道自己所处的问题正好在车辆的视觉盲区,这就很容易引起可怕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大型火车的视觉盲区范围更大,所以大家应该要引起重视,这也是对自己生命的尊重。
因车辆盲区引发的交通事故很多
从诸多血淋淋的交通事故案例中我们就可以知道,因为车辆视觉盲区引发的交通事故很多,车辆速度过快很容易引起严重交通事故,这对于我们的生命健康也会造成很大的威胁,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这个问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悲剧发生。
请法律专家分析这样的交通事故案例双方责任(见图)!
显然该事故属于追尾,由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
但是,三轮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属于严重违法行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关联。因此三轮车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上述分析针对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的情况(含电瓶车、轻型发动机)。如果三轮车是货运摩托车,则可判后车主责占80%(或全责),原因是货运摩托车应靠右侧车道行驶而不应占据左侧车道。这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2012年交通安全事故的事例
1、2012年1月6日,景某驾小型客车,沿南滨河中路由西向东行至总医院东侧500米时,车辆撞上小西湖高架桥桥墩,造成驾驶员景某当场死亡、乘客李受伤,车辆受损交通事故。经鉴定,景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7.43mg/100ml,景某事故全部责任。
2、9月21日,宋某驾驶大货车沿京拉线由西向东行至红古区平安镇若连桥时,冲出桥面防护栏坠至桥下造成驾驶品宋基乖客巨其死亡车辆受伤亦通事故。超速是造成交通事故最主要原因之一。 长时间超速行驶,还会使驾驶员神经高度紧张,增加疲劳感,导致事故发生。
3、9月27日,石某驾驶无号牌轿车沿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港糖酒市场前时,将由北向南未按人行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行人唐某撞倒致伤,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行人横穿马路,图一时之便可能后悔终身。发生事故,不仅要承受伤痛之苦,还要承担相应责任,为损失"买单”。
4、9月28日22时许,施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载乘吕某沿连霍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榆中县甘草店镇三墩营村路段处时与钱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吕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事故。夜间行车时未降低车速,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同时车辆超限超载是造成事故发生原因。
5、2012年4月23日14时30分左右,在S220舞阳县孟寨镇段,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载货车与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客车相撞,客车核载19人,实载23人。事故当场造成3人死亡,其余22名伤员被送往医院。事故发生后,舞阳县委、县政府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医疗救助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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