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案例(网络侵权案例研究)
国内最大网络影视作品侵权案告破了吗?
近日,记者从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获悉,经过大半年的辛勤努力,国内最大的网站侵犯著作权案告破,一度热闹的“迅播影院”被警方打掉。据悉,该侵权网站涉嫌非法发行影视作品34835部,数量为国内同类案件之最,主要犯罪嫌疑人从中获得非法广告经营额800余万元。此案也是2017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
国内外知名大片频遭侵权
2016年10月15日,镇江警方接多家影视企业报案:“迅播影院”未经授权方许可,在其网站提供包括腾讯影业、美国环球影业、博纳影业享有版权的《湄公河行动》《速度与激情7》《微微一笑很倾城》等多部影视剧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
经前期初步侦查后,镇江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迅播影院”网站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由于涉及非法播放影视作品量巨大、持续时间长,此案被国家版权局列为2016年重点督办的10起网络侵权盗版典型案例之一。
在镇江市公安局的统一指挥下,2016年11月2日,专案组同时在长沙、厦门、广州实施抓捕,成功抓获姜某等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扣押涉案服务器18台,冻结涉案银行账户3个。
利用非法广告牟利800万元
“新的影视作品上映,除了电影院线、购买版权的网站,不少网友喜欢从网上寻找资源,许多非法的侵权网站就应运而生。其中‘迅播影院’以影片质量高更新速度快,一度大受欢迎。”办案民警陆振东告诉记者,当侵权影音作品达到一定数量、获利达到一定金额,就涉嫌犯罪。
“迅播影院”主打最新的美国影视作品,以此吸引观众群。如《神盾局特工(第四季)》,在“迅播影院”上累计点击率超过54万次。
此外,《湄公河行动》刚上映不久后,“迅播影院”就出现了高清视频。博纳影业表示,受非法播放影响,该片票房受损3亿元至5亿元。
网友免费观看,网站如何盈利呢?靠的就是广告。据陆振东介绍,“迅播影院”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姜某通过站长信箱以及论坛等,联系网游公司、境外赌博网站等广告商家。他们靠免费视频吸引高人气,获得非法广告经营额800余万元。
非法发行影视作品34835部
“这起案件共扣押涉案服务器18台,包括镇江13台,厦门5台,冻结涉案银行账户3个。”镇江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侦查大队大队长范利敏告诉记者,厦门的5台服务器主要是负责运营,镇江的13台服务器主要是作为存储的备份。不法分子之所以选择镇江的服务器,主要是镇江本地的服务器网络防护高,不容易受到攻击。
专案组查明,自2014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人许可,在其经营的“迅播影院”“mp4吧”“高清视界”“电影淘淘”网站,非法发行《速度与激情7》《湄公河行动》《诛仙青云志》等影视作品34835部,数量为国内同类案件之最。
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对该案的成功破获表示赞赏,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迅播影院”等4个网站非法播放相关美剧达1793部,中国警方强势出击,破获这起国内最大网站侵犯著作权案,体现了中国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所作出的努力。
侵权成本低没有技术含量
“盗版”网络影院投入较低,主要费用就是租用服务器。据记者了解,本案犯罪嫌疑人在镇江租用的13台服务器,每个月租金两万元,在厦门租用的5台服务器月租金8000元。犯罪嫌疑人通过第三方就可以租用服务器,并不需要他们亲自办理。
据陆振东介绍,网络“盗版”影院网上有教程,只要有基本的电脑知识就可以。具体到案件中,今年30岁的姜某,只有高中学历,曾在湖南当地电信部门工作过。另外两名嫌疑人全部都是初中学历,其中一人做过网管。
据嫌疑人姜某交代,“迅播影院”上的影视资源一部分是从其他网站资源站转载,部分为从网上下载后再发布,还有一部分是从片贩子处购买的。TC版《湄公河行动》仅花费了200元。
目前,3名嫌疑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尚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对网络侵权盗版“零容忍”
作为2017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该案是“剑网2016”专项行动期间,江苏省破获的最大一起网络类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案。该案的成功侦破,得益于政府各部门的统一协作和企业、社会的广泛支持。
近年来,很多斥巨资拍摄的大片在公映前都出现过被盗版传播的情况。盗版极大地影响着影片的制作、宣传和发行。
去年下半年开始,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起的“剑网行动”,突出整治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网络影视作品,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零容忍”。
镇江市版权局副调研员、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主任周连锁说:“网站侵犯著作权案危害巨大,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扰乱了文化市场秩序,还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
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保护作者合法权益。
因涉嫌网络侵权,苏炳添状告新东方,为何大家都觉得这件事情不可思议?
因为两者分处不同领域,且看起来不会有什么交集。
在这个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当中,网络侵权现象并不少见,因此而对簿公堂的案例也很多。但苏炳添与新东方对簿公堂,依旧让很多人都觉得有些不可思议。
因涉嫌网络侵权,苏炳添状告新东方。
根据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站显示,在南京新东方新增的案件开庭公告中,原告为苏炳添。在此次案件当中,苏炳添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将南京鼓楼新东方进修学校告上了法院,该案件将在下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开庭。
苏炳添是知名田径运动员,而被告南京新东方法人代表为俞敏洪,同样是明星企业家,两人之间对簿公堂的消息引发网络广泛关注,有不少网友觉得有些不可思议。
二人分属不同领域,却出现侵权纠纷,这让很多人觉得不可思议。
原告是作为知名田径运动员的苏炳添,曾打破亚洲纪录,被誉为亚洲飞人,在体育领域达到相当的高度。中国商业价值最高的田径运动员之一,手握多个代言。被告是知名企业家俞敏洪,新东方在教育行业的地位众人皆知,虽因政策变动面临转型压力,但如今也以靠直播翻红。他们两个人的影响力和名气都很大,早已超出自身圈层。
两个人处于不同的领域之中,一个是体育领域,一个是教育领域,看起来没有任何关联,在人们下意识当中也不会觉得两个人之间会产生侵权纠纷。
正是由于看似毫无关系的二人突然间出现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才会让大家都觉得有些不可思议,有网友表示两人庭外和解是最好的。
新东方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此事不便回应,具体状况或许还需在开庭后才能得知。
在现实生活当中,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其实并不少见。只是此次由于原告和被告知名度及影响都很大,才会被网友广泛得知。事件具体会如何发展,大家还需耐心等待。
找几个典型的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案例?
1、【艾滋女】事件是典型的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例。2、【死亡博客】案2007年12月29日,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用684元。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构成对原告王菲名誉及隐私权的侵犯,分别判处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线因于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经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顶级会员”诉大众点评网侵权案引发网络关注,该案件有哪些细节值得关注?
最近一段时间,一个顶级会员起诉大众点评网的新闻,引起了不少朋友们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也让很多网友都感觉到特别的好奇,想要知道这件事情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通过了仔细的调查之后,发现这一次的事件是由于这个用户在平台上面点赞的时候,一个小时的时间点赞了4000多个,平均不到一秒钟的时间就会点一个赞,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让网站认为这种情况是不合理的,也正因如此,所以才对这一个网友进行了处罚,但是这个网友对于网站的指控予以否认,并且把网站告上了法庭之中。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且觉得这一位网友的点赞行为并不符合一般的典范行为的特点,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能够表现出真正的点赞功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平台的正常运行秩序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大众点评对于此进行处罚也是属于正常的情况,但是这位网友对于这种判罚并不认同,所以再次提醒了上诉。
学者这一件事情不断的进行审理,所以大家的关注程度也在不断的提升,而通过了这一件事情也会引起很多网友们的关注,首先就是在我们使用互联网产品的时候,到底哪些行为是合理的,哪些行为是不合理的,而平台对于用户的管理到底有哪些权限,也是大家特别关注的事情。
大家之所以对于这件事情特别关注,一方面是因为这件事情本身在日常生活中就是比较罕见的,所以大家才会产生兴趣,另外一方面这一个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对于类似行为也会有一个标杆,所以以后互联网企业在对用户管理的过程中,是不是存在违规的情况,也会有一个明确的案例,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大家产生兴趣也是比较正常的。
互联网的专利侵权案例有哪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4月15日发布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QQ商标争议行政案、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马爱侬仿冒不正当竞争案等数起涉互联网案件入选。
案例一 通信控制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案情】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是名称为“用于码分多址(CDMA)通信系统的自动功率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兴通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中兴通讯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无效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决定。
【点评】
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可以用于判断诉争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如果现有技术落入诉争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则诉争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在此基础上,为了判断新颖性而对比诉争技术方案和作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时,可以委托专利巴巴等专业代理机构进行正向比较,而不是进行反向比较。所谓正向比较,是分析作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诉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谓反向比较,是分析诉争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现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诉争技术方案不具有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说现有技术方案比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更多,则认为多出来的技术特征构成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因而认定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反向比较是错误的新颖性判断方法,应当予以否定。近年来,通信领域的专利纠纷频发,本案的审结对于通信领域的专利权保护与专利权有效性认定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特别是该案对专利新颖性判断方法进行了探索和明确,有利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
案例二 “固定框架”专利权侵权案
【案情】
哈廷电子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下称哈廷公司)是名称为“固定框架”的发明专利权人。哈廷公司通过北京希格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希格诺公司)购买了由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贵公司)制造、销售的电连接器产品,哈廷公司认为该产品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约1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希格诺公司和永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永贵公司赔偿哈廷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合理支出15.97万元。
【点评】
技术特征如何划分是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中的重要环节,但是,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分出技术特征以及主题名称是否属于技术特征,是否对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在理论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该案首先对技术特征的划分标准进行了有益尝试,从专利巴巴等代理机构代理人的角度,将专利技术特征的划分与实现发明整体技术效果的各个技术环节相联系。此外,该案还准确界定了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认定主题名称本身并不属于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主题名称应当予以考虑,但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产生了何种影响。该案裁决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价值,其在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等方面都做出积极探索,既科学合理地界定了保护范围,制裁了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注意权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支持了权利人的合理诉求,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 “QQ”商标争议行政案
【案情】
“QQ”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由腾讯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提出申请,核准注册日为2008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机车、汽车等商品上。2009年11月26日,奇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针对争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申请。2013年2月1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腾讯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裁定。
【点评】
根据2001年施行的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所有人通过宣传、使用,投入了人力、物力,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逐渐在商标上积累了商誉,这些都是商标所有人的无形财产,虽然不像注册商标那样可以获得专有性的权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而抢先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在先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
案例四 “稻香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案情】
1997年5月21日,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团经核准注册了“稻香村”商标(第30类),后注册人变更为北京稻香村公司。
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公司提出“稻香村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在第30类。
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裁定。
【点评】
此案是对两个具有历史渊源的老字号如何通过商标近似的判断来区分各自的市场的一个典型案例。苏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与其受让的在先商标,在表现形式上不同,反而与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稻香村”商标非常接近,从而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打破了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准予注册。通过本案的审理,法院确立了对于历史悠久的老字号之间应当维护已经稳定的市场秩序,不得侵入对方商标权保护领域的基本规则。
案例五 嵌入式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
微软公司发现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众思壮公司)销售的汽车导航仪上使用了Windows CE 6.0计算机软件,认为合众思壮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软件享有的著作权,遂将合众思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合众思壮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93万余元。
【点评】
嵌入式软件是一种嵌入在硬件中的操作系统和开发工具软件。随着社会信息化的日益加强以及计算机科技的快速发展,嵌入式系统已经开始渗透到日常生活的许多领域。但由于搭载嵌入式软件的硬件通常作为产品的零部件,而非单独作为软件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所以,权利人在维权中的取证过程相对于一般计算机软件案件更加困难。本案作为“第一起涉及车载导航中嵌入式操作系统软件侵权的案件”,确认了正版标签在嵌入式软件合法来源证明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对于研究有关嵌入式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案例六 “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
《李可乐抗拆记》由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李承鹏是该书作者。李承鹏指控苹果公司未经其许可,自行上传或与开发者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到苹果应用商店,并通过该商店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苹果公司赔偿李承鹏经济损失1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
【点评】
本案是“作家维权联盟”因苹果公司在其经营的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应用程序而向苹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维权诉讼之一。最终,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是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应用程序商店是一个以收费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并且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苹果公司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苹果公司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在当前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各种新的网络平台经营模式不断出现的情况下,本案的审理对如何界定平台服务商的行为性质、责任,具有一定借鉴和指导意义。
案例七 钱钟书书信著作权及隐私权侵权案
【案情】
2013年5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称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钱钟书遗孀杨季康(笔名杨绛)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认为李国强和中贸圣佳公司构成对其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侵犯。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停止侵权、赔偿杨季康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赔礼道歉。
【点评】
此案不仅因涉及著作权、隐私权以及物权等多项权利的认定,颇具代表性并广受关注,而且还对拍卖公司因从事拍卖活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进行了界定和规范,特别是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除应依据拍卖法就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归属、委托人的身份情况进行审查,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外,对于负载著作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拍卖标的,还应对相关著作权权利归属、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权利保护等情况进行审查,以履行拍卖法所赋予拍卖人的法定义务。此案的审结,明晰了拍卖者的法律义务,规范了拍卖市场秩序,对维护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
案例八 《推拿》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毕飞宇系第八届茅盾文学奖获奖小说《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学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该小说。2009年7月,毕飞宇将电视剧改编权独家提供给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将其获得的授权转让给禾谷川公司。2011年1月,禾谷川公司委托陈枰为文学作品《推拿》的电视剧改编编剧。2013年4月,陈枰与西苑出版社就陈枰版《推拿》(上、下册)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同年6月,该书出版。毕飞宇、人民文学出版社以陈枰版《推拿》的出版发行行为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图书《推拿》;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图书《推拿》;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14万元;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点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故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规制商品市场流通过程中的授权,而不是规制商品创作过程中的授权。本案中,陈枰和西苑出版社仅具有改编作品的授权,并不具有出版改编作品的授权,也就是说不具有将相关改编后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场、作为图书商品流通的授权,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图书出版市场存在的授权混乱、权利意识淡薄、诚信缺失等现象。通过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当事人规范其行为,也对整个图书出版行业的合法规范经营发展提出了指引。
案例九 马爱侬仿冒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马爱农在翻译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2012年6月18日至2013年1月4日,新世界出版社与北京兴盛乐公司就出版《爱的教育》等13本图书分别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作者的署名为“马爱侬编译”。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新世界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上述13本图书。这些图书的封面、书脊、扉页及版权页上均署有“马爱侬 编译”,版权页上同时还署名“作者 马爱侬”。马爱农认为新世界出版社仿冒其姓名,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新世界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新世界出版社赔偿马爱农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并判令新世界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
【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仿冒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字面上看,该条似乎不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情况。但从反仿冒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出发,本案扩张解释了上述规定,将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行为也认定为上述规定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本案还探讨了出版者出版仿冒他人姓名的图书时的注意义务问题,提出了出版者在出版发行图书过程中应当对作者署名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对于作者笔名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对作者真名的注意义务,并以此作为出版者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这对于规范出版者的出版行为,防止仿冒他人姓名的图书的出版发行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十 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合一公司)经营优酷网,主要以两种方式向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一是“广告+免费视频”服务,二是向收费注册用户提供无广告的视频服务。合一公司发现猎豹浏览器通过修改并诱导用户修改优酷网参数,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遂起诉要求金山网络公司等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金山网络公司、金山安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等。
【点评】
目前,“广告+免费视频”服务模式是国内外视频网站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包括优酷网在内的视频网站确实存在贴片广告过多、过长,无法跳过的问题,市场上部分消费者对此颇有微词。但商业模式的优劣理应由市场选择决定,而非由其他经营者以破坏性手段,采取“丛林法则”竞争方式进行评判。本案是我国首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代表了互联网行业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的生存边界之争。国外也存在类似的纠纷,但未形成生效判决。本案裁判不仅法律意义重大,而且广受互联网行业关注,社会影响巨大。法院判决重点阐明了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不正当性在于商业模式利益应受法律保护,除非存在更优越的可替代之模式,他人不应以该模式存在缺陷而借中立技术之名破坏该商业模式,损害该商业模式经营者的可得利益。(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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