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司法解释(商标法司法解释最新)
商标法第57条司法解释
商标注册人是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主体,其商标专用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比如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商标专用权的合法继承人等。与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商标侵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赔付标准是什么?
商标对于一个品牌非常重要,对于一个企业更是如此。这是一种知识产权。当这种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应当采取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的权益。我们在识别一个企业,一个产品的时候,总是先想到它去看标识,一般来说,企业都会先为自己的产品注册商标,就像专利一样,在他发布之前,基本都会先提出一个专利申请,对于商标权的侵犯,作为原告,被告有义务按照商标侵权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据了解,根据国家《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赔偿的标准主要以实际损失为准。损失难以确定,应当根据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利益来确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节严重的,将按上述标准赔偿一至三倍以上。需要注意的是,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也应包括在赔偿金额中。
商标法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难以适用,因为在理论上,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正当性问题还有待商榷。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很明显“保护消费者团体的利益”,对应于明确的构成要件的法律文本,所以有一些障碍在实践中的应用。《商标法》的立法目的集中在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群体的利益上。然而,就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而言,目前学术界所倡导的“阻吓侵权人”理论纯粹是基于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其他理论普遍缺乏说服力。此外,单纯基于“遏制商标侵权人”的规定,客观上是“恶意意图”、“严重情节”等模糊和不可预测的因素。
在理论和实践上,关于“不诚实”的要求没有很大的争论。有学者指出,“恶意”的主观严重程度高于“故意”。当侵权人被告知侵权后继续进行违法行为,或者故意采取其他行为隐瞒侵权事实的,可以构成“恶意”。在实践中,确实很难明确地应用“严重情况”。在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很少直接规定“情节严重”的。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都没有这类情况,但在我国刑法、行政责任法等公法领域普遍存在。
综上所述,今后无论在版权、专利或商标领域,惩罚性损害赔偿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要件应以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依据,而《著作权法》的规制尤其应更加具体和详细,由于商标侵权的种类非常有限,仅涉及商标,相应的公共利益是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和质量,涉及其他领域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由相应的部门法进行调整;曾经,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一定的特定权利,不同权利控制的行为可能对应不同的公共利益,但核心分析路径都可以从上述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考察。从而为我国法律土壤下知识产权惩罚性损害赔偿提供了系统的理论依据和更明确的构成要件适用标准,最终指导司法实践扩大知识产权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商标近似判定标准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于“相关公众”的概念,《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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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于“相关公众”的概念,《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法律分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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