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如何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四种方式:1、协商解决,如果是小的纠纷,可以协商后自行解决;2、调解解决,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交易市场管理部门或租房中介)出面调解,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3、仲裁,租赁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解决;4、诉讼,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诉讼解决。《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办
可以选择去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准备以下材料: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二、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1)证明房屋产权的证据;(2)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证明;(3)证明转租合法性的证据;(4)房屋租赁合同。三、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具有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房管部门进行投诉;投诉仍未解决纠纷的,可以租赁合同中指定的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一般确定为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在发生房屋租赁纠纷时根据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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