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的看法)
如何看待网络上的盗版侵权行为?
所谓盗版,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复制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由新制造商制造跟源代码完全一致的复制品、再分发的行为。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此行为被定义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会受到所在国家的处罚。
当前我国出版业侵权已进入传统盗版与网络数字化盗版并重的阶段,而网络数字化盗版暴露出来的治理难题更为棘手。
要治理网络盗版问题,首先应该加大对经营性网站登记和非经营性网站备案工作的力度,对未经登记或者备案的网站、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登记或者备案的网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网站和经版权部门认定专门从事侵权盗版活动的网站,一律依法关闭和取缔。
其次,依法严肃查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未经登记或备案的网络提供接入服务者,不按照有关规定记录或者保存有关信息、拒绝管理部门查询有关登记或备案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作出严肃处理。
此外,还应加大技术、经营方面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对生产、销售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工具、设备的行为,以及未经批准的以互联网技术支持的非法出版活动和文化经营活动,利用网络发布经营信息,并通过邮寄、现场交易等方式经营侵权盗版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中国法律规定侵权如何理解
中国法律规定侵权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侵权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该怎么认定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但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因其不具有违法性,故不为侵权行为。
(2)损害事实。既包括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包括对非财产权利的损害。对财产的损害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是指可得利益的减。
(3)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
(4)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延禧攻略》片头侵权他人摄影作品被判赔,如何看待侵权事件?
我认为侵权事件并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且与时代发展的潮流相悖。更重要的是,此类事件不仅会阻碍社会的进步,而且也会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不利于社会的创新发展,而且也会降低他人的创作积极性。
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尤其是在影视行业。影视作品制作者在创作的过程中无意或有意地使用他人的劳动成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引起争议的地方。知名作品《延禧攻略》就因侵权而再度引起大众的关注,而我们对侵权事件的看法也不一而同。
首先,侵权行为阻碍社会创新和创作。在我看来,侵权的一方的确毫无法律依据,而且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他们的不法行为不仅会严重阻碍他人权利的行使,而且也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抄袭或者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不仅无法获得大众的支持和认可,而且也会冲击社会制度的构建,这便是其带来的不利后果。
其次,侵权事件极易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被侵权者需要通过社会平台提出自己的主张,因为只有这一方式才能快速获得大众的关注,并且进一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正是因为如此,所以此类事件才会过度抢占公共资源,并且引导舆论风向。
最后,侵权事件值得深入剖析,并且具有警示意义。既然侵权事件频频发生,也就意味着这一事件具有获利的空间和操作的可能。我们不仅需要引起重视,而且也应当重新思考其背后的问题和实质。因为我国愈发注重创新,而且也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有关部门需要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避免此类事件的重复发生。
侵权行为怎么认定
这样构成侵权行为:
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
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怎样看待侵权行为
最近刚好在研究这个。。
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法中一个最重要的概念。关于“侵权行为”,各国有不同的文字符号予以表示,英文称之为tort,拉丁语称之为delictum,德语上叫做unerlaubte handlung,法语称之为delit,日语则称之为“不法行为”。可见,不论的立法上还是学说上,还没形成统一的、为人们所共同接受的定义。
罗马法上侵权行为的概念,直接来源于其的私犯概念,按照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四卷第一篇“侵权行所发生的债务”的规定,私犯(即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仅有一种,因为这些债务是从一种事物产生的,即侵权行为,例如盗窃、抢劫、财产上损害或人身伤害”。准私犯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德国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实际上就是“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对对方的权利和利益予以必要的尊重,无论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他将要承担责任”。《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损害赔偿的责任。日本学说上认为:“由其行为引起对他人的损害,以至发生赔偿责任的场合,称其行为谓不法行为。”在我国台湾,史尚宽先生认为:“侵权行为者,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之行为也。简言之,为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利益之违法行为。”刘清波先生认为:“侵权行为者,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之权利,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之谓也。”王泽鉴先生认为:“侵权行为,指因不法侵害他人的利益,依法律之规定,应对所发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英国学者约翰.佛莱明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反合同,对这种过错,法院将在一种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中提供补救。”另一学者P.H.温菲尔德认为:“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此种义务针对一般公民而言,违反此种义务的补救方法,就是对未清偿的损害赔偿的诉讼。”美国学者莫里斯指出:“如果简单地概括侵权行为,可以说它是私法上的过错。”
总结而言,对于侵权行为的定义可以归纳为四种不同的学说:责任说,认为侵权行为就是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如法国、日本;致人损害说,认为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权利的行为,如我国台湾;过错说,强调侵权行为是一种过错行为,如佛莱明、莫里斯的定义;违反法定义务说,如温菲尔德的主张,将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相区别,确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我国立法上没有对侵权行为的准确定义,但大部分学者认可的定义是: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其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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