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行为有哪些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用七个条文来规定不正当行为,其中明确规定了不正当行为分别是:实行混淆行为,引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对其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消费者;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有奖销售时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沿革信息引用
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江苏一老板在网上炫耀结果被罚20万,她违反了哪些相关的法律?
这位江苏老板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根本就没有盈利这么多,反而进行夸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这家公司处以罚款20万,这位老板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也让我们知道吹牛也要上税。据了解这个企业的名称叫做无锡英皇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老板陈某在抖音上宣传公司一天赚了1.5个亿,作为一个公司的领导一定要为自己说的话负责,千万不能信口开河,更不能随意夸大公司的业绩。
现在有不少公司故意夸大公司的业绩,一方面就是为了增加公司的知名度,另一方面就是为了吸引更多人的投资,以此来拉升股票,而这些人发现公司的业绩没有这么高,这个时候已经被股票套牢,作为公司老板更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应该在网络平台上夸大公司的业绩,这就是属于虚假宣传。
现在有些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就胡乱的编造公司的业绩,看起来公司做的不错,可是实际上公司亏损的一塌糊涂,公司的这种做法很容易迷惑投资者,我觉得一个好的公司不应该瞎扯,明明一年根本就没有赚什么钱,反而吹嘘自己公司盈利很多,结果很多人进行投资之后亏得一塌糊涂,企业老板一定要为公司的业绩负责,而不是想怎么说就怎么说。
现在有不少公司负责人为了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在网上进行虚假宣传,总是说自己的公司如何如何厉害,每年的收益如何如何的高,其实这就是一种噱头,就是为了吸引其他人的关注,甚至还有不少上市公司故意修改自己的报表让公司盈利很多,其目的就是为了吸引其他人的投资,以此来拉升股价,结果很多股民纷纷被套牢。
列举八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仿冒行为
具体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
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是指增加购买者的义务、加重购买者的责任,或者剥夺、限制购买者的应有的权利。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侵害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互联网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互联网的规定如下: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其中多处涉及互联网领域的内容,可以说这些条文是在目前所处的互联网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部分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一部分则属于互联网领域中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前者,《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在相应条款中增加了新情况,对于后者,该法专设一条进行规制。笔者将结合案例对该法修订后体现的互联网元素进行全面梳理。
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进行宣传甚至经营的重要领地,与互联网相关的标识,如域名、网站名称、页面等,已经能够起到区分和识别市场主体的作用。例如,在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八信息公司”)与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58同城”一词已与五八信息公司所经营网站以及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建立了特定而稳固的联系,取得了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较强的显著性。可见,互联网领域的市场标识也极容易被商业混淆所侵蚀。该条专门单独将此作为一种类型,是肯认了这类新型市场标识的区分和识别作用。不仅如此,该条中以“等”字概括,表明其开放性,为将来因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而在互联网领域内出现的新标识类型得到保护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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