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一览表(月专项附加扣除额)
专项扣除项目有哪些?
专项扣除项目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规定的专项扣除项目总共有6大项,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租房租金。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了解自己个税扣除的有关情况。
1、子女教育:子女在接受教育的,每月可以扣除1000元,一年的扣除标准为12000元。
2、继续教育: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一个月可以扣除400元,一年扣除为4800元;接受职业技术、职业继续教育支出一年可以扣除3600元,在取得证书的年度扣除。
3、赡养老人:独生子女一个月可以扣除2000元,一年扣除的金额为24000元;非独生子女扣除为2000/w,w代表子女个数,每个人每个月不能超过1000元。
4、大病医疗:在个人负担了15000元医疗费用支出部分,可以按照一年60000元的标准来扣除。
5、住房贷款利息:首套房贷款利息一个月可以扣除1000元,一年可以扣除12000元,夫妻双方只能一方来扣除。
6、租房租金: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1000元和800元,工作城市不同,扣除标准是不一样的。
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哪些?怎么扣?
; 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那么具体是怎么扣的?为大家准备了相关内容。
1.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具体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每月400元,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3600元/年,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具体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限额80000元/年。
具体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每月1000元
具体规定: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5.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每月1500元,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每月11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 100万的城市;
每月8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 ≤ 100万的城市。
具体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上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6.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
非独生子女,每月不超过1000元,按照每月2000元分摊。
具体规定: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哪些及其标准?
01
专项附加税扣除的项目包括了:1、子女教育;2、成人继续教育;3、大病医疗;4、住房贷款利息;5、赡养老人的支出;6、个人对于教育等公益事业的捐赠等。而专项附加税扣除的标准如下:1、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每个子女一千元,教育一般包括了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2、继续教育的专项扣除按照每年三千六或四千八的标准;3、大病医疗的扣除标准为每年八万元。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为广大群众减负,抓紧按照让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的要求,专项附加税扣除的标准如下:1、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每个子女一千元,教育一般包括了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2、继续教育的专项扣除按照每年三千六或四千八的标准;3、大病医疗的扣除标准为每年八万元。
标准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章到第七章内容:
第二章:子女教育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附加扣除标准有几项
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6项,如下:
1、子女教育,标准是每月1000元/每个子女;
2、继续教育,标准是学历(学位)教育400元/月,同一学历(学位)小于等于48个月;
3、大病医疗,标准为80000元/年;
4、住房贷款利息,标准为每月1000元,扣除期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5、住房租金,标准为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等按1500元/月扣除等;
6、瞻养老人,标准为独生子女按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姊妹分摊,每人每月小于等于1000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哪些及其标准
专项附加税扣除包括的项目及标准如下:
1、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成人继续教育,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5、赡养老人的支出,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6、个人对于教育等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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