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教室案件(新东方教室案件凶手照片)
新东方教师被害案,新东方学校是否也该负部分责任?
对于这一案件,新东方学校应该负部分责任。
事情发生于2016年5月19日晚,当时李洁16岁的女儿姚某在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失联。李洁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然而,就在次日清晨,姚某的尸体竟然在该校教学楼601教室被发现。就在同一天,姚某17岁的同学王某投案自首。面对警方的调查,王某交代,在5月19日21点左右,他在教室强行和姚某发生关系后,因为恐惧其会告知家长老师,于是将其掐死。
此后,在2017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后,王某表示不服,于是再一次提起上诉。2018年12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时间来到2019年10月,李洁向相关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以及母亲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超过175万元。此后,法院进行了民事诉讼部分的第一次开庭,因为被告方律师提出追加第三被告,所以案子只是进行了程序上的审理。
2020年9月27日,“新东方教室奸杀案”民事诉讼第二次开庭在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持续了长达2个多小时的时间,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并未当庭宣判,而是宣布择期宣判。事实上,此次庭审的焦点是讨论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认为事发于学校,所以学校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不过,原告方却认为,被告是推卸责任,不想承担赔偿。
与此同时,李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被告方今天提出要增加新东方外国语学校为第二被告,还提交了书面的申请。我的回答是是否追加校方为第二被告是我的权利,不应该由被告替我决定。”面对记者的采访,李洁也表示:“我们不同意追加(第二被告),我现在就是要王某的监护人来承担这部分民事责任。”
李洁表示,事情已经发生了将近四年多的时间,每一次开庭都是一种折磨,就像自己的一个伤疤,快要好了的时候又被揭开,因此,她希望这个案子能早点结束。 从这件事情上可以看出,之所以会有这个悲剧的发生,其实除了犯罪嫌疑人王某穷凶极恶、惨无人道外,学校的管理也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如果学校管理规范,学校设备完善(如果教室有监控),这个案件可能就不会发生。从这里来看,其实新东方学校也应该对这一起案件负一定的责任,毕竟是发生在学校的。
16岁少女在教室被奸杀,受害家属不满判决,后来怎样了?
新东方教室里的奸杀案对社会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受害人姓姚。
受害人姚某从山东来到新东方昌平校区进修,2016年初,隔壁班的王老师向姚表白,但是被拒绝了。
2016年5月19日晚,北京昌平区高中生姚突然失踪,在2016年5月19日20:48,李洁在和女儿微信聊天,却没有收到女儿的回信后,她原以为女儿去洗澡了,并不在意。
然后她告诉她的女儿她已经把钱汇出了,但是她仍然没有回答。
当晚21:00,姚的手机显示他和同学打了两次电话,王哲翻墙离开学校,被摄像头拍到。
据她的母亲李洁)说,事发当晚5月20日,学校的一名老师打电话给她,让她第二天来学校。原因是她的女儿和班上的一个男孩出去了,还没有回来。
与此同时,她也明确表示信任自己的女儿,“她不是一个随机的孩子”。
由于担心女儿,她拨通了女儿的手机,但手机关机了,学校告诉她“先找到孩子再说”,然后连夜开车从山东东营赶到北京。
2016年5月20日,由于交通堵塞,李洁中午前才赶到学校,她从女儿的同学那里得知,已经找到人了,但是没有生命体征。
第二天,17岁的王哲向警方承认,他杀死了他的同学姚。
“我在一个非常小的停尸房看到了我的女儿。她有点面目全非,她的头发乱糟糟的,脸都肿了。”面对女儿的突然死亡,李洁非常痛苦。
5月20日凌晨,姚的尸体在学校教学楼601教室被发现,她的鼻孔、嘴唇和头上都有血,胳膊和腿上也有瘀伤。
现场的地板上有大量被处理过的血迹。后来,宿舍管理员王福荣和魏元军透露,姚是在晚上学习后在601房间被发现的。
魏元军和王福荣则说去过601找了,因为门是锁着的,没有进去,这间教室曾经是学校的教师办公室,也是整栋楼唯一没有被监控的教室。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凶手王某之外,还有另外三人实施了这起谋杀。
1. 室友刘林某。那天晚上,曾给姚打了电话,邀请她去601号的教室。
姚和刘是室友,关系并一般,她们最后一次交谈是在一个月前,刘是姚唯一的室友。
法医表示,这通电话发生在姚死亡前后,这些记录是在事后技术的基础上检索的,但没办法知道他们那晚都说了些什么。
2. 同刘某泽。当晚王某杀了姚后,他拿着姚的手机独自去了酒店房间。
随后,他删除了姚的许多电话记录(这些记录后来通过科技手段得以恢复)。
然后王某在凌晨四五点钟告诉刘某泽,他已经杀了姚。
刘某泽回到微信表示,从4月份到事件发生之日,删除所有与王某和姚有关的通信。
刘向警方承认,删除了记录的理由是“突然知道她被杀了,很害怕。”
3. 同学张某婷,四处在网上告诉别人:“全校都知道姚和王某有外遇了。”
在一审判决一个多月后,他在一个网站上回答了这样的问题:“性关系如何能证明他们的意愿?”
“我不认为一个杀人的人是犯罪”和“我不想忍受受害者家人的疯狂”。
该案于2017年4月19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在这个过程中,王某坚决否认强奸的事实,说姚是同意的。
她提出要和他发生性关系,但后来因为害怕退缩了。
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女儿跟我说过这个男孩,他总是穿着名牌来炫耀,她讨厌这种人。”李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表示王某在在胡说八道。
第二天,当我们还在去北京的路上时,让新东方的老师和校长给我们留言,问我们是否可以用钱解决这个问题。
审判和判决过程中,王某的家人甚至都没有出现。
王某的家人说:“不在现场,也不知道结果,我还在开会,有很多事情要考虑,我不方便跟你说话。”
2017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2018年12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这是对未成年人最大的惩罚,”母亲李洁无奈地说,下一步将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新东方作为一所学校,校长在学校发布的《成绩优异,平时成绩优异》证明,希望从轻判处的做法真的让人大吃一惊,什么时候好成绩变成了一个杀错的盾牌?
去年10月,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和他的母亲支付175万元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和丧葬费。
随后,法院举行了民事诉讼科的第一次开庭,由于辩护律师提出增设第三被告,案件只进行了程序性听证,尚未进行实质性听证。
李说,这次他们的诉求基本上和以前一样,只是因为时间稍微长了一点,失去工作的成本、精神损失和其他相关成本将会改变。
此外,北京新东方教育集团将以第三人身份出庭。
在民事诉讼中,李某要求法院判决两名被告王某和他的母亲支付共计1752,990元的赔偿金,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交通费、工作损失和精神损失。
《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故意杀人、故意致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中国,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承担犯罪的刑事责任,14岁以下而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承担8项以上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
年龄,真的成为一个门槛,一个“恶魔”保护人们的带?只要你不到14岁,就可以任意妄为,不顾人命吗?谁来保护更善良的人呢?
新东方教室奸杀案,受害人家属不出谅解书对方就不赔偿,该怎么办?
法庭怎么判决的当事人就怎么执行,如果不服判决结果要求民事赔偿,或者对量刑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法庭判决被告人赔偿,对方不肯支付赔偿金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3日,受害人姚某的母亲公开发声称,失去女儿已经四年,每天心情低落,没有一天不哭泣的。
如今,姚某母亲已经停掉了山东老家的工作与生意,她现在唯一想要做的,就是替女儿讨回公道。
新东方教室遇害,没有监控,嫌疑人狡辩受害人自愿!
事情发生在2016年5月19日晚间,新东方某教室内,年仅16岁的高一学生姚某惨遭杀害。
经法医鉴定,姚某系扼压颈部导致机械性死亡。但是,该份死亡报告中,未注明姚某臀部的大片血迹、以及口鼻部伤口的具体原因。
审讯期间,凶手王某狡辩称,当日并没有强迫姚某。表示他在姚某主动要求下跟其发生了关系。但是事后,姚某却反悔称要将此事告诉老师。当时他也是非常愤怒,情急之下失手将姚某掐死后逃跑。因而,王某否认强奸罪名与故意杀人罪名。
这让受害人姚某母亲感到愤怒,并强烈要求再次进行尸检。复检结果显示,王某构成强奸罪名。
追求未果行凶,并开启逃亡模式!
案发前,王某多次对姚某表达爱意,均遭到姚某的拒绝。
据姚某母亲回忆,2016年4月,女儿就告诉她,因其拒绝王某示爱,王某多次造谣称其抢了别人的男朋友,两人在教室里吵了起来,女儿用手机砸了王某。
回家后,女儿曾跟她商量转学的事,她表示上完这学期再说。哪知,没等到这学期结束,女儿就没了。
5月19日晚上8点多,姚某的母亲还跟她微信聊天。之后姚某接到某同学的电话,被叫了出去。当晚22点02分,学校围墙处监控摄像头捕捉到,王某翻围墙逃跑了,此时姚某已经死亡。
由于601教室内没有监控,从晚上8点多到10点,两个小时不到的时间里,王某与姚某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没人知道。
第二天凌晨,王某用手机给一名老师发了短信,表示他现在跟姚某在一起,很安全。
老师联系了姚某的母亲,姚某母亲有一种不祥的预感,连夜赶往北京,还未到学校,已经接到了女儿遇害的噩耗。姚某的遗体在601教室被发现。
直到5月20日早上,王某用其母亲的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表示自己过失杀人致姚某死亡。
庭审时,王某当庭拒不认罪,狡辩称很爱姚某,不承认故意杀人事实。一审宣判,判处其无期徒刑。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9年10月,受害人姚某的母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她丧葬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共计175万多元。王某母亲多次试图跟她交易,表示如果肯签署谅解书,就同意赔偿。
至今,女儿遇害已经4年多,凶手父母未赔偿一分钱,2020年9月,二审开庭时,王某的父母甚至并未到场。
笔者观点:
该案故意杀人意图明显,而且一审跟二审也确实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的。
同时,在行凶之前,王某还强迫姚某发生关系,并进行了殴打。不单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构成“强奸罪”,应两罪并罚。
作案后,嫌疑人先是潜逃,后经人劝说自首。到案后又态度恶劣,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甚至污蔑被害人主动要求其发生关系,无悔过表现,且对被害人造成第二次伤害。加之其母亲多次要求被害人母亲签署谅解书,对被害人家属再次造成伤害,理应从重处罚,构成死刑量刑标准。
但是,二审只判处凶手无期徒刑,这属于轻判性质,被害人家属要求民事赔偿是合理的。况且,即便没有轻判,被害人家属也应得到相应的赔偿,一条鲜活的生命,十五六岁的花样年华被人残忍摧残杀害,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金理应由被告人支付。
虽然二审之后不能继续上诉,但受害人家属仍可走其它法律途径。比如向更高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比如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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