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有317处笔误(判决书现317处错误)
判决书有笔误怎么办
判决书有笔误怎么办?正确操作法院是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一款第(七)项,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适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判决书上错字几处,这样的判决书能生效吗
判决书上错字几处,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诉讼人可以申请裁定补正。
法律分析
签不签字,判决书都有法律效应,不服判决的的可以尽快提出上诉,因为上诉期是15天。关于补充裁定书的适用期间。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对补充裁定下发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现有法定的可以补正的事项,可随时下发补正裁定书予以补正,不必等到裁判文书生效。因为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补正裁定的下发期限进行必要的限制,司法实践中在判决书生效前后的补正均是可行的。补充裁定书与判决书、裁定书或者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均属法院法律文书的一种。补充裁定仅是对法律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其是作为被补正的法律文书的附件存在的,与被补正的法律文书密不可分。补充裁定书对判决书、裁定书或者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具有补正、补漏、补错功能。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现有法定的可以补正的事项,可随时下发补正裁定书予以补正,不必等到判决书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补正裁定书作出后或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是不能上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法院判决书出现笔误我该怎么追究其责任
法院判决书出现笔误找书记员,让在判决上面改一下,盖个法院的更正章就可以了。确实笔误的书记员会改的。传票上有电话。
法律分析
法院判决书出现笔误,是可以更正的,但是更正后的判决书送达时间仍然是原来收到判决书的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无权收回其已经公示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根据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就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作出重新确认处理的书面决定。可能导致审判的不当中止。如法院中止诉讼的裁定错误,致使法院本应进行的审判处于停滞状态;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法,可能导致当事人不能参与到相关诉讼中去,致使当事人辩论权利被剥夺;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人员违法,可能导致当事人申请复议,当事人的复议成立,合议庭组成人员此时需要变更,法院原有的审判行为可能会被否定,此时显然会造成法院民事审判的不当阻碍。当判决书出现笔误,应当重新申请审判,以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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