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区别)
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法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本法在制定过程中一直有关于使用“侵权法”、“侵权行为法”还是“侵权责任法”作为法律名称的争议。这并不是简单文字游戏,因为涉及侵权法律的继承性和内部体系、未来中国民法典立法体系等重大问题。广义上的“侵权法”包含了侵权行为法和侵权责任法。而侵权行为法和侵权责任法所强调的重点和范围有所不同的。最终选择了“侵权责任法”,主要还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继承民法通则已有的立法经验。采用“侵权责任法”意味着将来中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是由民法通则的民事责任发展而来,从而保持了立法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第二,“侵权责任法”更具有包容性。如果使用“侵权行为法”的名称更多地强调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是强调过错,因为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而行为人本身对此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现代社会,很多情况是不仅仅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要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比如雇主责任、公平责任等;不仅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采用“侵权责任法”的提法就可以将这些为他人行为负责的、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责任的情形包含进来。
第三,明确侵权的后果是责任而不是债。在大陆法系传统的民法典中,侵权法往往只是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之债,基本上将侵权法放在债权法的范畴之内。但是采用“侵权责任法”可以说明侵权责任编与传统民法中的侵权行为之债有区别也有联系。二者的联系则体现为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侵权行为可以直接或者类推适用债法总则的一般规定。二者的区别决定了侵权法应独立成编,从法理上宣告侵害权益的法律后果是责任而不是债,在一些特殊侵权行为的场合不能够以债法的原则来适用或类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侵权法律规定
法律上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如下:
1、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拓展资料: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应由损害额内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债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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