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电话)
北京互联网法院无法登陆
网络问题。
检查一下自己的网络是否正常连接,如果正常连接,应该是北京互联网法院那边的服务器出现了问题,请耐心等待。
北京互联网法院是为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全面发挥司法在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保障网络安全、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方面的职能作用而增设的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在审理方式上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实现案件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
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是为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全面发挥司法在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保障网络安全、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方面的职能作用而增设的互联网法院。 [1]
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在审理方式上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实现案件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 [2]
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组建,坚持党管干部、人员精简、择优配备的原则,以人岗相适为前提,优化配置审判资源,配齐配强各类人员,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实施。在人员编制及员额法官的配备上,采用“人随案走、编随人走”的方式,即根据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情况确定案件来源,结合各类案件占原所在法院比例及办案人员配备情况,从案件来源法院将一定比例的员额法官和人员编制调剂给互联网法院。员额法官择优选调,平均年龄40岁,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占75.7%,从事审判工作平均年限超过10年,皆为年富力强的优秀法官
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是什么
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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