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律师协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2022-09-18 法律法规

律师协会投诉律师有用吗

法律分析:1、律师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和指导,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律师的不法行为;2、律师协会也有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案件的职责。委托人对于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可以向其执业的律师所,也可以到所在地的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律师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法》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协会(律师协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什么是律师协会,有哪些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 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 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 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 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 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 的申诉;(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协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是律师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部门是律师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律师协会则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是我国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一种可靠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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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是律师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部门是律师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律师协会则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是我国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一种可靠的组织保证。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 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协会之间是什么关系

司法局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地方律师协会受其管辖,司法行政机对律师进行行政管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行业管理监督,律师协会理论上还有维护律师权益的功能,所有律师必须强制加入执业地的律师协会。

司法局是管理律师行业等的行政机构,而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行业组织。

扩展资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总政司法局:

为了贯彻落实《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要求,全国律协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并经全国律协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正式颁布。现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印发你会,请遵照执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经2004年3月20日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9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2次理事会修订。

该《行文规范》分总则、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附则9章108条。

该《行文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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