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是否已经废除)

2022-09-17 法律法规

2021年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是否已经废除)

有没有朋友能帮我解读一下“婚姻法解释一”?

婚姻法解释一是为了解释婚姻法而出台的一项解释,因为在司法审判当中可能会遇到很多具体的问题,但是婚姻法相对而言在内容上不是很具体,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一,让婚姻法在内容上更为具体详实。 

在所有法律当中,相信大家对于婚姻法这一法律可能是最不陌生的。的确,它和每个人都有着密切的关系,那么无论将来是否能够用得到,多了解一些婚姻法的基本法律常识都是没有坏处的,所以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婚姻法解释一的具体内容。

首先解释一出现的时间比较早,是在2001年出现的,因为在同一年新的婚姻法已经修改完成,为了使婚姻法更加具体,便于人们的理解,所以就在12月24号又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一,在解释一出台之后,婚姻法在实际案件当中的运用更加完善,也解决了很多以前苦于没有相关司法条例而无法得到解决的婚姻纠纷。可以说解释一的出现,及时弥补了一些婚姻法上的空白。

其次是关于解释一的内容。解释一一共包括了34条内容,在内容上是所有婚姻法解释中最为丰富的,所以包含的内容也是非常宽泛的。比如它对婚姻法的第3项内容、第32项内容、第40项内容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解释,像关于家庭暴力这个说法,解释一中这样说:家暴是指行为人殴打、伤害、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其他一些暴力手段给自己的家庭成员,在身体和心理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的行为,然后如果是经常性、不间断的家庭暴力就已经构成虐待,法律上会将会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这一项内容也解救了更多的人们。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的一些简单的介绍。希望能够给处在困境的一些人们送去一些帮助,让坏人早日得到应有的惩罚,早些解救处在水深火热的人们,还他们自由和最基本的人身权利。

民法典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对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作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规定。这等于同时给程序瑕疵的婚姻当事人提出了救济的时限:要么60日(行政复议)、要么3个月(行政诉讼),而不是“宣告无效婚姻”没有期限的限制。其实,即便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的,婚姻当事人一般也要到了矛盾不可调和、利益冲突非常尖锐时才会想到采取诉讼的行动。但此时估计早已过了行政救济时限,因此可以说以后很难以程序瑕疵来诉求婚姻利益。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条对“亲子鉴定”举证责任及证据推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杜绝了相关人“携亲子以令亲父(母)”的尴尬现象。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法理上叫举证妨碍制度)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第二十一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3、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4、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

2、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3、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经离婚,对未成年的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的义务。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在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出于某种原因不能维持生活时,父母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负担其生活费用或给予一定的帮助。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自愿给予经济帮助,法律并不干预。

4、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义务。教育子女是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家庭教育对子女的成长有很大的影响。父母子女间的亲密关系,为教育子女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因此,教育好子女是父母双方在法律上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道德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有义务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扩展资料:

因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索抚养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已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参考资料:中国台湾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三章 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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