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什么意思)
结果加重犯是什么意思?和加重情节的区别在哪里能够体现?
一、结果加重犯是什么意思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如中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就属于这种情况。对于结果加重犯的理解,刑法理论中有广义说和狭义说。
广义说认为,因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故意或过失地造成了加重结果时,只要刑法有加重其法定刑的特别规定,就可以视为结果加重犯。按照此说,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既可以出自故意,也可以出自过失。狭义说认为,因基本的故意行为而发生了超过其故意的加重结果时,刑法规定了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按照此说,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须有三个条件:
(1)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有故意,但对加重结果无故意。
(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可能预见。大多数学者赞成狭义说。
二,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要求出现危害后果,后者不要求出现危害后果;前者因结果加重不存在未遂,后者可以存在未遂。
情节加重,即犯罪行为是在特定的场所进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实施而对其加重处罚,如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等。
拓展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结果加重犯是什么意思
通常情况下,结果加重犯一般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以为行为人能够预见但是没有预见的,发生了严重的结果的情况。首先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要件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导致犯罪基本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即基本犯罪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加重犯,需要依法进行加重法定刑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哪些犯罪属于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6、绑架致人死亡的;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在我国结果加重犯重,并没有关于任何一种亲告罪的规定,故此是他人实施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很严重的危害,受害人也并没有原来侵权主体的,此时其也不会因为结果的严重性而受到更重的处罚,这主要是由于此时只有该受害人受到了侵害。
什么叫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一. 结果加重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等,就属于这种情况。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部分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
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
2.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故意杀害、伤害被害人);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5. 绑架致人死亡的(不包括杀害被绑架人);
6.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重伤或者(过失)致使其死亡;
7.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虐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8. 抢劫(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9. 非法行医(过失)致使就诊人死亡
10. 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严重”;
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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