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技巧(医疗纠纷处理技巧尽快处理不得推脱)
为什么产生这么多医疗纠纷?如何解决?
一,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近年来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医疗事故的发生率呈明显上升趋势。
二,分析近年来发生的各类型医疗纠纷及事故,几乎都能从责任方面找到教训。如工作不认真,制度不落实,说话随便、不讲技巧等。因此,我觉得要做好防范医疗纠纷工作,就必须强化各级各类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谁也不愿意看到医疗纠纷的发生,因为医患双方的意愿都是一致的。作为医生,跟患者患儿一定要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信任。医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患者首先要信任并遵守医生的嘱托,主动配合医生的治疗和检查,同时了解一些疾病常识。而“医者父母心”,医生也要以一种和善、耐心的态度对待焦急的患者,建议作相关检查和治疗时,要向家属交待清楚。这样才能从主观上防止纠纷的发生,从而保证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让患者得到及时治疗,尽快康复。
美容医疗纠纷处理技巧
法律分析:1、让矛盾双方分开,以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2、尽量满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时由当事人当面向病人赔礼道歉;3、耐心讲解,可告知病人索赔的依据和方法,让病人通过法律等正常途径获得赔偿;不同的选择可能会导致案件最后结果的完全不同。例如某患者到医院就医后,与医院建立了合同关系,通过签署《住院病人同意书》、《手术协议书》等文件,即患者向医院作出了承诺,同时医院就有按照约定向其提供服务的义务。但医院如没有按约定方案实施手术,同时患者提出的医疗事故鉴定均未被认定为医院存在医疗事故的前提下,选择违约之诉起诉至法院,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一、患者与医院协商解决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调解协议书,以此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通常称之为“私了”。由于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本质上是平等的医患主体双方的民事争议,依据民法自治原则,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同时,和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达成的协议将归于无效。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医患调解中,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医疗纠纷都通过调解获得解决 。 三、诉讼调解解决 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由法院组织进行、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的调解。
和医院协商医疗纠纷的技巧
一、协商前要做好充分准备
1、充分考虑不利后果,找出不足,逐一做好应对准备。
2、注意收集保管各种证据。
3、尽到一定告知义务,如病历及实物的封存、尸检权的告知等。
4、说明诉讼相关费用,请患方做出理智选择。
二、协商时应注意的问题:
1、选择良好的环境,有利于稳情绪
2、慎重选择参加协商人员,避开当事科室,以3人为宜。
3、注意协商礼仪。
4、注意语言,不必伶牙利齿、妙语连珠,但要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清晰明快的语言表达能力,并能做到克己敬人。语言深度要适合对方认知水平,尤其是对专业问题的解释要力求让对方充分理解。
三、分阶段采取不同策略:
初始阶段,倾听对方叙述和发泄。做好记录,关键部分适时追问强调,以显示重视态度。适当表示同情,有利化解激奋情绪。对不能认同的地方暂不作辩解,始终如一保持不卑不亢、平和真诚的姿态,不可过早亮明态度,激化矛盾。要给对方足够时间接受现实,稳定情绪。这一阶段的目的是消磨对方过激情绪,防止暴力及其他意外发生。要特别警惕对方人员中的老人及孕妇因情绪激动而发生意外,必要时可安排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给予医疗性保护。
第二阶段,解释说明。此时往往会遭到对方的种种质问,要在有充分把握的基础上谨慎回答。可利用倒水、记录、核实、汇报等间隙周密组织语言,力求完善并留有余地,无法当场作出答复者不可勉强。
第三阶段,分配责任。对己方责任不能无限制的回避;对患方责任也要一针见血的指出。在协商难以推进时,可分别请出对方成员单独沟通,摸清底细,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四、争辩要讲究艺术性:
1、协商解决以和为贵。为达和
目的,有时需做一些让步,但不能无原则一味迁就,所以争辩
往往是不可避免的。院方应先礼让三分,克制争辩的欲望和情绪;争辩时要尊重对方,不贬低对方人格,以平和态度对待其过激情绪,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必要时向其讲明制约患方的法律法规,导之以矩。
2、争辩时语气要自然果断,发言快慢相间,舒缓有致,自会不怒而威。偶有语误也不必当即纠正,自乱阵脚,过一会再重提该话题以作自然更正。语言组织简单明了,不可东拉西扯,高谈阔论。言多必有失,不可被对方抓住语言漏洞。
3、注意抓住对方错误予以反驳,以理服人。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协商技巧固然重要,但在协商过程中,医院方面如果可以做到平等对待患者,不推卸责任,可以更好地完成协商的过程。在实践运用中,应以各解为目的,尽量心平气和就事论事,但也不能一味地迁就和毫无原则,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医疗事故要经过,医疗机构的申请或患者的报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的申请,申请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或向法院起诉,调解,裁决或判决等比较复杂的过程。
医疗纠纷家属谈判技巧
首先,在于家属发生矛盾问题的时候,我们千万不要冷漠对待,要适当的表达自己善意的笑容,虽然发生了矛盾,笑容很难出现彼此在脸上,但是,事实证明,在谈判中一张如浴春风的脸庞还会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好处。
第二,切记把谈判场合设定在事发地点,如果矛盾是在医院产生的,那么,我们千万不要再医院进行谈判,因为在事发地点谈判,一言不合,对方很可能会进行胡搅蛮缠,建议换个地方谈判。
第三,找个明事理的中间人帮忙游说,一般来说,在谈判的过程中,有一个中间人帮忙说话,不管是受害方还是责任方,都很容易达成一定的共识。
第四,谈判场合切勿吵杂,一般来说在谈判过程中,吵杂的环境会让人心烦气躁,很难静下心来和你谈判,在这种环境下,有时候你说什么,对方都不会听,不利于谈判。
第五,谈判如果是责任方,我们切勿一上来就问赔偿什么,需要怎么做,我们可以友好的请受害方坐下,谈判之前给对方送一杯水,静静的等待对方先说,这样就给对方构成一种从容不迫错觉,而我们一个送水的举动,会让对方在心中安逸许多,不会进行蛮不讲理。
第六,因为属于医疗纠纷,在谈判过程中,我们要慢慢引导对方往我们正确的思路走,比如,在医疗的过程中,对方家属签下的承诺书以及相关性文件,我们一定要慢慢引导,切勿一上来就说这些,不然会被对方误认为我们根本不想谈判的错觉,更不利于谈判。
怎样协商处理医疗纠纷
1、和解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3、诉讼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关于以上问题,建议大家参考一下内容来学习谈判技巧,不要冲动,要好好解决问题,防止矛盾再次恶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医疗纠纷,处理技巧及种类有哪些
医疗纠纷处理技巧有哪些,具体有几种
一、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无论什么原因引发了医疗纠纷,也无论是否有违约或侵权的法律事实,只要有纠纷产生,就要有处理机制加以应对。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主要是和解、调解和民事诉讼3种,我国尚未建立医事仲裁体系。
1、和解
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对双方的约束力很弱。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和解后反悔而诉讼的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不丧失起诉权,但通常丧失了胜诉权,因为除非和解协议符合《》规定的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节,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予以维持。
2、调解
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诉讼外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节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约束力。当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情况与和解相似。诉讼中调解则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即生效,双方不能上诉,诉讼结束,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3、诉讼
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因为医疗纠纷案件的事实查证和责任认定通常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个别案例还需要尸体解剖检验,而这些工作都是一审时需要完成的,所以一审至关重要。一审判决不利,二审或再审的难度极大。

二、医疗事故行政处理过程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对非法行医活动引起的争议事件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按医疗事故争议立案受理;
(3)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人,第一,是对患方申请人的认定,是否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处理申请人资格;第二,对医疗机构申请人的认定,如果申请人是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医疗机构法定代表签发的申请书和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以确认其是否为合法医疗机构;
(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1年内提出,没有正当理由在1年后提出的处理申请不予受理;
(5)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
(6)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当事人有权选择任何一种途径解决事故争议。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意,决定选择行政处理程序,由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调解手段解决争议;也可以直接选择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但是,当事人不能同时选择两种途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能同时选择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解决争议问题。只能选择一个途径解决双方争议的问题。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并不否定当事人仍有继续选择司法程序的可能。
已经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则不能进行行政处理。通过司法程序,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最终途径,是民事救济的最终手段。对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当事人都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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