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的心得体会)
个人投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对方要求父母承担责任完全没有依据,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求“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案例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雇员侵害本企业的财产利益
属民事纠纷还是犯罪行为?
今年下旬,周某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60万元设立了一家装饰材料厂。同年8月份,该厂聘用的业务员胡某利用外出采购原材料的机会,将其经手的17万元货款借给某个体户用于经营活动,胡某私下从该个体户处接受利息(好处费)9000元。胡某的行为使得装饰材料厂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某要求胡某尽快归还借出的资金,但胡某不仅不归还资金,反而不辞而别。周某遂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以涉嫌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依法将胡某逮捕,并追回全部借出的资金。此后,胡某后悔不已:“我原以为占用企业货款是民事纠纷,没想到是犯罪行为。”
这是一起个人独资企业的雇员侵害本企业的财产利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由于私营企业财产所有权的私有性以及其内部雇员主体身份的特殊性,长期以来,法律、法规对私有企业财产利益的保护一直限于民事手段。为弥补以往刑事立法之不足,体现《刑法》的公平保护原则,加大对私有企业财产利益的保护力度,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的新《刑法》明确规定了私有企业的职工雇员侵害本企业的财产利益,可以构成下列三种新罪名:
一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本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明知索贿或受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非人情馈赠;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至于行为人是否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是职务侵占罪。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或工作上主管、经手公司或企业财物等便利条件,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或本企业财物归个人所有。
三是挪用资金罪。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只是意图暂时使用本单位资金,准备用后归还,并不意图永久占有。无论行为人是出于何种动机而挪用企业资金,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周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中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人员逮捕,咎由自取。
经济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1,王德华聘用业务员周某不违反法律规定
2,借款合同无效,周某违反了与王德华的约定,且个体户给予周某好处费,说明个体户并非是善意第三人,所以借款合同无效
周某对因该合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与张三的合同有效。但根据规定,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违反了约定,但是张三并不知道,所以张三为善意第三人。
亏损的3万元,王德华有权要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4,该企业所欠债务由企业全部资金偿还,企业资金不足的由王德华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不得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以及家庭其他成员个人财产清偿。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